西寧市城市景觀照明管理規定

西寧市為了加強城市景觀照明設施的建設和管理,提高城市景觀照明水平,美化城市夜景, 最佳化人居環境,根據《西寧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城市照明管理規定》等有關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西寧市城市景觀照明管理規定
  • 地區:西寧市
  • 領域:景觀照明管理
  • 施行日期:2011年10月15日
總則,規劃與建設,維護與管理,法律責任,附則,

總則

第二條 本市市轄區範圍內城市景觀照明的規劃、建設、維護和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城市景觀照明是指運用照明設施和技術對城市夜間景觀所進行的亮化和美化。
本規定所稱城市景觀照明設施是指用於景觀照明的配電室、變壓器、配電箱、監控設備、燈具、燈桿、工作井、地上地下管線及其他附屬設備。
第四條 城市景觀照明設施建設應當遵循以人為本、經濟實用、節約能源、綠色環保的原則。
第五條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是城市景觀照明工作的主管部門,市(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對城市景觀照明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具體負責樓體景觀照明工作。
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河道、公共場所和公共建築物、構築物等景觀照明的設定工作,具體負責實施景觀照明併網工作和智慧型控制工作。
各區人民政府對本轄區的城市景觀照明工作負責,承擔樓體亮化的招投標、設計、施工、驗收、併網等各環節工作。
規劃、財政、房產、園林、公安、發展和改革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市景觀照明管理相關工作。
第六條 下列範圍應當設定城市景觀照明設施:
(一)湟水河、南川河、北川河等標誌性景觀河道及其兩側堤岸或主要建築物、構築物的立面;
(二)繁華商業區範圍內和廣場周邊的主要建築物、構築物的立面;
(三)城市主幹道兩側的主要建築物、構築物的立面;
(四)公園、綠地、廣場、車站、橋樑和高速公路出入口等市政公用設施;
(五)體育場(館)、劇院、醫院、博物館、標誌性建築物、市級以上文物保護場所、三星級以上賓館等公共場所;
(六)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應當設定城市景觀照明設施的範圍。

規劃與建設

第七條 市規划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建設等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按照城市建設和社會發展的實際需要,編制景觀照明專項規劃和重點片區夜景修建性詳細規劃,經法定程式批准後實施。
第八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城市景觀照明相關規劃和本規定第六條規定的範圍配套建設城市景觀照明設施,城市景觀照明設施建設項目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建設,同時驗收,同時交付使用,其配套建設的城市景觀照明設施的投資納入該項目總投資。
本規定實施以前竣工的建設項目,按照本規定應當設定城市景觀照明設施而未設定的,以及需要改造的,由區人民政府組織設定或者改造,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阻撓。
第九條 按照本規定應當設定城市景觀照明設施的建設項目規划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景觀照明專項規劃和重點片區夜景修建性詳細規劃審查城市景觀照明建設項目的設計方案,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審查城市景觀照明設施建設項目的施工圖。
建設單位組織項目驗收時應當通知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參加。城市景觀照明設施的設計和驗收不合格的,規劃、建設、房產等行政主管部門不予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條 城市景觀照明設施的設計、施工和維護管理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實行資質管理制度和工程監理制度。
第十一條 城市景觀照明設施的設計方案、建設、改造及所用材料設備應當符合城市景觀照明技術規範、節能設計規範、安全規範、強制性標準、光污染控制標準等有關規定。
第十二條 政府支持城市景觀照明科學技術研究,推廣使用節能、環保的景觀照明新技術、新產品、新設備、新工藝,開展綠色照明活動,提高城市景觀照明的科技含量和環保水平,降低城市景觀照明能耗。鼓勵在城市景觀照明設施建設和改造中安裝和使用太陽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統。
第十三條 城市景觀照明設施的設定在不影響其功能和周邊環境的前提下,應當根據建築物、構築物和周邊自然環境特點,體現出不同的主題,突出風格,實行亮度與色彩的科學配置。
第十四條 納入併網控制的城市景觀照明設施用電費用由財政列支。
區人民政府應當合理安排本轄區內的城市景觀照明專項資金,用於本轄區內城市景觀照明設施的建設和維護管理。
鼓勵公民、單位和其他組織以各種形式參與城市景觀照明設施建設。
第十五條 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城市景觀照明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招標或者政府採購。
具有商業利用價值的城市景觀照明設施,其經濟效益歸建設單位所有。

