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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員編制
市環境保護局機關行政編制51名、機關工勤人員數量3名(仍劃入機關服務中心)。
領導職數:局長1名、副局長3名,黨委副書記兼紀委書記1名;處級領導職數16名(含總工程師、紀委專職副書記、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各1名)。
職責調整
(一)劃入原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局)相對集中行使的,實施環境保護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粉塵污染、違規焚燒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物質、違規處理城市生活垃圾造成水體污染等行為的行政處罰權。
(二)增加貫徹實施水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度的職責。
(三)加強環境政策、規劃和重大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職責。加強環境治理和對生態保護的指導、協調、監督的職責。加強落實市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目標、環境監管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負責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負責建立健全環境保護制度;擬訂環境保護政策、規劃,起草環境保護的地方性法規和市政府規章草案;組織編制全市環境功能區劃;組織擬訂並監督實施全市重點區域、流域污染防治規劃和飲用水源地環境保護規劃;參與制定地方主體功能區劃,審核城市總體規劃和重點專項規劃中的環境保護內容。
(二)貫徹執行國家和省環境質量標準和污染物排放標準;組織制定並按照規定程式發布全市各類地方環境保護標準、基準和技術規範。
(三)負責全市重大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牽頭協調重特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指導協調各縣(市)區、開發區重特大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統籌協調全市重點流域、區域污染防治工作;受市政府委託協調解決有關跨區域、跨流域的重大環境問題和環境污染糾紛。
(四)負責全市環境保護行政執法工作;依法對全市污染源排放污染物、污染治理設施運行、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行為和來信來訪進行調查處理。
(五)承擔落實全市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目標的責任。組織實施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和排污許可證制度,提出實施總量控制的污染物和控制指標,督查、督辦、核查各縣(市)污染物減排任務完成情況;實施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總量減排考核並公布考核結果。
(六)對地方環境保護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全市財政性環保資金安排提出建議。配合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全市環境保護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並對其進行監督。
(七)承擔從源頭上預防、控制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的責任。對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規劃、計畫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對涉及環境保護的法規、規章草案提出意見;依法依規審批重大開發建設區域、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
(八)負責全市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擬訂水體、大氣、土壤、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機動車等的污染防治管理細則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指導城鎮和農村的環境綜合整治工作。
(九)指導、協調、監督生態保護工作。組織編制生態保護規劃;組織評估生態環境質量狀況,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指導、協調、監督各種類型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的環境保護工作;協調和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環境保護、荒漠化防治工作;協調指導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生物技術環境安全,參與生物物種(含遺傳資源)工作;組織協調全市生物多樣性保護。
(十)負責全市核安全和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擬訂全市有關政策、規劃、標準,參與核事故應急處理;負責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工作;監督管理核設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監督管理核設施、核技術套用、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對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設備的設計、製造、安裝和無損檢驗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十一)負責全市環境監測、統計和信息發布。貫徹落實國家、省、市環境監測制度和規範;組織實施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組織對全市環境質量狀況進行調查評估、預測預警;組織建設和管理全市環境監測網和地方環境信息網;建立和實行環境質量公告制度,統一發布全市環境綜合性報告、環境狀況公報、公布重點區域和流域環境質量狀況和重大環境信息。
(十二)組織開展環境保護科技工作。組織環境保護重大科學技術研究和技術工程示範;推動環境科學技術管理體系建設;參與指導和推動循環經濟、環保產業發展;參與應對氣候變化工作。
(十三)開展環境保護國際合作與交流。受市政府委託參與處理涉外環境保護事務;研究提出國際環境合作中有關問題的建議;組織協調環境保護資金引進及項目管理;組織協調全市有關環境保護國際條約的履約工作。
(十四)組織、指導和協調全市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制定並組織實施全市環境保護宣傳教育綱要;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有關宣傳教育工作;推動社會公眾和社會組織參與環境保護。
(十五)負責縣(市)環境保護部門領導班子管理工作;指導縣(市)區、開發區和有關部門的環境保護工作。
(十六)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辦公室
負責綜合協調機關日常工作;負責機關政務運行和管理制度的起草並組織實施;負責以部門名義下發檔案的審核、制發工作;負責重要會議的組織和會務工作;負責秘書事務、文書檔案、公共關係、保密、保衛工作;負責辦公自動化工作;負責機關公共事務和行政後勤管理工作。
