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制暫行辦法

基本信息,詳細條款,

基本信息

法規名稱:長春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制暫行辦法
施行公告:
第18號
《長春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制暫行辦法》業經2006年7月21日市政府第52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長:祝業精
二〇〇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詳細條款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落實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制,根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長春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制,是指責任單位在劃定的責任區內負責做好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綠化、秩序等管理工作,並承擔相應責任的制度。
第三條凡在本市建成區內的各級國家機關(中省直、市直、區)、團體、部隊、學校、企事業單位、沿街居民區和個體經營業者等(以下統稱責任單位),均實行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制。
長春火車站、長春龍嘉機場等區域,由其負責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的機構按照本辦法組織實施所管轄範圍內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制。
第四條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制實行屬地化管理原則。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區由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劃定。
第五條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單位在其責任區內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保持路面清潔;
(二)負責維護臨街牆壁和建築物的門面、櫥窗、牌匾、燈飾等的完好、整潔、規範、美觀;
(三)負責對裸露地面的沿街空地進行綠化或硬化(應由市政部門負責統一硬化、綠化的除外);
(四)負責維護花草樹木及綠化設施;
(五)負責維護按規定統一擺放的廢棄物容器的完好、整潔;
(六)負責管理車輛停放;
(七)制止違章占道經營、賣藝、乞討等行為;
(八)制止隨地吐痰、亂倒垃圾或渣土、隨地便溺、亂搭亂建、亂堆亂放、亂貼亂掛、亂刻亂畫等影響城市市容的行為。
第六條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單位應當與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簽訂《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書》。
《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書》應當載明責任單位應達到的責任目標。
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目標由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制訂。
第七條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工作。
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對本轄區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制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指導。
第八條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單位應指定專職或兼職的執勤人員履行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區的管理責任,也可以僱傭或與相鄰單位共同僱傭人員履行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區管理責任。
第九條對落實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製成績突出的責任單位,由市、區人民政府或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表彰、獎勵。
第十條對拒不履行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或者達不到責任目標的責任單位,由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一條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發現責任單位未按規定履行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或者達不到責任目標的,可責成所在地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限期處理。
第十二條在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區內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可按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對隨地吐痰、便溺或亂扔菸蒂、果皮、紙屑及包裝紙、盒、袋等廢棄物的,可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
(二)對亂倒污水的,除責令清除乾淨外,並可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
(三)對亂倒垃圾的,除責令打掃清除乾淨外,並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對未辦理垃圾清運處理登記手續進行清運的,除責令改正外,可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四)對損壞環境衛生設施的,除責令賠償損失外,可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五)在沿街牆壁或公共設施上亂貼、亂掛、亂刻、亂畫的,除責令清除外,並可處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清除的,由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強制清除,所需費用由設定人承擔。
亂貼、亂掛、亂刻、亂畫的內容有通訊工具號碼的,由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抄錄後報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經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核實後,通知當事人限期到指定地點接受處理;在限期內未到指定地點接受處理的,由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書面通知通訊單位停止該通訊工具的使用,有關電信企業應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日內配合執行。暫停電信號碼使用期間,其當事人接受處理的,有關電信企業應當根據城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門的通知,恢復其電信號碼的使用。暫停及重新開通電信號碼所需要費用由其當事人承擔。
第十三條在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區內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可按下列規定處罰:
(一)擅自堆放物料的,處以5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罰款;
(二)對損壞花草樹木及綠化設施的,按照《長春市城市綠化管理條例》處以罰款;
(三)擅自搭建臨時建築物、構築物或其他設施影響城市市容的,責令限期拆除,並按照占地面積處以每平方米500元的罰款;逾期未拆除的,予以強行拆除;
(四)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從事生產加工、修理、擺攤設點、賣藝等經營活動的,責令改正,並處以5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予以強制清除;
(五)擅自在沿街牆壁或公共設施上懸掛廣告等宣傳品的,責令清除,並處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四條對違反有關法規規定的行為,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區執勤人員有權予以制止,並可報有處罰權的部門予以處罰。
第十五條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區執勤人員和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受法律保護,對尋釁鬧事、辱罵毆打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區執勤人員和街道辦事處工作人員,阻礙、干擾其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人員在履行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制管理職責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違反本辦法規定罰款、對違法行為不依法制止或處罰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改正,並按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或建議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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