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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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3月30日吉林市人民政府第18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自2004年5月10日起施行。根據《吉林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規章的決定》本辦法應作如下修改:第十二條修改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投資建設和改造的城市道路照...
各城區和吉林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吉林經濟技術開發區(以下簡稱開發區)市政設施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管理本轄區內的市政設施。市財政、城鄉建設、城鄉規劃、公安交通、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交通運輸、水利、環境保護、住房保障和房地產、工信...
《吉林省市政公用設施管理條例》是1995年8月18日經吉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旨在加強城市市政公用設施的保護和管理。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市政公用設施的建設管理 第三章 城市道路及其設施管理 第四章...
(四)城市防洪設施:排澇泵站及其附屬設施。(五)城市道路照明設施:城市道路、橋涵、公共綠地、景點等處的照明設施。第三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市政工程設施的規劃、建設、養護、維修和管理。第四條 市政工程設施建設與管理...
第十八條 行政執法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4年5月10日起施行。《吉林市城市夜景燈飾和道路照明設施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保證城市道路照明設施完好,促進城市現代化建設,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凡在城市規劃區內從事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規劃、建設、維護和管理,使用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規定。第三條...
《吉林市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辦法》(第150號令)第十二條修改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投資建設和改造的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由投資者或產權人自行管理。需移交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機構維護管理的,應經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門同意,並符合下列條件:...
《長春市城市照明管理辦法》已經2015年12月7日市政府第3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市長:姜治瑩 2015年12月7日 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照明管理,保障城市照明設施完好,改善城市照明環境...
長春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 (2021年8月5日長春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次會議修訂通過,2021年9月28日吉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批准)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管理 第三章 城市道路...
各地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第三十六條 本規定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21號)、《建設部關於修改〈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規定〉的決定》(建設部令第104號)同時廢止。
城市照明設施所用原材料應當符合國家相關規定,確保使用安全。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照明是指在城市規劃區內運用照明設施和技術,對城市基礎設施及建(構)築物的功能照明或者景觀照明。主要包括:(一)城市道路、廣場、公園、公共綠地;...
為加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創造清潔、優美的工作和生活環境,促進城市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吉林省發布了《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 (第13號)《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已經1994年...
《吉林市城市建設管理辦法》是吉林市政府1981年10月23日發布的地方法規。【發布文號】吉市政發[1981]144號 【生效日期】1981-10-23 【失效日期】【檔案來源】吉林市城市建設管理辦法 (1981年10月23日吉市政發〔1981〕144號)第一章...
長春市城市管理條例於2019年12月27日長春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2020年3月24日吉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批准。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城市管理,提高城市公共服務水平,創建...
夜景照明設施損壞的,應當及時維修或者更換。夜景照明的設定單位或者管理單位應當按照規定開闊夜景照明設施。第四章 環境衛生管理 第三十三條 城市環境衛生,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的環境衛生質量標準。本市環境衛生質量標準,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齊齊哈爾市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辦法》業經市政府十五屆三十六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以公布,自2015年9月10日起施行。該辦法主要從節能環保設施建設、各個管理單位的設施管理劃分、違規行為變現及處理辦法幾方面出台相關辦法。《齊齊哈爾市...
促進城市文明建設,根據《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吉林省市政公用設施管理條例》、《吉林省城市綠化管理條例》、《吉林省愛國衛生工作條例》、《吉林省城市清除冰雪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市政工程設施是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各級市政工程管理部門應按照統一管理、加強養護、積極改善、逐步提高的方針,建立健全具體的管理、養護、維修實施辦法,全面完成各項技術經濟指標,保證所管理的工程設施經常處於完好狀態。城市維護費的使用,...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創造整潔、優美的城市環境,根據《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建成區以及由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
第二十一條占用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場地開設集貿市場、擺攤經營的,應當經有關部門批准,具體管理辦法由市(州)、縣(市)人民政府制定。第二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城市道路兩側和園林綠地挖掘、取土、耕種。第二十三條在建築物、構築物和...
《吉林市城市戶外廣告牌匾設定管理辦法》在2003.12.01由吉林市人民政府頒布。經2003年12月1日吉林市人民政府第12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2003年12月1日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戶外廣告、牌匾設定管理,...
第二條 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城市照明的規劃、建設、維護和管理,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照明,是指在城市規劃區內城市道路、橋樑、隧道、車站、公共停車場、廣場、公園、公共綠地、名勝古蹟、住宅小區以及其他建(構)築物的...
第十六條 市城區、各縣(市)城鎮建設與發展不得占用河道灘地,其規劃建設的臨河界線及定點,應由河道主管部門會同規劃和自然資源等部門確定,其定點檔案必須由河道主管部門參與會簽。在臨河界線內修建民房和其他建築設施的,必須事先徵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