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市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辦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長春市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辦法》。《長春市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辦法》經2023年12月25日吉林省長春市政府第1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的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長春市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12月25日
  • 實施時間:2024年2月1日
  • 發布單位:吉林省長春市政府
全文,修訂信息,

全文

長春市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辦法
(2023年12月25日市政府令第94號公布,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加強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保障人民民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工程新建、擴建、改建和拆除等有關活動以及實施對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應當以人為本,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
第四條 鼓勵在建設工程中採用先進施工安全技術,創建施工安全標準化示範工程,推進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的科學管理,全面提高施工安全管理水平。
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建設工程施工安全工作的領導,督促各相關部門依法履行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監督管理職責。
開發區管理機構根據授權,負責本轄區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狀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六條 市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城市軌道交通工程以及省、市確定的重點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對縣(市)區建設主管部門的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監督管理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培訓。
縣(市)區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負責建築施工現場電梯、壓力容器安裝和使用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有關部門依照危險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及相關規定對建設工程施工現場運輸、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實施監督管理。
其他相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七條 建設、勘察、設計、監理、施工以及其他與建設工程施工安全有關的單位,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保證建設工程施工安全。
第八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契約中明確勘察、設計、監理、施工等單位的安全生產相關責任,並為相關單位開展安全生產工作創造條件,督促和支持監理單位開展安全監理工作,確保施工安全。
第九條 建設單位應當根據工程特點、規模和技術要求設立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
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在工程施工招標中應當單列,不得將其作為招標投標競價條件。
第十條 建設單位接到安全隱患限期整改通知及停工整改通知時,應當督促相關單位進行整改。
因故中止施工需要復工的,建設單位應當向建設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恢復施工安全監督手續。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在拆除工程施工前,將有關資料報送建設工程所在地的縣(市)區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勘察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檔案應當真實、準確,滿足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的需要。
勘察單位在勘察作業時,應當嚴格執行操作規程,採取措施保證各類管線、設施和周邊建築物、構築物的安全。
第十三條 設計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防止因設計不合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
設計單位應當對涉及施工安全的重點部位和環節在設計檔案中註明,並對防範生產安全事故提出指導意見。
採用新結構、新材料、新工藝的建設工程和特殊結構的建設工程,設計單位應當在設計中提出保障施工作業人員安全和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議。
第十四條 監理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對建設工程施工安全承擔監理責任。
監理單位應當依法履行下列安全監理職責:
(一)根據工程特點編制包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內容的監理規劃和細則;
(二)檢查施工現場安全生產條件以及安全職責履行情況;
(三)審核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和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並檢查執行情況;
(四)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施工實施專項巡視檢查,關鍵部位、關鍵工序實施旁站監理;
(五)監督施工單位建設工程安全項目作業環境以及安全防護、文明措施費用的使用情況;
(六)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存在安全事故隱患的,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情況嚴重的,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並及時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監理職責。
第十五條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施工,對所承建的建設工程施工安全負責。
建設工程實行施工總承包的,施工總承包單位對其所承包的建設工程施工安全負總責;專業承包單位和勞務分包單位對其所承包的建設工程施工安全負直接責任。
第十六條 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建設工程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使用管理制度,按照規定使用。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應當單獨建立使用台賬,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七條 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依法對本單位建設工程施工安全工作全面負責。
項目負責人對建設工程施工安全具體負責,並應當按照規定對建設工程實施帶班檢查。
施工現場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負責對建設工程施工安全進行現場監督檢查,並將檢查及處理結果如實記錄在案。
第十八條 施工單位應當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並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佩戴、使用。
第十九條 施工現場存在安全隱患,被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停工整改的,施工單位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完成整改,並由監理單位組織驗收,驗收合格後形成安全隱患整改報告,經建設、施工、監理單位項目負責人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提交建設主管部門。
第二十條 施工單位現場管理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規定採取封閉圍擋措施並設定警示標誌,在工程危險部位採取防護措施;
(二)採取硬化、固化、綠化、覆蓋、噴淋等綜合降塵措施;
(三)臨時用房應當採用不燃材料建造,採取防火分隔和安全疏散等防火技術措施;
(四)設定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備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並在施工現場入口處設定明顯標誌;
(五)遇高溫、暴風雨、冰雹等天氣時,對施工人員和現場臨時設施、起重機械、腳手架等重點部位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
(六)按照有關規定依法安裝遠程視頻監控系統;
(七)其他應當依法遵守的規定。
第二十一條 施工單位應當根據拆除施工組織方案,劃定拆除工程施工危險區域,並設定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設專人看守。夜間作業的應當設定警示燈光,採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
拆除工程施工時發現爆炸物或者不明管線的,施工單位應當停止施工,採取必要的應急措施,並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經有關部門處置完畢後方可恢復施工。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規章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的規定,項目負責人未按照規定對建設工程實施帶班檢查的,責令其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施工現場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對建設工程施工安全進行現場監督檢查的或者未對檢查及處理結果如實記錄在案的,責令其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 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在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交通、水利、人防、有線電視、電力、通信、園林綠化、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戶外廣告、牌匾等相關工程的施工安全監督管理,由有關部門依法負責。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修訂信息

2023年12月25日吉林省長春市政府第1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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