規劃財務處
組織編制全市環境功能區劃、環境保護規劃;組織起草環境保護專項規劃;負責督導環境保護規劃項目落實;組織實施政府環保目標責任制;負責環保專項資金的組織申報;承擔機關、派出機構、直屬事業單位財務、國有資產管理和內部審計工作。
法規處(信訪辦公室)
起草環境保護地方性法規和市政府規章草案,擬訂全市環境保護有關政策;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對派出機構和直屬事業單位行政執法工作進行指導監督;統一管理環境保護行政處罰工作;承擔機關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承擔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諮詢、解釋工作;組織人大議案、政協提案的辦復工作;組織調查處理民眾信訪;承擔市長公開電話、12369環保投訴舉報熱線受理工作。
科技標準處(國際合作處)
承擔環境保護科技工作;參與擬訂全市環境保護科技發展規劃與計畫;管理環境保護科研項目和成果;組織環境保護技術、研發、集成示範與推廣;承擔地方環境標準、環境基準和技術規範的擬訂工作;參與指導和推動循環經濟、環保產業發展。負責全市環境保護國際合作與交流的管理工作;研究提出國際環境合作中有關問題的建議;承擔有關環境保護國際條約的履約工作;參與處理涉外的環境保護事務;負責環境保護國際合作項目的管理與協調;承擔外事工作。
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處(環境監測處)
擬訂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並組織實施;提出總量控制計畫建議;對新建、擴建項目污染物排放總量進行調控管理;組織考核總量減排情況;承擔全市環境統計和污染源普查工作;承擔長春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回響的組織協調工作。負責組織制定地方環境監測制度和規範;組織開展和指導環境監測工作;調查評估全市環境質量狀況並進行預測預警;承擔全市環境監測網和環境信息網的有關工作。
環境影響評價管理處
承擔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政策環境影響評價、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組織和指導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竣工驗收;負責實施、監督和指導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和“三同時”管理制度;對超過污染物總量控制指標、生態破壞嚴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態恢復任務的地區,承擔暫停審批除污染減排和生態恢復項目外所有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工作;監督管理環境影響評價機構資質和相關職業資格。
污染防治處(核與輻射安全管理處)
負責起草大氣、土壤、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機動車的污染防治地方性法規和市政府規章草案;擬訂並監督落實排污申報登記、排污許可證、污染源限期治理等環境管理制度;組織擬訂和監督實施有關污染防治規劃;組織開展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減排工作。指導、監督、管理核安全、輻射安全、放射性廢物和有關開發利用、技術套用、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活動中的污染防治工作,負責相關法規、規章草案的起草和有關政策的擬訂;承擔核事故、輻射環境事故應急工作。承擔環境民生工作的組織協調、督導落實的職責。
水環境管理處
負責起草水體污染防治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草案;組織開展重點流域、區域、行業的水污染防治工作;指導、協調和監督全市飲用水源環境保護工作;承擔全市地表水污染防治改善達標工作;組織開展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減排工作;貫徹實施水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度的職責;組織落實市內跨界河流斷面水質考核等環境管理制度;負責市飲馬河污染防治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自然生態保護處
指導、協調、監督全市生態保護工作;組織編制生態保護規劃;提出新建的各類自然保護區申報建議,對自然保護區的保護工作進行監督;組織開展生物多樣性保護、生物遺傳資源、農村生態環境保護工作;開展全市生態狀況評估;指導生態示範創建和生態農業建設;參與全市生物安全管理工作;調查處理重大生態破壞事件。
行政審批辦公室
依據國家和省市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等相關規定和要求,負責本部門行政許可及其他行政審批事項的受理、審批和辦復工作;負責牽頭組織行政許可及行政審批事項的勘查、論證、檢驗、檢測、認證、審核、上報等(含年審、年檢、收費)相關工作;負責行政審批決定送達和行政許可證件的發放管理工作;負責有關行政審批事項行政應訴工作;負責制定和完善本部門行政許可和行政審批項目的工作制度、工作程式以及行政審批專用章的使用和管理等工作。
黨委辦公室(人事教育處)
負責全市環保系統的政治思想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設、黨建工作;負責所屬單位領導班子建設和領導幹部管理工作;承擔縣(市)環保部門班子成員管理有關工作;指導本系統老幹部管理工作,指導系統工會、共青團、婦聯工作;負責局機關、直屬單位、派出機構的人事、工資、機構編制、獎懲、培訓、專業技術職務評聘等管理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目標管理工作;研究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市環境保護宣傳教育綱要;組織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宣傳教育工作。
紀律檢查委員會(監察室)和機關黨委按黨章和有關規定設定。
其他事項
(一)所屬城區分局的機構設定、主要職責和人員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二)餐飲、洗浴等商業擾民問題的監督管理職責分工。其中產生油、煙、噪聲等造成環境污染的由環保部門負責監督管理;對造成建築物、構築物外表污損,影響保潔及其他違反市容和環境衛生條例等相關規定的,由屬地市容環衛管理(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依法負責監督管理,市市容環衛管理(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對屬地執法監管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和指導;對未經規劃部門許可,擅自搭建煙囪等建築物、構築物及其他設施等的違法違章行為,由規劃部門依法負責監督管理。
(三)空車配貨站擾民問題的監督管理職責分工。工商部門負責經營許可和對無證照經營行為的查處;交通運輸部門負責貨運站點和貨運車輛的行業準入與監管,查處無證經營行為;環保部門負責對產生噪音等污染環境行為的行政處罰;屬地市容環衛管理(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負責占道經營等有關市容環衛管理方面違法違規行為的行政處罰,市市容環衛管理(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對屬地執法監管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和指導;公安部門依法負責交通秩序、靜態停車及治安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