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責調整
不再相對集中行使下列行政處罰權,相應職責劃歸原所在部門。
(一)將實施城市綠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有關職責劃歸市園林綠化局。
(二)將實施城市規劃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未經規劃部門審批修建建築物、構築物及其它設施等違法建築行為的行政處罰權有關職責劃歸市規劃局。
(三)將實施環境保護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粉塵污染、違規焚燒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物質、違規處理城市生活垃圾造成水體污染等行為的行政處罰權有關職責劃歸市環境保護局。
(四)將實施市政公用設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有關職責劃歸市市政公用局。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關於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組織起草本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的地方性法規和市政府規章草案;負責有關政策研究,擬訂本市相關政策。
(二)編制全市市容環境衛生專業規劃、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提出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髮展重大問題的對策建議和措施;制定全市市容環境衛生專業標準、規範;組織擬訂全市環境衛生運行經費標準及市級財政環境衛生資金安排建議。
(三)部署、監督、指導全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和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
(四)承擔全市市容環衛設施設計施工監督管理的責任;承擔全市臨時占道、戶外廣告、牌匾、門面裝飾等市容管理工作監督管理的責任;承擔全市建築垃圾、生活垃圾的清掃、收集、運輸等監督管理的責任;承擔全市固體廢棄物排放場地、公共廁所建設和糞便處置等監督管理的責任。
(五)負責擬訂打捆下放資金和環衛專項資金分配使用計畫及監管;組織制定全市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相關政策,並監督實施;負責管理市級財政投資的環衛固定資產、戶外廣告拍賣收入。
(六)負責市局行政執法案件的行政訴訟、應訴和城區、開發區行政執法案件的行政複議工作;負責依法查處城區、開發區市容環衛管理(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構不依法處罰的違法案件、跨區違法案件和上級交辦案件。
(七)負責接待處理市容環衛管理及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方面的投訴舉報工作。
(八)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局(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設8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綜合協調機關日常工作;負責機關政務運行和各項管理制度的起草並組織實施;負責以部門名義下發檔案的審核、制發工作;負責重要會議的組織和會務工作;負責秘書事務、文書檔案、公共關係、保密、保衛工作;負責辦公自動化工作;負責機關公共事務和行政後勤管理工作;負責信息綜合及宣傳工作;負責調查研究及綜合性材料起草工作。
(二)計畫財務處
負責擬訂打捆下放資金和環衛專項資金使用計畫及監管;負責全市市級財政投資的環衛固定資產、戶外廣告拍賣收入的管理;負責全市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相關政策制定、指導實施和監督管理;負責籌集社會資金多元投資環衛基礎設施建設方面工作;負責局機關固定資產的監督管理、財務預決算及審計監督。
(三)法制處
負責組織起草全市市容環境衛生方面的地方性法規和市政府規章草案、規範性檔案;負責受理行政複議案件,承辦市局行政應訴工作;負責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方面行政許可的規範、監督和指導工作;負責市局行政處罰案件的審核;負責全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質量的監督檢查和業務指導;負責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人員執法資格的管理工作。
