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7月30日吉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批准 1994年8月4日公布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長春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 頒布時間:1994年08月04日
- 實施時間:1994年08月04日
- 頒布單位:長春市人大常委會
1994年7月30日吉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批准 1994年8月4日公布施行。
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創造清潔、優美、文明的城市工作和生活環境,促進現代化國際性城市建設,根據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長春市建成區、淨月森林旅遊城、獨立工礦區和縣(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鎮。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
本條例所稱城市管理,是指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城市市容環境衛生、市政公用設施、園林綠化及與城市管理有關的公共事務和秩序實施管理的活動。第三條 城市管理遵循以人為本、科學高效、依法治理、權責一致、協調創新的原則。第四條 城市管理實行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市、區人民政府分級負責,以區為主,...
第一條為加強和改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創造清潔、優美的城市環境,促進城市文明建設,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城市建成區以及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地區。第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創造清潔、優美的城市工作、生活環境,促進城市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內,一切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本條例。第三條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區負責、專業人員管理與民眾管理相結合的原則。第四條 國務院...
長春市人民政府關於違反《長春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的行政處罰辦法在1995.07.06由長春市人民政府頒布。中文名 長春市人民政府關於違反《長春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的行政處罰辦法 頒布單位 長春市人民政府 頒布時間 1995.07.06 實施時間 1995.07.06 第一條...
《長春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制暫行辦法》為地方性法規,是吉林省長春市為加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落實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製定的辦法。該辦法共有17條,對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制等方面作出了明確的規定,自2006年7月27日公布之日起施行。檔案內容 法規名稱:長春市城市市容和環境...
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創造清潔、優美的工作和生活環境,促進城市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根據《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我省城市內的一切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第三條省人民政府城市建設行政...
長春市建築垃圾和工程渣土清運管理規定 (1997年9月1日長春市人民政府令第61號)第一條為了維護城市環境衛生,加強對我市城鎮建築垃圾和工程渣土清運的管理,根據《長春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凡在我市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鎮範圍內清運建築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單位...
《吉林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是1988年9月24日吉林市人大常委會頒布的條例,條例於1988年7月23日吉林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1988年9月24日吉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批准。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市容環境衛生管理,給城市居民創造清潔、優美的工作、學習和生活...
第二條 本市城區內街道辦事處所轄區域和鎮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均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堅持區域管理與系統管理相結合,以區域管理為主的原則,實行專業隊伍管理與民眾管理相結合,義務服務與有償服務相結合。第四條 市容環境衛生事業的建設,應納入城市規劃的詳細規劃和城市建設...
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的決定在1997.12.26由吉林省人民政府頒布。中文名 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的決定 頒布單位 吉林省人民政府 頒布時間 1997.12.26 實施時間 1998.01.01 已經1997年12月24日省政府第63...
(八)刪去《長春市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第三款。增加一款作為第十二條第三款:“暫時不能開工的建設用地,建設單位應當對裸露地面進行覆蓋;超過三個月的,應當進行綠化、鋪裝或者遮蓋。”將第二十六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一款、第十二條第三款規定的,由建設、市政公用、市容和環衛、...
吉林省城市建設管理條例 (1986年2月21日吉林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條例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規劃管理 第三章 城市用地管理 第四章 工程建設管理 第五章 市政公用設施管理 第六章 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 第七章 園林綠地管理 第八章 獎勵與處罰 第九章 附則 具體內容 第一章 ...
《長春市城市建築垃圾管理辦法》業經2011年7月19日市政府第41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檔案全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建築垃圾的管理,保障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根據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市區內建築垃圾的傾倒、運輸、中轉、回填、消納、利用...
為了加強餐廚垃圾管理,維護城市市容環境衛生,《長春市餐廚垃圾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獲得通過,包括本市市區範圍內(不含雙陽區和九台區)餐廚垃圾的產生、收集、運輸和處置及其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辦法》所稱餐廚垃圾,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餐飲服務、單位供餐等活動中產生並廢棄的...
《長春市養犬管理條例》是為了加強養犬管理,規範養犬行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維護市容環境衛生和社會公共秩序制定的條例,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養犬管理,規範養犬行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維護市容環境衛生和社會公共秩序,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
(二)貫徹城鄉結合、促進流通、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的原則,改善投資環境,最佳化城市布局結構,適應經濟發展的需要;(三)保護和改善城市生態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加強城市綠化建設和市容環境衛生建設;(四)應當符合城市防火、防爆、抗震、防洪及治安和人民防空建設等要求;(五)加強城市道路、交通、煤氣、給水、...
第四十三條 對列入重點治理清單的不文明行為,《長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條例》《長春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長春市愛國衛生條例》《長春市燃放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長春市養犬管理規定》等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按照其規定執行。違反規定焚燒、拋撒祭祀物品的,由城市管理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一百...
第六條 站前地區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實行責任制。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人應當做好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的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第七條 在站前地區設定候車亭、書報亭、電話亭、監督亭、工作亭等各類服務亭的,應當經站前城管部門批准。臨時占用道路、廣場等公共場所舉辦公益性活動的,應當經站前城管部門批准,並保持周圍市容...
根據中共吉林省委辦公廳、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長春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吉廳字〔2009〕16號),設立長春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局(長春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為市政府工作部門。2017年11月,獲第五屆全國文明單位。職責調整 不再相對集中行使下列行政處罰權,相應職責劃歸原所在部門。(一)...
公安、交通、市容和環境衛生、規劃、工商、食品藥品監督、園林、民政、文化等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火車站地區管理工作。第七條 市公安機關應當對長春火車站、長春西站地區實施統一治安管理。交通、工商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等部門在火車站地區的工作機構或者工作人員,按照主管部門和火車站地區管理機構雙重管理的...
承德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於2018年12月19日承德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2019年3月27日河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批准。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創造整潔、優美、文明的城市環境,根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2003年12月19日,江蘇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2012年1月12日,根據江蘇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關於修改〈江蘇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的決定》修正; 2023年1月12日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修訂。該條例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為了加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創造整潔、優美、文明、宜居的城市環境,根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條例全文 (2017年11月8日吉安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2017年11月30日江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
為了加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創造整潔、有序、優美、文明、宜居的城市環境,根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條例全文 (2019年7月31日宜春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 2019年9月28日江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
為了加強和規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創建文明、整潔、美麗、宜居的城市環境,根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條例全文 (2018年8月30日南陽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通過 2018年11月29日河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
條例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創造清潔優美的工作、生活環境,促進城市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根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城區、近郊區、開發區、風景名勝區、縣(市)、礦區建制鎮的...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創造清潔、優美的城市工作、生活環境,促進城市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根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凡在本市城市範圍內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條例。第三條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建成區以及其他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區。實行城市化管理地區的範圍由市人民政府確定。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市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機構,負責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的日常管理工作。區市容和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