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承德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承德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於2018年12月19日承德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2019年3月27日河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 承德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 法律效力: 地方性法規
  • 制定機關: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時效性: 有效
  • 公布日期:2019/3/27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創造整潔、優美、文明的城市環境,根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及實行城市化管理區域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活動。
實行城市化管理區域的具體範圍,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劃定並公布。
第三條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堅持統一領導、分區負責、專業服務、公眾參與和社會監督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以公共財政為基礎的多元化投入機制,推進行業市場化、社會化進程,加強市容和環境衛生設施建設。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推廣使用先進技術和設備,提高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水平。
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相關工作。
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做好本轄區內的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結合本市實際制定嚴於國家和省規定的城市容貌標準、環境衛生質量標準,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實行責任區制度,責任區的具體範圍由縣以上人民政府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確定,書面告知責任人並向社會公布。跨行政區域的,由共同的上一級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刊、網路等媒體,加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法律、法規以及相關知識的宣傳教育,增強公民文明意識。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享受整潔、優美市容和環境衛生的權利,同時有維護市容和環境衛生秩序的義務,對損害市容和環境衛生的行為有權進行勸導、制止和舉報。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尊重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人員的勞動,不得妨礙、阻撓其履行職責。
對在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第二章 城市市容管理
第九條 建(構)築物和其他設施應當符合本市城市容貌標準。有礙市容的建(構)築物及設施,應當及時修整或者拆除。
建(構)築物的外立面應當保持整潔、完好、美觀,其造型、裝飾、附屬設施等應當統一規範,與周圍環境相協調。外立面出現破損、污損或者存在脫落等危險,影響市容和公共安全的,應當及時清理、整修,排除障礙,恢復原貌。
臨街外立面不得設定外置式排煙管道或者凌空排水管道。建築物的屋頂和窗外不得吊掛、晾曬等影響市容的物品。
第十條 臨街建(構)築物一側需要設定隔離設施的,應當採用透景圍牆或者柵欄、綠籬、花壇(池)、草坪等形式,並保持整潔、美觀。
進行建設工程施工,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採取防治污染措施,工程竣工後應當及時清理施工現場,拆除施工的附屬設施,保持清潔、整齊。
收儲用地或者待建用地應當在臨街一側設定圍牆、圍擋或者臨時綠化帶,其外觀應當與周邊環境相協調。
第十一條 市政公用設施,應當保持安全、整潔、完好,並與周圍景觀相協調,可以合併設定的,應當合併設定。道路上設定的井(箱)蓋、雨水箅等設施,應當保持齊全、完整。出現污損、缺失、移位等影響市容和公共安全的,責任人應當及時清潔、修復、更換,消除隱患。
嚴禁破壞城市道路上設定的各種井(箱)蓋、交通指示牌及其他市政設施。
第十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地下管線綜合信息系統。電力、通訊、有線電視等的管線敷設應當符合城市容貌標準,採取管線入地方式隱蔽敷設;城市道路、公共場所上空、建(構)築物外立面不得擅自新建架空管線設施;現有管線設施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的,產權單位或者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各級人民政府的規划進行改造。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城市道路兩側及其他公共場所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擅自擺設攤點從事經營活動;
(二)超出商場、商店、餐飲服務等門店的門窗、外牆擺賣物品或者進行其他經營活動;
(三)擅自堆放物料、搭建建(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影響市容的行為。
第十四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按照實際需要劃定臨時經營攤點,並向社會公布。臨時經營攤點的經營者應當遵守有關經營時間、地點等管理規定,採取防污染措施,垃圾、污漬物要及時清理乾淨。
第十五條 機動車、非機動車應當在劃定的停車區域有序停放,禁止以下行為:
(一)亂停、亂放影響市容和通行;
(二)占用盲道、綠地、消防通道停放;
(三)擅自設定車檔、地樁、地鎖等障礙物占用公共場所泊車;
(四)其他影響市容的行為。
第十六條 城市夜景照明設施的設定應當符合城市容貌標準和環境保護要求。夜景照明設施的設定單位或者管理單位應當加強照明設施的維護管理,做到整潔美觀、安全使用、節能環保,並按照規定時間開閉夜景照明設施。
影響交通、消防安全以及居民生活和工作的霓虹燈、電子顯示屏,設定單位應當及時整修或者拆除。
第十七條 設定戶外廣告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符合城市戶外廣告專項規劃,並履行有關審批手續。戶外廣告設施應當符合城市容貌標準和技術規範。廣告內容要健康、文字規範、外形美觀、安全牢固。
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選擇適當地點設定公共信息欄,方便公眾發布信息,並負責管理。
廣告發布者應當及時維修、清洗、更換已經破損、褪色、髒污或者字型殘缺的戶外廣告,並及時加固或者拆除存在安全隱患的戶外廣告。期滿後的廣告應當及時拆除。
禁止在建(構)築物、地面和其他設施以及樹木、山體上貼上、塗寫、刻畫、噴塗廣告等影響市容的行為。
禁止在城市道路及其兩側、公共廣場和公園等公共場所散發廣告或者其他廣告宣傳品。
第三章 環境衛生管理
第十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依照城市總體規劃編制城市環境衛生專項規劃,城市環境衛生應當符合本市環境衛生質量標準。
推進各類垃圾的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無害化處置和綜合利用工作,設定各類垃圾處理設施。
第十九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劃設計要求和環境衛生設施設定標準,配套建設環境衛生設施,並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使用單位應當負責環境衛生設施的維護、修復、更新,保持設施整潔、完好和正常使用。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損毀、停用、遷移、改建、拆除各類環境衛生設施或者改變其用途。確需拆除的,經主管部門批准後按照先建後拆的原則,由拆除單位按照標準負責建設。
第二十條 城市生活垃圾實行分類收集、集中處理和綜合利用。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自覺維護環境衛生,按照規定投放生活垃圾。
城市生活垃圾應當定時、定點收集、運送,並做到日產日清。作業服務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及時收集、運輸和處置生活垃圾,嚴格作業標準。
