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市城鄉建設委員會

長春市城鄉建設委員會

長春市城鄉建設委員會是長春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長春市城鄉建設委員會主任是李長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長春市城鄉建設委員會
  • 辦公地址:長春市南環城路3066號 
  • 所屬地區:長春市
  • 所屬部門:長春市城人民政府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現任領導,

主要職責

( 一 ) 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城鄉建設事業、市政公用事業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和規章草案,擬訂有關政策、標準、發展戰略、規劃並組織實施。
( 二 ) 負責全市規劃和自然資源、住房、水務、城市管理、交通運輸、園林綠化和人防工作的綜合協調。
( 三 ) 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全市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維護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城市建設相關收費的管理,會同有關部門對城建有關行政、事業收費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負責城建資金固定資產的綜合管理。
( 四 ) 監督管理建築市場,規範市場各方主體行為;負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招標投標管理 。負責建築施工、勘察、設計和監理行業管理。綜合管理全市城鎮建設及房屋與市政建設工程的抗震設防。負責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工作。負責建設工程造價計價管理工作。負責城建檔案管理工作。組織協調建築企業參與國際工程承包、建築勞務合作。
( 五 ) 負責全市城市道路、城市排水、城市橋樑和城市照明等市政設施管理、維護工作;監督指導各縣(市、區)做好本行政區內相關管理工作。負責城市機動車停車場建設協調與備案管理。
( 六 ) 負責城市燃氣、供熱、供水行業監督管理工作;組織編制燃氣、供熱、供水行業專項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燃氣、供熱、供水行業的行風和服務質量監督管理工作;受理和處理燃氣、供熱、供水行業的投訴舉報、諮詢求助、險情信息等。負責公用行業信息化指揮調度系統的建設與管理。
( 七 ) 負責全市重點工程項目及基礎設施項目建設管理和政府投資其他項目建設的協調、考核、指導。負責全市鐵路建設項目的協調工作。負責全市捷運、輕軌工程建設協調工作。
( 八 ) 承擔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監管的責任。負責全市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的監督管理,指導縣(市、區)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管理工作。組織或參與全市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 九 ) 負責牆體改革的組織協調工作。組織協調基礎設施建設產業的招商引資、技術合作工作。
( 十 ) 承擔推進建築節能、城鎮減排的責任。組織實施建築節能項目,推進城鎮減排。負責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監督管理和推廣工作。
( 十一 ) 承擔規範和協調指導全市村鎮建設的責任。擬定全市村鎮建設的法規、規章及政策,並指導實施。協調指導農村住房建設和安全及危房改造工作。
( 十二 ) 負責全市建設事業科技進步和創新,組織重大科技項目攻關和科技成果轉化、推廣工作。負責市政公用事業的工程技術管理工作。指導和管理城市科學研究及技術引進工作。負責城建重點工程項目的諮詢論證。
( 十三 ) 擬定全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和補償年度計畫,負責市本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並對各區(開發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進行監督指導。負責徵收補償費用專戶存儲、撥付和使用管理工作。負責監督規範徵收實施單位的徵收行為。負責房屋徵收與補償檔案管理工作。負責徵收人員培訓工作,處理有關信訪事項。
( 十四 ) 負責組織編制全市地下管網(地下綜合管廊)綜合規劃、年度建設計畫,負責統籌規劃、綜合協調全市地下管線建設和管廊使用管理工作。負責監督指導綜合管廊項目的管理工作。
( 十五 ) 負責全市城市排水行業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負責城市排水、防澇與生活污水收集、處理設施的建設、維護運營及管理工作;負責城區防汛工作。
( 十六) 按照“三個必須”要求,承擔主管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指導督促企事業單位加強安全管理。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開展監管執法工作。
( 十七 ) 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綜合協調機關日常工作;負責機關政務運行和各項管理制度的起草並組織實施;負責以部門名義下發檔案的審核、制發工作;負責重要會議的組織和會務工作;負責秘書事務、文書檔案、公共關係、提案和議案辦復、保密、保衛和後勤工作;負責辦公自動化和政務公開工作;負責機關財務管理和固定資產管理工作,指導所屬單位固定資產管理工作;負責所屬單位的財務審計和監督工作。
(二)幹部人事處
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的幹部人事管理、工資、機構編制、獎懲、培訓及專業技術職務評聘等管理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管理工作,指導所屬單位離退休幹部管理工作;負責本領域人才隊伍開發建設工作。
(三)綜合調研處
負責全市建設事業重大課題的調研工作;組織擬訂全市城市建設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及政策;負責信息綜合工作,起草重要文稿。