(四)市容管理處(行政審批辦公室)
負責貫徹國家、省、市市容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負責擬訂全市市容管理規劃、計畫、標準;負責全市臨時占道、戶外廣告、牌匾、門面裝飾等市容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和業務指導;負責對城區、開發區市容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進行指揮調度、對市容管理方面不依法處罰案件進行糾正或直接處罰。依據國家、省、市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等相關規定和要求,負責本部門行政許可及其他行政審批事項的受理、審批和辦復工作;負責牽頭組織行政許可及行政審批事項的勘查、論證、檢驗、檢測、認證、審核、上報等(年審、年檢、收費)相關工作;負責行政審批決定送達和行政許可證件的發放管理工作;負責制定和完善本部門行政許可和行政審批項目的工作制度、工作程式以及行政審批專用章的使用和管理等工作。
(五)環境衛生管理處
負責貫徹國家、省、市環境衛生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負責擬訂全市環境衛生管理方面的規劃、計畫、標準;負責全市生活垃圾處置、糞便處置等工作的監督檢查和業務指導;負責組織、監督、檢查環衛清掃、清運、清掏,除運積雪等工作;負責擬訂全市環衛設施、設備的建設、購置、更新、改造、拆除、重置計畫;擬訂全市環衛投資方案,並監督檢查投資計畫執行情況;擬訂和調整全市環衛運行各項經濟定額指數;負責對城區、開發區環境衛生管理工作的指揮調度、對不依法處罰案件進行糾正或直接處罰。
(六)執法監察處
負責部署全市統一和專項的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活動;負責組織落實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制工作,對全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和指導;指導全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人員的執法紀律監察工作;負責相關部門移交案件的督辦和反饋;負責對全市機動車輛清洗保潔管理、建築垃圾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業務指導、指揮調度,對城區、開發區不依法處罰案件進行糾正或直接處罰。
(七)投訴受理處
負責城管“110”、市長公開電話和“12319”公開電話投訴舉報受理;負責來信來訪接待辦理;負責人大政協定案提案和批評建議辦理;負責對媒體反映的有關問題進行督辦;負責上級和市局領導交辦案件的督辦;負責指導、督辦城區、開發區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構投訴受理工作。
(八)人事處
負責局機關及所屬單位的幹部人事、工資、機構編制、獎懲、培訓、專業技術職務評聘等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離退休幹部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和所屬單位目標管理和行政監察工作;負責城區、開發區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幹部協管工作;對城區、開發區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人員培訓工作進行指導和考評。
機關黨委按黨章和有關規定設定。
人員編制
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局(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機關行政編制49名,機關工勤人員數量2名。
領導職數:局長1名、副局長3名,市公安局分管城市管理治安工作領導或有關領導兼任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局(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副局長;處級領導職數14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
其他事項
