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寧市電信通信設施保護管理暫行辦法

1999年1月26日經西寧市人民政府第1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西寧市電信通信設施保護管理暫行辦法
  • 頒布單位:西寧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9.01.26
  • 實施時間:1999.03.01
第一條 為了加強電信通信設施的管理,保護電信通信設施的安全,確保電信通信暢通,根據《青海省郵電通信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內電信通信設施的保護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電信通信設施,是指敷設、加掛在本市行政區內的公用電信通信設施,包括電話線、通信纜線、通信線路管道、分線箱(盒)、交接箱、公用電話、人(手)孔、通信電桿和通信信號的接收、發射裝置,通信機房及其內部各類電信通信設備。
第四條 西寧市電信局主管本市行政區內電信通信設施的保護工作。
公安、城建監察、規劃、建設、供電、園林、房產、交通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工作職責,共同做好電信通信設施的保護工作。
第五條 電信通信設施是國家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一切危害電信通信設施安全和損害其工作效能的行為。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電信通信設施的義務,對危害電信通信設施的行為,有權進行制止並及時向公安機關或市電信局報告。
第七條 市電信局應當加強電信通信設施的保護,及時排除故障,保障通信設施的安全,確保通信暢通。
第八條 在電信通信設施附近,新建建築物和埋設輸電線路、輸水、輸氣、輸油管道以及使用干擾性、腐蝕性物品,應當符合國家有關保護通信設施安全的規定。
確因特殊情況,進行危及電信通信設施安全的前款行為,應當與市電信局協商並徵得同意,採取設施安全防範措施後方可進行。
第九條 電信通信設施一般不得遷改,確因工程建設需要調整、移動、拆除電信通信設施及可能危及電信通信設施安全時,建設單位或個人應當在開工建設前15日內向市電信局提出書面申請。市電信局在接到書面申請後進行審查,並在10日內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書面答覆。逾期未答覆可視為同意。
經審查同意的,應當同時提出調整、移動、拆除方案並作出預算,其遷改費用由建設單位或個人承擔。
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等公益性建設工程項目引發的電信通信設施的調整、移動、拆除按照有關規定協商解決。
第十條 街道園林樹木與通信線路之間應當保持規定標準的距離,因樹木自然生長而影響通信線路安全的,市電信局應當及時通知園林主管部門進行剪修、截乾或砍伐。
發生自然災害和突發事故等緊急情況時,市電信局可以先行修剪或砍伐危及電信通信設施安全的樹木,並在3日內向園林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一條 供電部門應當保證電信通信設施的正常用電,因工程建設等原因影響電信通信設施的正常供電時,應當事先徵得市電信局的同意,並經雙方協商提出更改方案,落實供電保證措施後方可進行。
第十二條 禁止下列危害、損壞和破壞電信通信設施的行為:
(一)侵占、哄搶、盜竊電信通信設施;
(二)破壞、干擾各類電信通信設施影響電信通信設施正常運行或給正常運行帶來隱患;
(三)私自偷接通信線路或設備進行信號傳輸及在電桿、拉線等電信通信設施上搭掛電力線、廣播線等;
(四)其他妨害電信通信設施安全的行為。
第十三條 公安機關應當加強對電信通信設施的保護,發現有盜竊、破壞電信通信設施的違法犯罪行為的,應當及時組織偵破,依法進行處理。
廢品收購單位或個人不得收購無合法來源證明的電信通信器材。發現盜賣通信器材的,應當及時報告公安機關或市電信局。
第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經批准擅自拆除、移動、調整電信通信設施影響正常通信的,由市電信局責令其立即停止違法行為,承擔恢復電信通信設施的費用,並處恢復電信通信設施所需費用3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造成通信阻斷的,還應當依法賠償阻斷通信造成的經濟損失。
供電部門未經協商中斷正常供電影響正常通信或給電信通信設施造成損壞的,依照國務院《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處理。
第十五條 破壞、盜竊、侵占、哄搶電信通信設施的,由公安機關或市電信局制止違法行為,責令其承擔恢復電信通信設施所需費用及賠償阻斷通信造成的經濟損失,並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罰或由市電信局處恢復電信通信設施所需費用3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收購無合法來源證明的電信通信器材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罰。
第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干擾、偷接通信線路或設備影響電信通信設施正常運行的,由市電信局責令停止侵害行為;情節嚴重的,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害的,侵害人應當依法賠償損失。
第十七條 本辦法中恢復電信通信設施所需費用和阻斷通信造成的經濟損失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計算。
第十八條 對保護電信通信設施、協助偵破案件、舉報肇事、抓獲犯罪分子、追回被盜搶通信器材和協助搶修通信線路成績顯著的單位或個人,由市電信局給予表彰或獎勵。
第十九條 電信通信設施保護管理工作人員在電信通信設施保護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的具體套用問題由西寧市電信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1999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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