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城市建設管理辦法

《吉林市城市建設管理辦法》是吉林市政府1981年10月23日發布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市城市建設管理辦法
  • 發布日期:1981年10月23日
【發布文號】吉市政發[1981]144號
【生效日期】1981-10-23
【失效日期】
【檔案來源】
吉林市城市建設管理辦法
(1981年10月23日吉市政發〔1981〕144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需要,把城市規劃、建設和管理好,更好地貫徹為生產和人民生活服務的方針,根據國務院和省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單位和個人,在市區範圍內(包括郊區)新建、改建、擴建、翻修和大修工程,無論是軍用民用、生產生活、地上地下、院內院外、永久性或臨時性工程建設,以及採石、挖砂、取土、臨時堆放物資、堆棄垃圾、綠化等,都必須執行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由市城建規劃管理部門和區、街城管局、所組織實施。
第二章 城市規劃與建築管理
第四條我市城市總體規劃,經市人大審議通過,報省和國務院批准,作為我市城市建設和管理的依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照執行,無權擅自變更。
第五條各建設單位要根據計畫部門批准的工程建設檔案(建築規模、投資數量),填寫申請書,附平面圖六份,報城建規劃管理部門審核批准,主要項目報市政府審批,領取建築位置批准書,到有關部門辦理征地、動遷、消防、環保、施工和占挖道路等手續,由審核批准部門發給施工批准書後,方可施工。
第六條凡未經城建規劃管理部門批准,擅自占用土地,進行挖掘建築,均為違章建築。土地管理部門不予辦理土地徵用手續,設計單位不予設計,基本建設部門不予安排施工力量,物資部門不予撥給材料,銀行和財政部門不予撥款。
對違章建築,城建管理部門有權令其停建或強行拆除,並根據情節,按建築工程總造價處以百分之三到百分之五的罰款。
第七條凡經城建規劃管理部門批准的建築位置,需徵用土地和動遷建築物、構築物等設施時,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藉口拖延時間,影響工程施工。對違者要進行批評教育,直至強行拆除。
第八條市、區土地均歸國有,用地單位和個人只有使用權而無所有權。城建規劃管理部門,要嚴格控制工程建設用地。對各單位和個人多征少用、征而不用超過一年的土地,城市規劃管理部門有權收回,重新安排使用。征地單位和個人原支付的各項補償、補助費不予退還。如因特殊情況,需延期修建,必須經城建規劃管理部門同意,辦理手續後,方可延期。但嚴禁轉讓、交換、出租、買賣和改變使用性質。
第九條凡在規劃區內,搭設臨時性的建築物(臨時動房及施工暫設工程),必須經城建規劃管理部門審批。需要遷占道的,要在繳納占道費並領取臨時建築許可證後方可動工,到期無條件拆除。如需延期占用,必須到原批准部門重新補辦手續,方可繼續占用。經批准搭設的臨時建築物或占道,均不得轉讓、變賣或安排住戶,違者強行拆除,所用人工、運輸費,由建築單位支付。
第十條凡經批准的工程項目,都必須按照城建規劃管理部門規定和批准的位置、建築面積、層次、立面造型、標高和結構形式等進行建設,不得擅自變更。違者按違章建築處理。
在施工前,對已知地下管線及埋設物,要嚴加保護,如需移動,必須到有關部門辦理批准手續。在施工中,如發現地下管線及埋設物與建築位置相牴觸時,不得自行處置,應立即報告城建規劃管理部門妥善處理。如有損壞,在分清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責任後,照價賠償。
第三章 市政公用設施管理
第十一條嚴禁亂挖城市各種道路(主幹道、次幹道,一般道路、街坊道路、人行道),確因建設需要必須開挖時,應按下列規定辦理:
1、凡需開挖城市道路的單位和個人,必須事先報請交通管理和城建管理部門審查批准,並繳納挖掘修復費(收費標準見附表),領取批准書,方可施工。完工後,城管部門必須及時修復路面。
2、施工中應設定安全護欄或標誌(白天插紅旗、夜間掛紅燈),以確保交通安全。否則造成人身傷亡或其他事故,由施工單位負責。
3、施工單位,對批准挖掘的道路,在工程完工回填時,須及時按原道路結構分層夯實、填平,並經原審批部門進行驗收。對未按批件要求超挖、逾時間的,要按有關規定處理。
4、凡未經批准,擅自開挖各種道路,城建管理部門有權令其停工修復,補交挖掘修復費,並按有關規定處以修復費二至五倍的罰款。對違章直接領導者和責任者,應視其情節處以罰款。
第十二條未經城管部門批准不準在道路(包括人行道、綠化帶)上沖洗砂石、攪拌混凝土砂漿或從事其他生產作業。違者,按損壞道路面積、排水設施和花草樹木的價值賠償損失,並處以罰款。
第十三條凡震動大,損壞路面、橋涵和地下設施的各種車輛,禁止在市區內行駛,確因需要必須通行時,須經城管、交通管理部門批准,按指定路線行駛。如損壞路面、橋涵和地下設施,按價賠償,弄髒路面應及時清掃,違者處以罰款。
第十四條各種機動車輛和非機動車,不準在非經批准的指定停車場、存車處之外的人行道上行駛、停放和裝卸貨物。如損壞人行道、給水井、排水井、路邊石、行道樹、衛生箱等公用設施,應立即向城建管理部門報告,賠償損失。對隱瞞不報、有意損壞者除加倍罰款外,還要根據責任性質和情節,給予行政處分或追究形事責任。
第十五條各種機動車試剎車時,必須在指定路段進行。違者給予批評教育或罰款處理。如損壞路面要收繳修復費。
第十六條任何單位不準往道路上任意排水。上、下水管線漏水或因施工所造成的積水、積冰,由排、漏水單位或施工單位負責限期修好,並清除積水、積冰,否則處以罰款。如有影響交通,造成事故者,要追究責任。
第十七條城市排水管道、排水溝渠,嚴禁亂接、亂堵、亂挖。凡需要接通排水管道的,必須事先報經城管部門批准後,方可在指定地點接口,並負責恢復原狀。嚴禁帶有損壞公用設施的污物和廢水排入排水管道和溝渠內。違者令其拆除,賠償損失或予以罰款。
第十八條樓房排放生活污水,必須修建化糞池。污水井、出糞口、化糞池等,均不準修建在樓前人行道上。不準將糞便排入城市雨水管線內。違者令其拆除,並處以罰款。
第十九條工業廢水需要接裝在城市污水管線上時,必須經城建管理部門和環保局批准,方可接引。
第二十條嚴禁在松花江、牛河、溫德河等水源保護區內,排放超標準的工業廢水、生活污水,嚴禁亂倒垃圾、殘土及其它污物,嚴禁放牧牲畜。違者按有關水源管理辦法規定處理。
第二十一條因施工埋設電纜、給水、供熱、煤氣管線與排水管線相交時,不得損壞和移動原有設施;如必須移動時,須經市有關部門和單位批准,按指定位置重新埋設地下設施,交付使用後,方可動工移動。
第二十二條不準往江河、排水明溝及其兩側傾倒垃圾、殘土、冰雪,不準在排水溝五米內搭設棚杖、開荒種地、挖菜窖等。違者處以罰款。
第二十三條城市公用給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由自來水公司管理。凡需接引的單位或個人,須經自來水公司批准,方可施工接引。違者,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處以罰款。
第二十四條嚴禁在公用路燈線路上和公共廁所照明線路上接線用電。違者,按用電管理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五條城市各種公用設施(包括公共汽電車、輪渡附屬設施、江堤護岸、休息椅凳、路燈、路標、公廁、衛生箱、垃圾箱、消防栓、測量標誌和文物古蹟、交通崗亭等)必須人人愛護,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任意移動、損壞。如有損壞的,城建管理部門有權責令修復或照價索賠。
第四章 市容管理
第二十六條城市街道兩側嚴禁挖坑取土、挖掘菜窖、開荒種地,臨街房屋不得搭設有礙交通和市容觀瞻的門斗、棚廈、杖子和煙囪等。主要街道兩旁樓房上的陽台,不得亂堆、亂放雜物或亂安窗戶,門窗上不得亂掛物品。臨街牆壁不得張貼廣告、塗寫標語。違者,批評教育或處以罰款。