(一)全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機構(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構)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體制。城區、開發區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構接受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局(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和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雙重領導,以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為主,領導幹部由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任免,同時徵求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局(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意見,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局(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參與領導幹部考核,向領導幹部主管單位提出使用意見和建議。
(二)將原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局)所屬的市政公用行政執法支隊整建制劃歸市市政公用局。
(三)餐飲、洗浴等商業擾民問題的監督管理職責分工。其中產生油、煙、噪聲等造成環境污染的由環保部門負責監督管理;對造成建築物、構築物外表污損,影響保潔及其他違反市容和環境衛生條例等相關規定的,由屬地市容環衛管理(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依法負責監督管理,市市容環衛管理(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對屬地執法監管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和指導;對未經規劃部門許可,擅自搭建煙囪等建築物、構築物及其他設施等的違法違章行為,由規劃部門依法負責監督管理。
(四)空車配貨站擾民問題的監督管理職責分工。工商部門負責經營許可和對無證照經營行為的查處;交通運輸部門負責貨運站點和貨運車輛的行業準入與監管,查處無證經營行為;環保部門負責對產生噪音等污染環境行為的行政處罰;屬地市容環衛管理(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負責占道經營等有關市容環衛管理方面違法違規行為的行政處罰;公安部門依法負責交通秩序、靜態停車及治安管理。
為加強局機關公務員考核工作,客觀、公正、準確地評價德才表現和工作實績,建立以工作績效為核心的考核評價機制,進一步激發履職盡責、爭創一流工作業績的責任感和積極性,根據《長春市各級機關公務員崗位績效考核實施方案(試行)》要求,結合我局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考核的原則
(一)堅持依法考核、科學規範的原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公務員考核規定(試行)》和《長春市各級機關公務員崗位績效考核實施方案(試行)》規定的許可權、條件、標準和程式進行考核。
(二)堅持注重實績、全面客觀的原則。依據公務員崗位職責及所承擔的工作任務,以完成工作的實績和效果作為考核評價的主要標準,對公務員的德、能、勤、績、廉進行全面考核。
(三)堅持領導評價與民眾評議相結合的原則。以公務員直接領導考核評價為主,積極引入服務對象和社會公眾評議,確保考核結果的客觀公正。
(四)堅持平時考核與定期考核相結合的原則。突出平時考核的基礎作用,強化定期考核的激勵作用,形成互為支撐,相互促進的考核機制。
(五)堅持定量考核與定性考核相結合的原則。通過對機關公務員的德才表現和工作實績的定量與定性考核,實現考核的*度、寬視野,提高考核的科學性、準確性。
二、考核的範圍
機關處級(含處級)以下公務員。
三、考核的內容、指標及權重
公務員崗位績效考核,突出崗位職責,重點考核工作實績,強化全面考核。
(一)考核的內容、指標
1.年度崗位績效考核指標完成情況(考核評價要素主要包括:完成年度崗位績效考核指標所要求的數量、質量、時限);
2.工作效率和效果(考核評價要素主要包括:完成年度崗位績效考核指標應達到的效率、效益和效果);
3.綜合素質和敬業精神(綜合素質的考核評價要素主要包括:政策水平、業務能力、創新意識、執行能力、依法行政能力等方面;敬業精神的考核評價要素主要包括:工作責任心、工作態度、工作作風、團結協作、出勤情況等方面);
4.思想品德和廉潔自律(思想品德的考核評價要素主要包括:政治態度、思想品質、職業道德、行為規範、社會公德等方面;廉潔自律的考核評價要素主要包括:遵紀守法、廉潔奉公、行政行為、行政成本等方面);
5.領導交辦的崗位職責以外的臨時性工作任務完成情況及效率、效果。
(二)考核指標的分值權重
年度崗位績效考核由平時考核和年終考核構成。年度崗位績效考核總分分值為100分。
1.平時考核。平時考核每季度進行一次。平時考核占年度崗位績效考核總分的70分。其中,崗位績效考核指標占30分;工作效率和效果占20分;綜合素質和敬業精神占10分;思想品德占10分。廉潔自律作為限定年終考核等次指標,不占平時考核分值。
