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市景觀照明管理辦法

《蘇州市景觀照明管理辦法》已經過蘇州市政府第131次常務會審議通過,現印發,本辦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蘇州市景觀照明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1年3月26日
  • 實施時間:2021年5月1日
  • 發布單位:蘇州市人民政府
全文,解讀,

全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城市景觀照明管理,根據《江蘇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蘇州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等法規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景觀照明,是指在公共場所、公共設施、建(構)築物等處設定的美化城市夜間景觀的裝飾性照明。
第三條 公共場所、公共設施的建設、管理部門和建(構)築物產權人(以下統稱業主)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建設和維護景觀照明設施,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條 景觀照明建設和管理實行政府和社會相結合的辦法,政府統一規劃、業主負責建設、集中控制運行、規範維護管理。
第五條 市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市景觀照明管理工作。
市公安、財政、資源規劃、住建、園林綠化、水務、商務、文廣旅、城投、供電等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做好景觀照明管理工作。
各縣級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負責組織和協調轄區內業主建設和維護景觀照明設施。
各級城市照明業務管理部門負責具體業務工作。
第六條 景觀照明設施的建設應當符合景觀照明專項規劃。
景觀照明專項規劃由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編制。
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築物(包括公共設施)的景觀照明設施,應當按照規劃要求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運行。
第七條 景觀照明設施由業主負責建設,景觀照明設施應當採用符合國家標準和要求的設備、材料。接入公共照明系統的,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八條 對符合要求的景觀照明設施,業主申請納入城市照明運行系統的,經照明業務管理部門驗收合格後,實行統一供電、集中控制。市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平時、法定節假日、重要節慶活動等不同情況確定市區景觀照明設施啟閉時間。
第九條 投入使用的景觀照明設施,由業主負責維護並保持其牢固、安全、完好、整潔。市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各縣級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定期組織對納入城市照明統一管理的景觀照明設施的維護情況進行考核,具體考核獎勵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條 景觀照明設施不得妨礙市容、交通和消防安全,不得妨礙城市公共設施功能,不得妨礙建(構)築物安全,不得造成光污染。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景觀照明設施的運行方式,不得擅自停用、移建、拆除景觀照明設施。
第十二條 盜竊和損壞景觀照明設施的,由公安等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蘇州市區景觀照明管理暫行辦法》(蘇府〔2006〕33號)同時廢止。

解讀

為進一步適應蘇州市機構改革後景觀照明管理體制的新變化、新要求,符合景觀照明管理相關上位法的新規定,《蘇州市景觀照明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修訂後,經蘇州市政府常務會議第131次會議通過並印發,於2021年5月1日起實施。現將修訂解讀如下:
一、修訂背景
《蘇州市區景觀照明管理暫行辦法》(蘇府〔2006〕33號)實施至今已15年,對規範蘇州市景觀照明管理髮揮了積極作用。由於《蘇州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的頒布和機構改革等原因,蘇州市景觀照明管理體制、工作實際等都有了改變,《蘇州市區景觀照明管理暫行辦法》中部分表述已不符合現在的實際情況。同時,隨著城市景觀建設規模的不斷擴大和人民生活質量的不斷提高,對景觀照明的質量要求也提出了更高標準,《蘇州市區景觀照明管理暫行辦法》也難以滿足蘇州市城市景觀照明管理需要,亟需修訂完善。
二、修訂過程
市城管局根據《江蘇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蘇州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等法律檔案,在深入調研蘇州市景觀照明的基礎上,形成《辦法》修改稿,經公開徵集社會公眾意見後,形成《辦法》草案,並按照法定程式報市政府。市政府辦公室將《辦法》草案批轉市司法局進行合法性審核,市司法局在合法性審核過程中建議徵求各縣級市(區)及相關部門意見。經徵求各縣級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及相關部門的意見,在匯總、研究反饋意見的基礎上進行修改,最終經市司法局審核後形成了目前的《辦法》送審稿。市政府常務會議第131次會議原則通過後正式印發。
三、主要內容
《辦法》共十三條,主要內容有:
(一)關於適用範圍的調整。《蘇州市區景觀照明管理暫行辦法》適用範圍僅限定於中心城區和功能區,《辦法》按照市委市政府市域一體化的要求,將適用範圍擴大到全市。
(二)關於新增上位法依據。2009年,蘇州市頒布《蘇州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該條例成為照明設施管理的上位法依據,故《辦法》第一條中“法規、規章”新增《蘇州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
(三)關於理順景觀照明管理體制。2019年,蘇州市公布《蘇州市機構改革方案》,《辦法》根據調整後的機構及職能,對全文中各單位簡稱進行了調整。
(四)關於補充細化上位法依據。根據《蘇州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辦法》第七條修改為“景觀照明設施由業主負責建設,景觀照明設施應當採用符合國家標準和要求的設備、材料。接入公共照明系統的,按有關規定辦理”;《辦法》第八條內容修改為“對符合要求的景觀照明設施,業主申請納入城市照明運行系統的,經照明業務管理部門驗收合格後,實行統一供電、集中控制。市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平時、法定節假日、重要節慶活動等不同情況確定市區景觀照明設施啟閉時間”。
(五)關於景觀照明設施的統一管理。原《辦法》第十條調整為第九條,其中的“對維護情況進行考核”修改為“定期組織對納入城市照明統一管理的景觀照明設施的維護情況進行考核”。同時,根據市財政局修改意見,“並據此給予業主適當獎勵。具體考核獎勵辦法由市市政公用局會同市財政局制定”修改為“具體考核獎勵辦法另行制定”。
(六)刪除部分重複上位法條款。原《辦法》第八條在《蘇州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中已有相應的表述,此次修改進行了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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