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市景觀照明管理辦法

《武漢市景觀照明管理辦法》是武漢市人民政府根據《城市照明管理規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4號),結合本市實際,制定的辦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武漢市景觀照明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1年1月16日
  • 發布單位:武漢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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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城市景觀照明建設和管理,美化城市景觀環境,展現濱江濱湖城市特色,創造城市宜居環境,根據《城市照明管理規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4號),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景觀照明的規劃建設、運行維護及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景觀照明是指在戶外通過人工光以裝飾和造景為目的的照明。
本辦法所稱的景觀照明設施是指用於景觀照明的器具以及配電、集中控制、監控、節能等系統的設備和附屬設施等。
第四條  本市景觀照明工作堅持以人為本、經濟適用、節約能源、綠色環保、美化環境的原則,規劃先行,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科學實施,節能優先。
第五條  市城市管理部門主管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景觀照明管理工作。各區(含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市東湖生態旅遊風景區,下同)城市管理部門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負責各自行政(管理)區域內的景觀照明管理工作。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城鄉建設、供電及其他相關部門和單位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做好景觀照明管理相關工作。
第六條  各區人民政府(含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市東湖生態旅遊風景區管委會,下同)領導本轄區內景觀照明管理工作,負責指定區級景觀照明設施建設的監管、驗收等工作部門。
第七條  政府投資的景觀照明設施的建設及運行維護所需經費由同級政府予以保障。
本市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依法參與景觀照明管理,創新景觀照明建設、運行和維護管理模式。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八條  市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相關職能部門根據城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城市總體規劃,結合自然環境、建築風貌、歷史文化等組織編制本市景觀照明專項規劃,由市城市管理部門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編制景觀照明專項規劃應當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景觀照明專項規劃應當劃定景觀照明設定的暗夜保護區、限制建設區、適度建設區、優先建設區,確定應當設定景觀照明的重要建築物、構築物。
第九條  市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相關職能部門根據國家和本市有關城市容貌、規劃、環保等方面的規範和標準,組織編制景觀照明技術規範,明確景觀照明禁止設定情形、電氣安全、亮度限值、照度限值、內透光照明等內容。
區城市管理部門應當依據本市景觀照明專項規劃和景觀照明技術規範,組織編制本轄區內景觀照明實施方案,經區人民政府批准後,報市城市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條  核心區域及重點特色商業街區,由經授權的相關機構或者所在地區人民政府結合本市地域文化特色制定景觀照明實施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  設定景觀照明設施應當符合景觀照明專項規劃。禁止違反景觀照明專項規劃自行設定景觀照明設施。
禁止在文物建築、古樹名木上和濕地自然保護區內設定景觀照明設施。
第十二條  下列區域內的建築物、構築物應當設定景觀照明設施:
(一)兩江四岸、東湖等核心區域的建築物、構築物;
(二)黃鶴樓、龜山電視塔等地標性質的建築物、構築物;
(三)機場、火車站等重要視窗設施;
(四)其他確需設定景觀照明的區域。
第十三條  景觀照明設計應當符合《城市夜景照明設計規範》相關要求,科學確定景觀照明創意特色和方法、景觀照明亮度、功率密度值等,統籌考慮歷史、文化、建築、環境等因素,符合文物保護單位、歷史風貌區和優秀歷史建築的保護管理要求,不得破壞歷史文化風貌。
第十四條  設定景觀照明設施應當符合景觀照明技術規範、實施方案要求,與周圍環境相協調;不得影響公共安全或者所依附建築物、構築物的結構安全,不得影響周邊道路交通、機場、鐵路等特殊信號燈正常使用。涉及在濕地公園、山體及城市綠化區域設定景觀照明設施時,應當徵求綠化主管部門意見。