(四)法規處
擬訂有關立法規劃和計畫,組織起草有關城鄉建設方面的地方法規和市政府規章草案;負責行政執法監督檢查工作;負責行政處罰案件的審核與備案;負責法制宣傳和執法人員培訓工作;負責行政應訴工作。
(五)計畫財務處
會同有關部門擬定全市城市建設、維護和項目儲備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組織籌建建設資金,確定資金投向和使用範圍;負責系統行政事業收費的徵收管理工作;參與項目前期、設計方案和初步設計審查;擬定年度項目計畫,組織編制下達建設、維護投資計畫及融資計畫;負責建設單位計畫執行、資金使用的監督檢查和評價、處理;負責全市城建資金固定資產的綜合管理和相關統計工作;負責組織協調行業招商引資工作。
(六)城市建設處
負責編制全市城建重點工程項目年度計畫;參與重點工程設計審查,組織指導重點工程建設;協調重點工程建設各有關單位、專業部門實施配套建設;參與或主持重點工程項目的竣工驗收,統計上報重點工程建設情況;參與市政基礎設施項目的交工驗收和移交接收工作。
(七)工程技術處
負責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項目論證及設計審查管理工作;負責基礎設施建設重大技術課題的研究、論證及新技術推廣套用工作;負責市政公用事業的工程技術管理工作。
(八)造價管理處
負責城建經濟運行分析的組織協調;負責固定資產投資、建築業發展各項指標年度計畫及完成情況統計的組織協調;負責經濟運行分析報告起草、匯報及結果運用的組織協調;負責監理、招投標代理、造價等中介服務經濟情況的蒐集、整理、統計、分析;承擔全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開展竣工結算備案和招標控制價備查工作;指導相關政府投資項目工程造價管理。
(九)行政審批辦公室
依據國家和省市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等相關規定和要求,負責本部門行政許可及其他行政審批事項的受理、審批和辦復工作;負責牽頭組織行政許可及行政審批事項的勘查、論證、檢驗、檢測、認證、審核、上報等(含年審、年檢、收費)相關工作;負責行政審批決定送達和行政許可證件的發放管理工作;負責有關行政審批事項的行政應訴工作;負責制定和完善本部門行政許可和行政審批項目的工作制度、工作程式以及行政審批專用章的使用和管理等工作。
(十)建設工程消防處
貫徹落實國家和省關於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相關政策和法律法規,擬定規章制度;組織實施轄區內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及備案抽查工作;組織開展對轄區內已申報消防設計審查的建設工程施工過程中的工地消防安全檢查、消防工程質量檢查;組織或參與建設工程施工過程中的消防事故調查處理工作;指導各縣(市)區開展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及備案抽查工作。
(十一)建築管理處
負責全市工程建設綜合管理和建築市場管理;負責建築行業信用體系建設;負責建設工程、建設監理和建築安裝企業的行業管理工作;負責施工等專業技術人員的培訓及執業資格認證管理工作;組織協調建築企業參與國際工程承包、建築勞務合作;負責建築業統計;負責建設工程監理招標投標管理工作;負責建設工程施工、監理及建築勞務契約備案管理工作;負責工程項目報建管理工作;負責建築企業和建設監理企業資質及市場準入管理工作;
(十二)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處
擬訂全市建築工程質量和建築安全生產有關政策和規章;負責全市建築質量安全和建築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負責施工企業相關人員安全生產資格考核;負責組織或參與建築工程重大生產安全事故及重大質量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負責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登記和竣工驗收備案。
(十三)勘察設計處
擬訂全市勘察設計、建築節能及牆體材料革新方面的發展規劃、計畫及相關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勘察設計行業管理;負責建築節能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建築節能項目,推進房屋牆體材料革新;負責初步設計審查及新建工程勘察、施工圖審查備案工作;負責建設工程因設計出現問題的處理及參與重要工程的竣工驗收;負責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工作;負責建築工程勘察設計契約審核登記工作;負責註冊建築師和註冊工程師的管理工作;組織實施重大建築科技項目攻關和科技成果轉化、推廣工作;負責城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工作。
(十四)招標投標管理處
負責監督全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負責招標代理機構資質和專家評審資格審查管理工作;負責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施工契約管理;負責受理和處理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投訴,查處招投標過程中的違法違規行為;負責招標投標代理機構從業人員的培訓工作。
(十五)市政管理處
負責全市市政管理工作;參與新建城市市政基礎設施的立項、設計、驗收;負責市政設施維修養護(其中道路為中修以下)工程的立項設計施工和驗收管理;負責市政維修養護工程技術管理;負責棚戶改造小區市政基礎設施的功能驗收;負責全市市政維修養護方面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突發事件應急處置以及依法組織或參與有關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協調、指導城區防汛工作。
(十六)城市排水管理處
負責全市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管理工作;負責擬訂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行業政策、管理標準、城區排水防澇應急方案並監督實施;負責市本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運營、維護的監督管理,以及特許經營的監督實施。
