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市人民政府關於印髮長春市道路交通安全社會化管理規定的通知

《長春市人民政府關於印髮長春市道路交通安全社會化管理規定的通知》在2001.08.07由長春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長春市人民政府關於印髮長春市道路交通安全社會化管理規定的通知
  • 頒布單位:長春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01.08.07
  • 實施時間:2001.08.07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直屬機構:
現將《長春市道路交通安全社會化管理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長春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一年八月七日
長春市道路交通安全社會化管理規定
為依法管理道路交通,推進道路交通安全的社會化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暢通工程的順利實現,促進經濟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本規定所稱道路交通安全社會化管理是指在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統一組織領導下,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協作、齊抓共管,各機關、團體、部隊、企事業單位、學校和其他組織(以下簡稱單位)依照本規定承擔政府落實的相關責任,從而形成全方位、多層次的社會化交通管理體系,以保障實現道路交通的安全和暢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市交通安全的社會化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市、縣(市)、區的交通安全委員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交通安全的社會化管理工作。各有關行政管理和宣傳教育部門及各有關單位要在市交通安全委員會的組織下,分工協作,齊抓共管,共同維護道路交通的安全和暢通。
第四條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要堅持嚴格執法,熱情服務,寓管理於服務之中,努力創造良好的交通環境。同時負責監督檢查和指導各單位落實交通安全社會化管理工作,並依照本規定實施獎勵和處罰。
第五條 規劃部門在進行城市規劃設計、審批建設工程時,應充分考慮機動車、非機動車停車場的設定,對未按規劃建設停車場或擅自改變停車場使用性質的行為,應當依法進行糾正和處理。
第六條 城建、公安、工商部門應當嚴格依法對臨時占道進行管理,及時清理各種違法占道經營行為,保持道路的完好和暢通。
第七條 市政建設和維護單位在主要街道施工時,除緊急情況外應當在夜間進行。挖掘道路的施工現場須設定明顯標誌和安全防護設施。竣工後須即時清理現場,修復路面和道路設施。
市內公車輛和城市客運計程車應當嚴格按照規定的線路運行。
第八條 臨街單位應當遵守"門前三包"的有關規定,履行自己應負的責任,保障責任範圍內道路的暢通。
第九條 教育部門要加強對在校學生交通法規和安全教育,堅持"交通安全從娃娃抓起",把交通安全教育納入國小教育計畫,每學期的交通安全常識教育不得少於4課時;要建立適合中國小學生特點的組織,利用課外活動時間開展一些有益交通安全的活動。
第十條 承擔交通安全社會化管理任務的單位和居民委員會,要根據本規定加強對單位職工和廣大居民民眾的交通安全教育,綜合運用行政、經濟管理手段,把管理任務落到實處。賓館、飯店、機場、車站等場所,要運用廣播、宣傳板等形式,加強對外來人口交通安全教育。
第十一條 新聞、廣播、電視等宣傳單位要通過開闢專版專欄,採用廣大交通參與者喜聞樂見的形式,廣泛宣傳交通法規和交通安全常識,逐步提高廣大市民的文明交通和自我約束意識。
第十二條 交通安全委員會應當依據本行政區域內各單位的職工數和車輛數分別確定其各自的交通安全責任指標,下達到各縣(市)、區交通安全委員會。由縣(市)、區交通安全委員會具體落實到駐區各單位。
本市內大型企業及公交公司等較大的專業運輸企業的交通安全責任指標,由市交通安全委員會直接下達。
第十三條 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採取切實可行的措施,作好本單位職工特別是駕駛員的宣傳教育工作,年度職工交通違章人數要力爭控制在總人數的5%以內;發生重大交通責任事故的車輛數要儘量控制在總車輛數的3‰以內。
第十四條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經常對各單位交通安全工作進行監督和檢查,必要時可以會同其他有關部門實施聯合檢查。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實施交通安全檢查時,被檢查的單位和個人必須予以積極配合,不得阻撓和拒絕。單位機動車年檢合格率應當達到95%。
第十五條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做好交通安全培訓教育工作,對單位車管人員、駕駛員進行每年不少於18課時的年度交通法規培訓。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開展對違章駕駛員的強制性教育,違章駕駛員必須經培訓合格後方可重新上崗。
第十六條 對在交通安全社會化管理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和獎勵。
對在交通安全社會化管理工作中工作不力,違章、事故超標的單位,由交通安全委員會掛限期整改黃牌予以警告。
第十七條 工商、城建、規劃、教育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履行職責不力,影響交通安全社會化管理的,由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對單位主管領導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八條 單位車輛發生重大或特大交通事故,且本單位駕駛員負有責任的,由單位的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對單位主要負責人及主管負責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九條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秉公執法、依法行政,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和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本規定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2年7月14日頒布的《長春市交通安全責任制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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