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加強全市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強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見》(國發〔2012〕30號)和《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實施意見》(粵府〔2013〕36號)精神,進一步加強全市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預防和減少農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廣大人民民眾生命交通安全,結合我市實際,特制訂本方案。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肇慶高新區管委會,肇慶新區管委會,粵桂合作特別試驗區(肇慶)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直屬各單位:
現將《關於加強全市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實施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肇慶市人民政府
2015年9月6日
關於加強全市農村道路交通安全
管理工作的實施方案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強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見》(國發〔2012〕30號)和《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實施意見》(粵府〔2013〕36號)精神,進一步加強全市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預防和減少農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廣大人民民眾生命交通安全,結合我市實際,特制訂本方案。
一、總體目標
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管控並舉,綜合施策”的方針,全面加強對人、車、路、環境的安全管理和監督執法,全面建立“政府主導統領,職能部門協作,層級聯勤聯防,社會資源互補”的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社會化管理工作格局,不斷推進針對農村廣大民眾和交通參與者的交通安全意識教育,通過全面加強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促使全市農村道路交通違法行為明顯減少,交通秩序明顯改觀,交通環境明顯改善,交通事故有效控制,農村道路交通事故傷亡人數絕對下降,農村道路交通安全形勢保持平穩並逐漸好轉。
二、工作措施
(一)完善組織機構建設,強化組織領導。
1.加強組織機構建設,建立完善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體系,落實農村道路交通安全分級管理責任制。
2.建立市級部門間農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聯席會議,加強農村道路交通安全領導。由分管交通安全的市領導擔任召集人,成員由市公安、交通、安監、公路、宣傳、法制、工商、教育、農業、商務、財政、稅務、質監、保險行業協會等部門負責同志組成,聯席會議下設辦公室,設在市公安局交警支隊。
3.各縣(市、區)政府及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和加強支持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縣(市、區)、鎮政府(街道辦)和村(居)委會層級負責的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機制,建立部門間農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聯席會議,並設辦公室具體負責日常組織協調工作。各地農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聯席會議每季度不少於1次組織分析農村道路交通安全形勢,研究問題,部署工作。
4. 各鎮(街)成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辦公室(簡稱交管辦),負責(鎮)街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鎮政府(街道辦)主要領導為所屬區域道路交通安全第一責任人,交管辦由分管交通的鎮政府(街道辦)領導兼任主任。各縣(市、區)政府要加快交管辦的設定進度,於2015年10月前完成各鎮(街)交管辦設定,交管辦的日常工作由各鎮(街)安排專門人員或交通安全員負責。各鎮(街)交管辦要進一步推動建立教育勸導查糾機制,組織指導各村(居)委會在重要路段、村口設立交通安全勸導站,由本村的交通安全協管員對農村交通違法行為進行提示勸導和教育糾正,把住“出村關”。結合法務部門開展的“一村(社區)一法律顧問”工作,切實提高農村民眾的守法意識。各鎮(街)交管辦每月不少於1次對本鎮(街)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研判分析。
5.各村(居)委會建立道路交通安全勸導站,由村(居)委會幹部兼任村勸導站工作人員。鎮政府(街道辦)負責組織各村(居)委會按照村人口和機動車擁有量,在每條行政村聘請不少於2名交通安全協管員專職負責日常工作,由鎮(街)交管辦負責指導。交通安全協管員可從農村幹部和有威信的民眾中聘請,負責掌握本村機動車、駕駛人基礎信息,建立台賬;入戶開展教育宣傳或組織集中學習;在村口進行檢查、勸導、提示;督促新購機動車的農民民眾辦牌辦證,制止無駕駛證的人駕駛機動車,並引導其參加培訓考試,督促機動車車主、駕駛人按期進行機動車年度檢驗和駕駛證審驗。