(十七)供水管理處
負責全市供水管理工作。負責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供水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標準,擬訂供水行業發展戰略、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供水行業管理;負責受理供水行業的諮詢工作;督促、指導城區處理信訪、投訴工作;負責全市供水行業安全生產的業務指導和督查、檢查;組織或參與有關供水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及事故的調查處理;組織指導城市供水水質監督管理制度,監督管理全市二次供水運行單位有關二次供水設施運行管理與維護。
(十八)燃氣管理處
負責全市燃氣管理工作。負責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燃氣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標準,擬訂燃氣行業發展戰略、規劃並組織實施;綜合協調燃氣供應和服務工作;負責燃氣行業管理;組織實施燃氣許可制度和燃氣經營服務、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制度;負責受理和處理燃氣行業的諮詢、投訴;負責全市燃氣行業安全生產的業務指導和督查、檢查;配合有關燃氣突發事件和應急處置及組織或參與有關事故的調查處理。
(十九)供熱管理處
負責全市供熱管理工作。負責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供熱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標準,擬訂供熱行業發展戰略、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供熱行業管理;指導實施供熱經營許可制度,組織實施供熱監督管理和綜合評價制度,監督執行測溫退費管理辦法;負責熱源保障和行風工作;督促、指導城區處理信訪投訴工作;負責全市供熱行業安全生產的業務指導和督查、檢查;組織或參與有關供熱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及事故的調查處理。負責組織實施熱源建設方案論證工作。
(二十)城市地下管網管理處
負責組織編制全市地下管網(地下綜合管廊)中長期發展規劃、專項規劃、工程規劃和建設規劃;負責統籌規劃、綜合協調全市地下管網建設與管廊使用管理工作;負責地下管線敷設的綜合管理及監督檢查工作,建立地下管網檔案;負責組織地下綜合管廊建設項目的重大技術方案論證工作;負責研究擬訂全市地下管網(地下綜合管廊)特許經營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地下綜合管廊運營、維護、考核等管理工作;建立地下綜合管廊應急管理機制體制,及時處置突發事故;負責監督指導綜合管廊建設項目的管理工作;承擔市地下管網綜合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十一)村鎮建設處
擬訂全市村鎮建設的法規、規章及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實施村鎮建設工作;負責村鎮開發、建設企業資質管理;負責村鎮建設勘察設計、監理、施工等管理人員和農村工匠的培訓工作;指導村鎮建設工程質量、安全工作和村鎮建設試點工作;負責村鎮建設相關統計及檔案管理工作。
(二十二)鐵路建設管理辦公室(房屋徵收與補償管理處)
負責全市鐵路建設的綜合協調工作、計畫制定、業務指導、方案論證、風險評估、征拆等工作。負責組織實施市本級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對各區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進行監督指導。
(二十三)市軌道交通辦公室
統籌協調相關政府部門、城區(開發區)及各有關單位落實捷運建設工程支持保障措施,組織協調捷運工程建設相關土地徵收、房屋徵收、拆遷安置、施工臨時占地、交通導改、環境保護等工作;協調捷運工程建設的可研、工程設計、招標、安全、質量、造價管理、工程驗收等相關工作;承擔市捷運工程建設指揮部辦公室日常工作。組織協調有關部門研究編制城市軌道交通發展建設規劃、專項規劃和年度計畫;組織協調有關部門擬訂城市軌道交通投融資方案意見及政策措施;負責全市軌道建設的組織實施和指導項目在建期間的運營管理工作。
(二十四)信訪處
負責機關信訪工作。負責來訪接談,政策解釋、信訪登記;受理、交辦、督辦、答覆重要信訪事項;研究、分析信訪情況,及時提出完善政策和改進工作的建議;負責局長接待日受理工作。
(二十五)震害防禦處
擬訂全市房屋與市政建設工程抗震防災的法規、規章及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管理城鎮、開發區以及重大工程建設場地的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負責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資格審查認證和任務登記;管理以地震動參數和烈度表述的抗震設防標準;審定市級以下重點項目建設場地的抗震設防標準;指導和監督重大工程及重要設施的抗震設防工作;負責組織實施全市房屋與市政建設工程的抗震設防工作;負責既有房屋、市政工程和構築物的抗震鑑定、加固和使用管理工作;組織或參與房屋與市政建設工程抗震質量事故的調查處理,開展震後房屋與市政建設工程的震害調查及評估工作;負責指導震區危險房屋、市政建設工程的搶險、排險工作;負責抗震綜合統計工作。
(二十六)機關黨委
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二十七)機關紀委
1、受上級紀委和本級黨委的領導,負責黨的紀律檢查工作。
2、認真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貫徹落實情況,領導各黨支部的紀檢工作。
3、對廣大黨員進行黨風黨紀教育,模範遵守黨紀國法,堅決同違反黨紀的現象作鬥爭。
4、檢查和處理黨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紀的案件,受理黨員的控告和申訴以及民眾對黨員的檢舉和控告等信訪工作。
5、維護黨員享有的權利,支持黨員的正義鬥爭。
6、接受上級黨的紀檢部門和本級黨委交辦的其他任務。
長春市城鄉建設委員會副主任:王化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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