第十五條  景觀照明設施由下列單位和個人(以下稱設定人)負責設定:
(一)公共設施及公共場所的景觀照明設施由管理或者運營單位負責;
(二)新建、改建、擴建建築物、構築物的景觀照明設施由建設單位負責;
(三)已交付使用的建築物、構築物的景觀照明設施由所有權人、使用權人、管理或者運營單位負責;
(四)建築物、構築物的景觀照明設施無法確定設定主體的,
由政府授權的單位負責設定。
景觀照明設施的建設費用由設定人承擔。
第十六條  與城市道路、住宅區及重要建築物、構築物配套的景觀照明設施,應當按照城市照明規劃建設,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施工、驗收和使用。
第三章 運行和維護
  
第十七條  景觀照明設施由設定人負責日常運行和維護管理。政府投資建設的景觀照明設施,城市管理部門可以採取招投標的方式確定景觀照明設施運行和維護單位,具體負責景觀照明設施的運行和維護工作。
位於景觀照明專項規劃重點區域並按照要求接入市、區兩級景觀照明集中控制系統的非政府投資建設的景觀照明設施,可給予設定人適當補貼。補貼辦法由城市管理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八條  景觀照明設施運行和維護單位應當保持景觀照明設施整潔完好和正常運行,加強安全檢查和檢測,確保景觀照明運行安全;發現景觀照明設施損壞、燈光或者圖案顯示不全影響效果以及超過設計使用年限的,應當及時予以修復、更換。
第十九條  景觀照明設施運行和維護單位應當加強景觀照明集中控制系統的網路安全管理,遵守相關網路安全、信息安全法律法規,落實安全管理和防護措施,防止集中控制系統被非法入侵、篡改數據或者非法利用。
第二十條  景觀照明設施運行和維護單位應當按照市城市管理部門的規定開啟或者關閉景觀照明設施。高溫、暴雨、大風及冰雪嚴寒等極端天氣條件下和重大活動保障期間,景觀照明設施運行和維護單位應當服從市城市管理部門統一調度和管理。
第二十一條  市、區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市、區兩級景觀照明集中控制系統。重要區域內及重要建築上設定的景觀照明設施應當接入市、區兩級景觀照明集中控制系統。
景觀照明集中控制系統應當採用分時控制模式,根據平日、節假日、重大活動等不同時段和節能要求進行相應調整。
第二十二條  移交市、區城市管理部門或者經授權的相關單位管理的景觀照明設施,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並辦理資產移交手續:
(一)符合景觀照明專項規劃、技術規範及有關標準;
(二)提供必要的運行和維護條件;
(三)提供完整的竣工驗收資料;
(四)市、區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實施下列破壞、損毀景觀照明設施的行為:
(一)在景觀照明設施安全距離內,擅自植樹、挖坑取土或者設定其他物體,或者傾倒含酸、鹼、鹽等腐蝕物或者具有腐蝕性的廢渣、廢液;
(二)擅自在景觀照明設施上架設線纜、安置其他設施或者接用電源;
(三)擅自在景觀照明管線上方實施爆破、鑽探、挖掘、焚燒等活動;
(四)擅自遷移、拆除、利用景觀照明設施;
(五)擅自操作景觀照明設施開關或者改變其運行方式;
(六)其他對景觀照明設施正常安全運行造成損害或者干擾的行為。
第二十四條  利用景觀照明設施發布廣告,應當遵守廣告管理有關規定。
第二十五條  市、區城市管理部門和經授權的相關單位應當對景觀照明設施的設定和運行情況進行巡查,對巡查中發現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和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通報相關設定人或者運行維護單位,並要求其限期整改。
第四章 節能和環保
第二十六條  市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城市景觀照明專項規劃,制定景觀照明節能措施,控制景觀照明的範圍、亮度和能耗。在用電緊張時,確保城市道路交通、廣場等功能照明的正常運行,嚴格控制景觀照明。
第二十七條  景觀照明設施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優先選用經認證的高效節能產品。景觀照明設施運行和維護單位應當加強景觀照明能耗管理,提高景觀照明節能減排水平。
第二十八條  景觀照明應當符合國家和省市有關節約能源的規定,合理選擇照明方式,採用高效節能的燈具和先進的燈控方式。嚴禁使用強力探照燈、大功率泛光燈、大面積霓虹燈等超亮度、超能耗燈具。
第二十九條  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對景觀照明能耗情況進行檢查。嚴格控制公用設施和大型建築物、構築物裝飾性景觀照明的能耗。
第三十條  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加強綠色照明、節能減排宣傳,集中開展景觀照明節能減排的宣傳推廣工作。
第三十一條  本市鼓勵和支持景觀照明科學技術研究,採用和推廣使用節能、環保的照明新技術、新設備、新產品,提高景觀照明的科技含量和管理水平。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三條  城市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景觀照明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2009年8月6日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武漢市景觀燈光設施建設和管理辦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98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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