6.完善交通安全工作考核機制。各地、各有關部門要按“一崗雙責”的要求,將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納入基層政府安全生產目標責任考核體系,實行量化考核。安監部門要牽頭建立以道路交通安全控制指標完成情況和道路交通安全重點工作落實情況為重點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考核體系,作為安全生產目標責任考核的重要內容,推動縣、鎮政府定期研究本地農村交通安全形勢,不斷加強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二)明確層級管理職責。
7.各縣(市、區)部門間農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聯席會議主要職責:(1)在縣(市、區)政府領導下,組織、協調和指導全縣(市、區)道路交通安全工作;(2)組織、審核道路交通安全規劃,制定切實可行的年度計畫;(3)綜合研判道路交通安全形勢,有針對性地採取治本之策;(4)部署全縣(市、區)綜合性的道路交通安全檢查和專項活動;(5)協調成員單位推進全縣(市、區)道路交通設施建設、重特大道路交通安全隱患整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隊伍建設和裝備建設;(6)組織開展形式多樣,民眾喜聞樂見的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7)負責對縣(市、區)、鎮(街)及有關部門、單位落實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職責情況進行監督和考核。
8.鎮(街)交管辦主要職責:(1)組織本轄區協管員學習道路交通安全及道路運輸管理法律法規,牽頭組織開展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工作;(2)建立轄區內道路、機動車和駕駛人的基本信息檔案和電子檔案,實行對道路、車輛和駕駛人的有效管理,及時掌握動態;(3)督促轄區機動車車主及駕駛員依法辦理相關證照,引導幫助辦理車輛年檢、過戶、證照審驗等業務;(4)負責轄區內道路交通安全的日常管理和聯防巡查,加強節假日、圩日等重點時段和活動的交通秩序管理,勸阻道路交通違法行為,協助公安交警部門查處交通違法行為;(5)開展轄區內道路交通安全隱患排查,協調組織交通安全隱患整治活動。
9.村(居)委會交通安全勸導站及交通協管員主要職責:(1)宣傳交通安全法律法規、交通安全知識,提高駕駛員和農村居民的交通安全意識、法律意識、保險意識和自我防護能力;(2)對農村道路交通事故,及時報警、保護現場、組織救援,積極協助公安交警部門做好事故調解和善後處理工作;(3)及時勸阻交通違法行為;(4)每月收集、更新本村機動車和駕駛員的基本信息,督促村民及時辦理相關證照和手續;(5)積極協助當地政府和公安交警部門做好本村道路隱患排查整治工作;(6)及時採取防範措施,有效應對大雨、濃霧、霜凍等惡劣天氣情況下出現的道路安全隱患,並向公安交警報告,協助預防事故發生。
(三)加強經費保障。
10.強化農村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經費保障。各地人民政府要把農村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按照“事權和支出責任相適應”的原則,解決好鎮(街)交管辦、村(居)委會交通安全勸導站的建設、辦公、聘請農村交通協管員以及農村交通安全宣傳等開展農村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所需的經費。
(四)改善農村道路通行環境。
11.加強農村道路養護。各縣(市、區)、鎮(街)有關國、省、縣等級的公路養護管理實行專業養護隊伍養護,交通運輸、公路管理部門根據道路性質,按國、省、縣道管理許可權分別具體組織實施和監督考核,各鎮政府(街道辦)對鄉道及以下農村道路具體組織實施,縣級政府實行經費補助。村村通公路實行“縣統籌、鎮組織、村養護”的模式,交通運輸部門負責技術指導、工作考核和工程監督,鎮(街)交管辦負責組織落實和對村監督考核,村級負責日常養護,並按養護質量效果實行經費補助。
12.抓好公路建設“三同時”工作。要把農村道路安全列入實施公路安全生命防護工程的重點工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路管理部門要加強建設單位的指導和監督,對新建、改建的農村道路,要嚴格執行交通運輸部《農村公路建設指導意見》中《農村公路建設暫行技術要求》和道路交通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的“三同時制度”,設定與道路等級匹配的交通標誌、標線的安全防護設施,建立工程質量責任追究制和安全生產責任制,嚴格把好工程質量關、設計審查關和竣工驗收關,確保工程質量和道路通行條件。各鎮(街)交管辦配合做好轄區內村村通公路養護管理、建設的環境保障工作,負責通村公路及其設施的保護工作。
13.積極發展農村客運事業。按照“建、管、養、運”一體化發展思路,重點做好農村客運線路發展規劃和運力投放規劃。交通、公安、公路等部門和鎮(街)交管辦要對道路通行狀況進行評估,對符合通行客車條件的農村線路及時投放運力,開通客運班車,切實解決農民民眾出行難的問題。
(五)強化隱患排查治理。
14.落實隱患排查治理職責。各鎮(街)交管辦、各村(居)委會交通勸導站要聯合公安交警部門開展農村道路交通安全隱患排查工作,並及時向縣(市、區)農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聯席會議上報治理意見,由各地農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聯席會議督促當地政府做好隱患治理工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路管理部門積極配合,各縣(市、區)農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聯席會議跟蹤督促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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