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寧市市政公用設施保護辦法

西寧市市政公用設施保護辦法1994年5月27日西寧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 1995年5月31日青海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西寧市市政公用設施保護辦法
  • 地區:西寧市
  • 對象:市政公用設施
  • 目的:保障市政公用設施
條款
第一條 為保障市政公用設施的完好,維護正常的生產、生活秩序,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城市規劃區內的道路、橋涵、照明、防汛、給排水、供熱、供電、郵電通信、公共運輸、園林綠化、環境衛生及附屬設施。
第三條 市政公用設施按其產權隸屬關係由城市有關主管部門負責管理和保護工作。
第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市政公用設施的義務。
禁止損毀、破壞市政公用設施的行為,禁止非法收購市政公用設施的各類器材。
對制止、檢舉揭發有關損毀、破壞、盜竊市政公用設施行為的有功人員,由市、區人民政府或者有關主管部門給予表彰獎勵。
第五條 市政公用設施的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市政公用設施的管理,建立責任制,定期巡視檢查,及時養護、維修,保持設施完好和正常運行。
(一)保持道路路面平整,提高通行能力;
(二)保證橋涵安全,防止發生意外事故;
(三)保持防汛河道、給排水管渠暢通,及時排除故障;
(四)保證道路照明、環境衛生器材整潔、完好和正常使用;
(五)保持城市郵電通信、供熱、供電、公共運輸安全運行;
(六)保持設定在道路上的各類井蓋和地溝蓋板與路面的平坦連線和完整無缺。
第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有關主管部門責令賠償損失,並處以罰款;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損毀、破壞市政公用設施的;
(二)盜竊市政公用設施的;
(三)破壞、盜竊各類井蓋、道路照明等器材,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應當加重處罰。
第七條 非法收購市政公用設施各類器材的,由公安機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業整頓,沒收非法所得,並處以2000元-10000元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特種行業許可證和營業執照。
第八條 16歲以下未成年人損毀、偷竊市政公用設施的,除對行為人批評教育外,由其監護人負責賠償損失。
第九條 市政公用設施有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條 本辦法的具體套用問題由西寧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其他法律、法規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1995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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