維護與管理

第十六條 城市景觀照明設施的維護管理責任人應當嚴格執行城市景觀照明設施維護技術規範,保證設施安全、功能良好,出現故障或損壞的應當及時維修或者更換。
第十七條 城市景觀照明設施交付使用後,維護管理責任人應當聘請專業人員按照有關要求和實際需要,對城市景觀照明設施定期檢修,排除起火、觸電等事故隱患。
第十八條 城市景觀照明設施應當符合安全管護規範,自然生長的花、草、樹木等影響城市景觀照明設施安全的,管護單位應當及時修剪。施工作業及帶電物體應當與城市景觀照明設施保持不小於1米的安全距離。
第十九條 因特殊需要須拆除、遷移、改動城市景觀照明設施的,應當徵得城市景觀照明行政主管部門同意,辦理相關批准手續,並由城市景觀照明行政主管部門監督實施。
第二十條 因施工、意外事故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導致城市景觀照明設施損壞的,施工單位、事故責任人、管理責任人應當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聘請專業單位進行修復,並及時通知城市景觀照明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一條 納入併網管理的城市景觀照明設施的啟閉,採取以集中控制為主、分區控制和單體控制相結合的方式。未納入併網管理的,由維護管理責任人按規定的時間自行啟閉。
前款規定在不可抗力或電力資源缺乏等特殊情況時除外。
第二十二條 城市景觀照明設施的啟閉時間由城市景觀照明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二十三條 城市景觀照明設施由集中控制系統統一啟閉的,維護管理責任人負責保障監控設備的安全、正常使用,不得擅自調整、拆改監控設備。
第二十四條 城市景觀照明設施的設定不得影響市容和市民生活、危害交通和消防安全、妨礙城市公共設施功能、造成光污染。
第二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保護城市景觀照明設施,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在城市景觀照明設施上張貼、懸掛、設定宣傳品、廣告;
(二)在城市景觀照明設施上刻畫、塗寫;
(三)在城市景觀照明設施安全距離內,擅自植樹、挖坑取土、設定其他物體,或者傾倒含酸、鹼、鹽等腐蝕物或者具有腐蝕性的廢渣、廢液;
(四)擅自在城市景觀照明設施上架設線纜、安裝其他設施或者接用電源;
(五)擅自拆除、遷移、改動和利用城市景觀照明設施;
(六)其他影響城市景觀照明設施功能正常運行的行為。
第二十六條 城市景觀照明工作實行目標責任制。市人民政府將其納入對各區人民政府年度目標考核的內容,考核結果作為市人民政府對區人民政府城市景觀照明工作以獎代補的主要依據。
市城市景觀照明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城市景觀照明考核實施方案,市財政部門應當安排以獎代補的專項資金。
第二十七條 城市景觀照明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城市景觀照明能耗等情況進行檢查。
城市景觀照明維護管理責任人應當建立和完善城市景觀照明節能控制措施。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景觀照明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並可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一)阻撓城市景觀照明設施的設定、改造的;
(二)不按規定的時間啟閉城市景觀照明設施的;
(三)擅自調整、拆改集中控制系統監控設備的。
第三十條 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五條規定之一的,由城市景觀照明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個人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一條 城市景觀照明管理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職責,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附則

第三十二條 市轄縣景觀照明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具體套用問題由西寧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規定自2011年10月15日起施行。二〇〇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西寧市人民政府發布的《西寧市城市景觀照明管理辦法》(西寧市人民政府令第7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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