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寧市廣播電視設施保護暫行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西寧市廣播電視設施保護暫行辦法
  • 地點:西寧市
  • 市 長:李津成
  • 時間:一九九八年六月十六日
西寧市人民政府令
第8號
《西寧市廣播電視設施保護暫行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第八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1998年7月1日起施行。
市 長:李津成
一九九八年六月十六日
西寧市廣播電視設施保護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了維護廣播電視設施的安全,確保廣播電視節目順利播放和信號傳輸,根據《廣播電視設施保護條例》、《廣播電視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廣播電視台、站(包括有線廣播電視台、站)的下列設施(設備):
(一)信號接收、發射設施。包括天線、饋線、塔桅(桿)、地網、天線場地及其附屬設備;
(二)節目製作、播出設備。包括攝像、錄像、錄音、轉播、製作、前端播出等設備;
(三)節目傳送設施。包括架空或埋設的傳輸廣播電視信號的光(電)纜線路、微波通信站、微波通路、衛星地面站、光接收機、放大器、分支分配器、供電器、接地裝置、用戶終端盒及附屬設施。
第三條 西寧市廣播電視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廣播電視管理工作。
西寧市廣播電視主管部門負責所管轄的廣播電視設施的保護工作,並採取各種措施,確保廣播電視設施的安全。
第四條 廣播電視設施是國家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一切危害廣播電視設施安全和損害其工作效能的行為。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廣播電視設施的義務,對危害廣播電視設施的行為,有權制止並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六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因工程建設需要調整、移動、拆除廣播電視設施時,必須事先向西寧市廣播電視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廣播電視主管部門應在接到申請之日起十日內做出答覆,並提出調整、移動方案,在保證廣播電視信號正常傳送後方可施工,其費用由建設單位或個人承擔。
第七條 新建辦公樓、居民住宅樓、賓館飯店等民用、商務建築物,需要內敷有線廣播電視用戶終端線路時,其線路設計、安裝必須由持有“有線電視站、共用天線系統設計(安裝)許可證”的單位承擔,並經廣播電視主管部門審查、驗收。
第八條 供電部門應保證廣播電視設施的正常用電。因工程建設需要改變相應設施而影響廣播電視節目的正常製作、播出、信號傳輸和發射時,必須事先徵得廣播電視主管部門的同意,經雙方協商提出更改方案並落實保證措施後,方可進行。
第九條 禁止下列危害和損壞廣播電視設施的行為:
(1)未經批准,移動、調整、拆除廣播電視設施;
(2)侵占、哄搶、私分、截留、損壞廣播電視設施;
(3)破壞、盜竊廣播電視設施;
(4)干擾、影響廣播電視信號發射、傳遞;
(5)偷接有線廣播電視節目信號;
(6)未經同意,變更供電設施造成廣播電視節目中斷或停播。
第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經批准擅自移動、調整、拆除廣播電視設施,變更廣播電視供電設施而影響廣播電視節目的正常製作、播出、信號傳輸和發射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電視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活動;情節較輕的,處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造成廣播電視節目中斷或停播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害的,侵害人應當依法賠償損失。
第十一條 侵占、哄搶、私分、截留、損壞、破壞、盜竊廣播電視設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電視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活動;情節較輕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一萬元以上四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害的,侵害人應當依法賠償損失;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干擾、影響廣播電視信號發射、傳遞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電視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活動;情節嚴重的,處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偷接有線廣播電視節目信號的,每接一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電視主管部門責令補交初裝、收視維護費,並處二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害的,侵害人應當依法賠償損失。
第十四條 未取得“有線電視站、共用天線系統設計(安裝)許可證”的單位承擔有線電視線路設計、安裝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電視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活動,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和從事違法活動的專用工具、設備,對公民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對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五條 廣播電視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廣播電視設施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六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七條 本辦法的具體套用問題由西寧市廣播電視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一九九八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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