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城市建設施工現場環境管理辦法》是1995年吉林省政府通過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省城市建設施工現場環境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城市建設施工現場環境管理辦法》是1995年吉林省政府通過的檔案。
《吉林省城市建設施工現場環境管理辦法》是1995年吉林省政府通過的檔案。【發布文號】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39號【發布日期】1995-12-11【生效日期】1995-12-11【失效日期】【所屬類別】地方法規【檔案來源】吉林...
吉林省人民政府 頒布時間 1997.09.04 實施時間 1998.01.01 省政府決定對《吉林省城市建設施工現場環境管理辦法》作如下修改:一、第十一條第(一)項修改為:“未經批准擅自占用場地施工的,除責令其按有關規定補辦手續外,還可按國家和省...
吉林省城市建設管理條例 (1986年2月21日吉林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條例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規劃管理 第三章 城市用地管理 第四章 工程建設管理 第五章 市政公用設施管理 第六章 市容和環境衛生...
《長春市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環境衛生管理辦法》業經2011年5月12日市政府第39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辦法全文 第一條為加強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環境衛生管理,創造整潔、優美、文明的工作和生活環境,根據法律、法規的有關...
第一條為加強和改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創造清潔、優美的城市環境,促進城市文明建設,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城市建成區以及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實行城市...
吉林市城市建設管理辦法 (1981年10月23日吉市政發〔1981〕144號)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需要,把城市規劃、建設和管理好,更好地貫徹為生產和人民生活服務的方針,根據國務院和省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
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創造清潔、優美的工作和生活環境,促進城市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根據《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
禁止在城市主導風向的上風向新建嚴重污染環境空氣的建設項目。第十條 對造成環境空氣嚴重污染的排污單位進行限期治理。限期治理決定由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做出,被限期治理的排污單位,必須按期完成治理任務。第十一條 對布局不合理、造成...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建築垃圾(以下簡稱建築垃圾)的管理,維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建築垃圾,是指建設、施工單位新建、改建、擴建、拆除各類建築物、構築物、市政...
第三十八條 城市人民政府和縣人民政府應把環境保護規劃納入城市建設總體規劃。開展城市環境綜合整治,推行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並每年向社會公布考核結果。第三十九條 城市的建設和改造,應根據城市建設總體規劃,保護植被、水域和自然...
第三十一條 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應根據城市發展的需要,有計畫地建設、維護、管理好環境衛生設施。城市的新區開發和舊區改造,對環境衛生設施的設定,應經市城建行政管理部門審查同意,做到同時規劃,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交付使用。環衛...
縣(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構依照法定授權,負責對市容和環境衛生方面的違法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長春市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辦法》。《長春市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辦法》經2023年12月25日吉林省長春市政府第1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24年2...
第三條 引進的建設項目(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外商獨資的建設項目)除執行本辦法外,還應當執行國務院關於加強對外經濟開放地區環境管理的有關規定。第四條 凡從事對環境有影響的建設項目都必須執行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審批制度;執行防治污染及...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在拆除或者新建建築物前,必須到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施工占道及有關手續。建設工程的施工現場應當按規定圍擋,保護好樹木及市政、公用、環境衛生等設施。施工期間,材料、機具應當在規定的範圍內堆放...
因建設或者其它特殊需要臨時使用綠地、各種園林綠化設施和預留公共綠地的,施工前必須報市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繳納補償費,並須按期恢復,綠化恢復工程竣工後須經市、區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管理機構驗收。建設施工現場,...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創造整潔、優美的城市環境,根據《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建成區以及由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
第三十二條 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應根據城市發展的需要,有計畫地建設環境衛生設施,並維護、管理好環境衛生設施。城市的新區開發和舊區改造,對環境衛生設施的設定,應經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審查同意,做到同時規劃,同時設計,同時施工,...
吉林省城市綠化管理條例 (1992年5月10日吉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具體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綠化管理,改善城市生態環境,建設優美、清潔、文明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城市,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有...
《吉林省無障礙環境建設管理辦法》是有吉林省人民政府在2016年6月12日頒布的。政策全文 第一條 《吉林省無障礙環境建設管理辦法》為了創造和最佳化無障礙環境,加強無障礙環境建設管理,保障殘疾人等社會成員平等參與社會生活,根據《中華人民...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在拆除或者新建建築物前,必須到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施工占道及有關手續。建設工程的施工現場應當按規定圍擋,保護好樹木及市政、公用、環境衛生等設施。施工期間,材料、機具應當在規定的範圍內堆放...
凡新建自然保護區,均須由主管部門提出建設規劃。經環境保護部門綜合審查後,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嚴禁城市污染向農村轉移。環境保護部門與鄉鎮企業主管部門要加強對鄉鎮企業的規劃與管理。禁止新上污染嚴重的項目,嚴控有污染的項目,扶持無...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綠化管理,改善城市生態環境,建設優美、清潔、文明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城市,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凡在我省城市規劃區內的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本條例。第...
第三十二條 建設施工單位,應採取妥善措施保護現場綠地、樹木和綠化設施。造成損壞的,應按有關規定予以補償。第三十三條 城市和農村的古樹名木、分別由城建、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建立檔案,設定標誌,落實管護責任,嚴禁損傷或砍伐。因特殊原因...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在拆除或者新建建築物前,必須到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施工占道及有關手續。建設工程的施工現場應當按規定圍檔,保護好樹木及市政、公用、環境衛生等設施。施工期間,材料、機具應當在規定的範圍內堆放...
(三)林業和園林部門負責城市綠地、園林綠化設施等方面的城市管理工作;(四)生態環境部門負責環境污染防治等方面的城市管理工作;(五)水務部門負責堤防、河道等方面的城市管理工作;(六)城鄉建設部門負責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