第二十七條凡施工占用道路,由建設單位持市城建規劃管理部門建築位置批准書和施工單位總平面圖,到所在區城管部門辦理施工占道手續,按批准地點、範圍、時間占用。如需擴大占用範圍,延長占用時間,要經原批准部門批准。違者,由施工單位補交占道費,並處以二至五倍的罰款。凡經批准占用的道路,必須按占用面積繳納占道費,並預收占道費的百分之五十作為清場費。工程完工後經驗收達到文明施工的,予以退回清場費,不合格的不退,作為有關部門清場費用。
不準占用道路(包括人行道和綠化帶)開設商店、工廠。嚴禁在道路和人行道上堆放各種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及煤、柴、土等。在主要幹道和人行道上不得托煤坯、曬木屑。違者,限期清理或按無主物處理。不準在主要街道及人行道上存放腳踏車,違者罰款。
第二十八條基本建設單位施工的現場都要圍圈,做到文明施工和安全施工,保持市容觀瞻和整潔。不具備上述條件不準動工,工程完工後,必須達到工完、料淨、場地清,經城建部門驗收,發給文明施工合格證。否則,銀行、財政部門不予結算。
凡封閉道路須經市交通管理部門同意、城建管理部門批准。
第二十九條市區臨街的宣傳板、廣告欄、畫廊、商業櫥窗、牌匾、霓紅燈及路標、汽電車站樁和交通標誌等,須按城建管理部門指定地點設定,要新穎、美觀、健康、整齊、字跡清楚,並及時整修、刷新,保持整潔。有礙市容觀瞻的,城建管理部門有權令其更換。
第三十條加強公共場所的管理。車站、碼頭、公園、廣場、停車場、影劇院和名勝古蹟等公共場所,有關部門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搞好環境衛生,維護好社會秩序。
第三十一條城市農副產品市場的設定和商業服務網點的營業區域,須經市城建規劃管理部門批准,安排指定地點。工商管理部門要加強市場管理,嚴禁在主要街道、人行道、公園、綠化帶等地方擺攤出售農副產品。市場內要做到無垃圾、無雜物、無積水、無冰雪,攤位整齊。
臨時商亭和流動攤床的具體位置,須經市、區城建管理部門批准,由區城建管理部門發給證件並繳納占道費後,方可營業。
第五章 環境衛生管理
第三十二條城市內的所有單位都必須搞好本單位的環境衛生。各單位的生產垃圾、生活垃圾應自行組織清運,沒有運輸力的可與環衛專業隊辦理託運。對亂倒垃圾、殘土、污物的要進行教育,經教育不改的,要對單位和單位領導人處以罰款。
居民生活垃圾要在環衛部門規定的時間、地點傾倒,由環衛專業隊統一清運,做到日產日清。城市道路由城建環衛部門負責清掃、保潔和管理。
冬季積雪由各單位按區、街指定地段,分片包乾及時清掃,並清運到指定地點。
第三十三條市區公共廁所的管理,由區街城建環衛部門負責。可組織郊區生產隊劃片包乾清掏。清掏廁所時要愛護設施,不得損壞,否則按價賠償。
進城掏糞車輛,要按指定路線行駛,按指定時間進出市區。掏糞車輛的糞箱要嚴密無縫,不漏不溢,工具要及時洗刷,保持清潔。不準用糞桶帶糞,不準在市區堆放糞便,違者予以罰款。進城糞車要實行消毒制度,由檢查站負責檢查、收費。
第三十四條嚴禁居民往廁所傾到垃圾、污水、雜物,違者罰款。
第三十五條各單位基建施工時,不得堵塞道路影響居民傾倒垃圾。凡因施工積存的垃圾,由施工單位負責清運。
第三十六條維修道路,安裝上下水,清掏檢查井、雨水井,修剪樹木,必須做到工完、料淨、場地清。淤泥、污水、樹枝葉,不準堆積在馬路上。違者處以罰款。
第三十七條凡在市區內運輸散裝和液體物影響環境衛生的車輛,容器要嚴密,不得沿街散落和漏溢,違者處以罰款。
第三十八條凡在市區出售蔬菜、瓜果和有礙環境衛生物品的商店、售貨亭(車)、攤床,必須設定盛裝垃圾、廢棄物的容器和清掃工具,隨時清掃後運出;冰果要脫紙出售,保持環境衛生,違者罰款。
第三十九條獸力車進城必須配帶合乎要求的糞兜和清掃工具,並按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路線、地點行駛和停放。嚴禁在市內近郊公路兩側挖掘糞池和煎熬發臭物品。
第四十條市區內禁止飼養大牲畜及豬、羊、狗等,家禽不得散放。違者,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十一條市區的工廠、企業、機關、學校等一切單位生產、生活鍋爐,必須按規定安裝消煙除塵設備,排放物要符合環境排放標準。違者罰款或限期改造、令其停止使用。