實行餐廚垃圾產生登記、定點回收、集中處理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從事賓館、飯店、餐館、食堂等經營產生的餐廚垃圾,應當交由專門單位收集、運輸和處置,不得隨意傾倒或者與其他垃圾混倒。
第二十一條 建築垃圾、工業固體廢棄物、醫療廢物和其他有毒有害垃圾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單獨收集、運輸和處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或者隨意傾倒。
裝飾、裝修房屋產生的建築垃圾應當在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居(村)民委員會指定的地點堆放,並與生活垃圾和其他廢棄物分別歸集。
維修道路及公共設施產生的廢棄物,作業單位或責任人應當及時清除,並採取防污染措施,保持經營場地以及周邊環境衛生整潔。
第二十二條 城市糞便的清理處置由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管理。負責清理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及時清運、消毒、密閉運輸,保持廁所內外清潔。
化糞池應當按照設計要求定期進行清掏,符合安全要求,防止阻塞、外溢。糞水、糞渣實行無害化處理,綜合利用。
公共建築和公共場所的附屬式公共廁所應當對外開放,鼓勵其他沿街單位的廁所對外開放。
第二十三條 城市垃圾及其他物料運輸的車輛應當保持車體整潔、安全使用,按照有關規定設定密封式加蓋裝置,將垃圾運送到指定場所處理,防止沿途泄漏、散落或者飛揚,不得裸露、吊掛。
第二十四條 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區域內,居民飼養犬類實行許可證制度,並按規定採取防疫措施。不得飼養大型犬、烈性犬和其他具有攻擊性的犬只。
攜帶犬只出戶應當以犬鏈牽引,對犬只在戶外排泄的糞便,攜帶者應當立即清除。不得在規定時間外攜帶犬只出戶。不得攜帶犬只出入商店、學校、醫院、車站、公車或者其他公共場所,導盲犬除外。
第二十五條 公民應當愛護公共衛生環境,禁止以下行為:
(一)隨地吐痰、便溺,亂扔果皮、紙屑和菸頭等廢棄物;
(二)向城市道路、公共場所、雨水管道傾倒和排放污水、污物或者其他廢棄物;
(三)在非指定場所放置、傾倒、焚燒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
(四)露天燒烤;
(五)其他影響環境衛生的行為。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市、縣(市、區)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以及有關部門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嚴格規範、文明執法。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者拒不履行法定職責的,由其主管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對直接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阻礙行政執法機關和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由有關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二款規定,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違反第三款規定,責令其改正,並處二百元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一款規定,責令限期採取措施,逾期未採取措施的,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違反第二款規定,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並限期改正。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違反第二款規定,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未按規定敷設地下管線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擅自新建架空管線設施的,責令拆除,並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兩側及其他公共場地從事經營活動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扣押所經營物品和與違法行為有關的工具,處一百元的罰款;擅自店外經營拒不改正的,按占用面積處每平方米二百元的罰款。
確需臨時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的,應當依法辦理審批手續。擅自堆放物品的,責令限期清理,並按占用面積處每平方米五十元的罰款;擅自搭建非永久性建(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的,責令限期拆除,恢復原狀。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對不在現場的機動車駕駛人,處二百元的罰款;對非機動車駕駛人處以警告,對不在現場的駕駛人扣押其車輛,並處五十元罰款;違反第三項規定,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二百元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未按審批要求設定戶外廣告的,責令限期拆除,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違反第三款規定的,責令改正或者限期拆除,逾期未改正或拆除的,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違反第四款、第五款規定的責令清除,對具體行為實施者每處處以二百元的罰款,對組織者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有關戶外廣告規定,逾期不接受處理或者拒不改正的,主管部門可以書面提請電訊部門對違法設定戶外廣告中標明的電話號碼作出停機處理。有關電訊部門自接到書面提請之日起三日內應當予以處理。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違反第二款規定,責令限期修復或者更新,逾期未修復或者更新的,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占用、損毀各類環境衛生設施的,責令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停用、改建、遷移、拆除各類環境衛生設施或者改變其用途的,責令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並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未按規定投放生活垃圾的,予以警告並處二百元的罰款;作業服務單位未按規定作業的,責令改正,並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違反第三款規定,責令改正,對個人處二百元的罰款,對單位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違反第二款規定,處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違反第三款規定,責令限期清除,逾期未清除的,處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未及時清運的,予以警告,責令改正,不足一噸處二百元罰款;超過一噸處每噸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違反第二款規定造成化糞池、儲糞池外溢的,責令立即清理,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責令限期整改,並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未經批准擅自養犬,由其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處置,對個人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違規飼養大型犬、烈性犬和其他具有攻擊性犬只的,沒收其犬只,並對個人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違反第二款規定,責令改正,並處二百元的罰款。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責令改正,處五十元的罰款;違反第三項規定,責令改正,處二百元的罰款;違反第四項規定,處一千元的罰款。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和本省地方性法規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本條例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