2.年終考核。由人事處組織開展民主評議。民主評議占年度崗位績效考核總分的30分(局領導班子分值占45%,其他人員分值占55%)。確定優秀檔次的,民主測評滿意率應達到95%。
四、考核的方法與程式
(一)制定考核指標,形成考核指標體系。7月5日前,各處室根據處室職能和公務員崗位職責,將年度工作任務逐項分解量化到每一名公務員,並按要求填報崗位績效考核指標(見附屬檔案1),經分管局領導審核,報局人事處,經主要領導審批同意後,作為公務員平時和年度考核的依據。
(二)平時考核。每季度工作結束後的5個工作日內,採取被考核人進行工作總結、完成工作任務寫實,日常考勤等方式,由直接領導根據平時考核的內容,對所負責管理的公務員進行考核,並按照A、B、C、D、E五個等次,給出客觀公正的評價等次意見(見附屬檔案1);根據需要進行專項工作檢查。
確定平時考核評價等次時,可參考以下標準:
1.確定為A等次應具備:思想品德很好;承擔的工作任務繁重,完成工作的質量和效果很好;精通業務,工作能力和執行力很強;服從領導,勤勉敬業;工作實績突出。
2.確定為B等次應具備:思想品德好;承擔的工作任務重,完成工作的質量和效果好;業務熟練,工作能力和執行力強;服從領導,勤奮敬業;工作實績比較突出。
3.確定為C等次應具備:思想品德較好;承擔的工作任務較重,完成工作的質量和效果較好;熟悉業務,工作能力和執行力較強;服從領導,履職盡責;有一定的工作業績。
4.具備其中一條確定為D等次:思想品德一般;工作避重就輕,推諉懈怠;完成工作的質量不高、效果一般;因主觀原因,造成工作出現明顯失誤;業務水平較低,履職能力弱;雖然服從領導,但工作得過且過,執行力差;工作業績一般。
5.具備其中一條確定為E等次:思想品德較差;貽誤工作或不能按規定時限完成工作任務;工作中有嚴重失誤、失職或造成重大損失及不良社會影響;作風散慢,經常不請假離崗,晚來早走;無正當理由不參加平時考核;被服務對象和社會公眾舉報經查證屬實;不依法執行公務或行政不作為。
由人事處對公務員直接領導的平時考核評價意見進行匯總,折算成分值後,報局主要領導審核。
分值折算。由人事處將平時考核結果中的A、B、C、D、E等次,分別按對應95%、85%、75%、65%和45%的權重進行分值折算。
(三)年終考核。年末或翌年年初,由局人事處進行組織。
1.個人總結。公務員本人進行工作總結,填寫《公務員(參照管理人員)年度考核登記表》(見附屬檔案3);如實向直接領導提供有關工作實績和效果等方面的基礎材料,並在一定範圍內述職。
2.民主評議。由人事處,在一定範圍內組織局機關公務員或外部服務對象,對公務員的滿意度進行評議,按照A、B、C、D、E五個等次,且A等次不超過15%、B等次不超過40%的比例,給出評價意見。
3.加減分。年末或翌年年初,由直接領導提出加減分意見,分管領導審核,人事處匯總,報局績效考核領導小組討論確定加減分值。
(1)獎勵加分。在完成市局或處室的中心工作、重點工作,特別是“急難險重”工作任務時,開拓進取,勇於創新,取得一流業績,做出突出貢獻,其經驗做法得到領導認可或被市及市級以上有關部門推廣,以及受到省、部級表彰的公務員,視具體情況,給予0.1——2分的加分(同一事項以最高級別為準,不重複加分;多人參與的工作,由直接領導進行分配,總分不變)。
(2)平時加分。完成領導交辦的崗位職責以外的臨時性工作任務,屬於突發事件性質的工作,每增加1項加0.1——1分,加分最高不超過3分;屬於一般性質的工作,減半賦分和加分。
(3)減分。違反廉潔自律規定或有違法違紀行為、因工作失誤造成不良社會影響及公共財物損失、無故不按時上報崗位績效考核指標、年度工作總結的,視情節給予0.1——2分的減分。
4.匯總結果。由人事處,將公務員的平時考核、平時民主評議及年終民主評議結果,按照公務員崗位績效考核指標權重進行匯總,並與加分或減分分值累加(見附屬檔案2),形成公務員年度考核得分,按得分分值由高到低排序並確定年度考核等次。
年度考核得分90分以上,具備確定為優秀等次的條件;年度考核得分89分至70分,具備確定為稱職等次的條件;年度考核得分69分至60分,具備確定為基本稱職等次的條件;年度考核得分60分以下的,確定為不稱職等次。
5.確定等次。根據人事處提出的公務員崗位績效考核匯總結果,局領導班子集體研究確定公務員年度考核等次。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確定為優秀等次:
無故不按規定參加學習培訓;學習培訓考試(考核)不合格;無故不按時參加單位組織的集體活動;違犯廉潔自律規定;有違法違紀行為尚未達到給予行政記過和黨內嚴重警告處分的。
6.組織公示。對擬確定為優秀等次的公務員在局機關進行5工作日的公示。
7.結果反饋。由人事處將確定的公務員年度崗位績效考核等次意見及考核得分分值填入《公務員(參照管理人員)年度考核登記表》,並分別送達公務員本人簽署意見。公務員本人如對年度考核等次(考核得分分值)或直接領導評價意見有異議,可按有關規定申請覆核和提出申訴。
(四)考核結果備案。年度考核工作結束後,按要求將年度考核結果及時錄入公務員考核管理信息庫。翌年3月中旬前,將年度考核結果及相關書面材料報市人社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