第四十二條在松花湖、松花江、溫德河水源上游和市區內,不準新建有污染和臭氣的工廠。如經批准必須建設的,一切排放物都要達到環保標準,否則不準投產使用。
第六章 園林綠化管理
第四十三條城市園林綠地和自然風景區是全體人民的共同財富,必須嚴加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侵占。
第四十四條城市內的所有單位都必須積極組織民眾種樹、種花、種草,努力把本單位的環境綠化好。
城市公共園林綠地,由園林綠化管理部門統一規劃,採取專業隊伍與民眾義務勞動相結合的辦法,組織工廠、學校、機關、部隊、團體的職工、學生、指戰員和街道居民綠化好、管理好。
第四十五條城市園林綠化要貫徹落實誰栽誰有的政策。凡屬敵偽時期遺留下來的樹木和國家供苗、依靠專業隊伍及發動民眾義務勞動種植的樹木為國家所有,工礦、企事業單位自己投資種植的樹木或由國家供給苗木在機關、中國小校及居民庭院內栽植和培育管理的樹木,所有權歸其單位或居民個人所有。為了提高城市樹木的覆蓋率,不準亂砍亂伐、毀樹種地、放牧打柴。如確因建設需要,必須移植或砍伐樹木者,須經園林管理部門批准,方可移植、砍伐。其樹木培育費(收費標準附表)交給所有權單位和個人。違者,除繳納培育費外,並按培育費標準處以一至三倍的罰款。嚴重者,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架設電力、電訊、廣播線路應逐步轉入地下。如因架設和維修電力、電訊、廣播線路或進行其他建設,確需剪樹截枝的,必須向園林管理部門提出申請,並交工程費,由園林管理部門予以修剪,嚴禁亂剪亂砍。單位和個人不準在樹上釘釘、牽掛繩索、晾曬衣物,釘掛廣告牌、宣傳牌、指示牌或刻字留名等。
第七章 砂、石、土資源管理
第四十七條本市範圍內(包括郊區)的砂、石、土資源,均屬國家所有,統由市城建管理部門管理和審批,按實際銷售總額的百分之三提取管理費,提取辦法按吉市政函〔1981〕30號檔案執行。凡開採砂、石、土的單位,須提出地點、範圍、開採深度、採區情況,經所在區同意報市城建管理部門批准(文物、古蹟保護地區,須經文化部門同意),發給開採許可證,方可開採。
第四十八條開採砂、石、土的單位,必須有市城建管理部門批准的有效時間許可證。否則,公安、工商、運輸、建材等部門,不準開發任何證明,銀行不準結算。
第四十九條對違反砂、石、土採挖規定者,令其停止
開採,按銷售總額的百分之三十至五十處以罰款。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條各單位和廣大人民民眾有權對違反本辦法的單位或個人進行監督和檢舉。城區政府主管部門對違者要視其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予以罰款,對罰款拒付的單位要按有關規定處理。個人不交罰款者,由所在單位從本人工資中一次扣除。對認真貫徹執行本辦法有顯著成績的給予表揚或獎勵。
第五十一條對履行職責的城管人員進行圍攻、辱罵、毆打者,按治安管理條例處理,情節嚴重者,追究刑事責任。
城建規劃和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應從嚴處理。
第五十二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行。過去的有關規定,凡與本辦法有牴觸的,均按本辦法執行;本辦法與上級有關規定有牴觸時,以上級規定為準。本辦法解釋權屬於吉林市人民政府。挖掘延期費:
1~5天增收挖掘費用的10%;
6~10天增收挖掘費用的20%;
10~30天增收挖掘費用的50%;
30天以上增收挖掘費用的100%。
註:1、不足一平方米的按一平方米計算;
2、秋、冬季每年10月10日至下年3月31日按標準多徵收100%;
3、新建或補修的道路,在24個月內多徵收100%;
4、由於保存不好,損壞人行道、方磚、馬路邊石、街渠板等另外按價賠償損失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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