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城市綜合開發的暫行規定

為了加速城市改造,實行城市綜合開發,把我市建設成布局合理、功能齊全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城市,根據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的實際,特制定《吉林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城市綜合開發的暫行規定》。

【發布單位】80708
【發布文號】吉市政發[1988]1號
【發布日期】1988-01-12
【生效日期】1988-01-12
【失效日期】1988-01-12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吉林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城市綜合開發的暫行規定
(1988年01月12日吉市政發〔1988〕1號)
第一條為了加速城市改造,實行城市綜合開發,把我市建設成布局合理、功能齊全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城市,根據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的實際,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城市綜合開發是改造城市、建設城市的有效途徑,必須統一規劃,成區展開,合理布局,配套建設。城市綜合開發的目標,要以城市道路兩側的區域和棚戶區為重點。
第三條市城鄉建設委員會是全市城市綜合開發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貫徹國家、省的有關政策;審查城市綜合開發規劃;對開發單位實行行業管理;協調城市綜合開發工作。
市房產、教育、商業、公安、電業、郵電等有關部門,都要按照各自業務分工,積極創造條件,支持和扶植城市綜合開發事業。
第四條城市綜合開發,按開發任務的分工。分別由相應的開發公司承擔。承擔城市綜合開發任務的開發公司屬事業單位。為了提高開發工作的社會效益,在開發公司內部要按企業進行管理。
第五條城市綜合開發採取分區的方式進行。城市綜合開發小區必須按照國家建委一九八0年頒發的《城市規劃定額指標暫行規定》的要求,配套建設區內的道路、給排水、供電、供熱、煤氣、通訊、綠化等基礎設施,商店、糧店、農貿市場、腳踏車棚、公廁等生活服務設施和中國小、託兒所、幼稚園、文化娛樂室、門診所等教育文化衛生設施,以及街道辦事處、派出所等行政治安管理機構的辦公設施。
第六條城市綜合開發必須按照城市建設總體規劃的要求進行。規劃管理部門要儘快編制城市小區建設的詳細規劃。要提前一年制定已經確定綜合開發小區的建設規劃方案。
綜合開發小區的建設規劃方案必須廣泛徵求意見,要在諸多草案篩選的基礎上確定最佳規劃方案。規劃管理部門在審查規劃方案時必須進行可行性論證,要徵求房產、城管、電業、商業、教育等有關部門的意見。綜合開發小區的建設規劃,必須報經市政府批准。規劃一經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必須執行,不得擅自變更。
綜合開發小區的規劃除了按規劃管理部門要求,繪製相應的設計圖紙外,還必須製作規劃模型。
第七條實行城市綜合開發後,禁止建設單位見縫插針進行建設。除城市邊緣區域和單位住宅區外,規劃管理部門原則上不再審批不參加小區建設的零散建築位置。對經批的零散項目,加收一倍的城市基礎施設配套費。
建設單位在本單位住宅區內進行住宅建設,也必須按綜合開發小區的要求進行配套建設。
第八條綜合開發的小區,由開發公司負責組織建設,開發公司要採取投招標的方式確定施工單位。施工單位必須嚴格按批准的規劃要求進行施工,不準隨意改變。施工中因地理條件等客觀原因需要變更設計時,必須向原設計部門提出變更設計報告並經規劃管理部門批准。
開發公司要加強綜合開發小區建設的組織和管理工作,成立小區建設管理處,具體負責小區的建設。
第九條城市綜合開發小區原則上要當年開工,當年交付使用。因開工面積大、建築標準高,當年不能交付使用的綜合開發小區,建設工期最長不得超過三年。
第十條城市綜合開發小區實行集資統建。凡需在市區內建設住宅的單位,必須參加集資統建,必須按所需住宅的數量向開發公司繳納統建集資款,由開發公司負責組織建設。
城市綜合開發小區的各種配套設施建設,必須與住宅建設同時設計、同時投資、同時交付使用。
第十一條城市綜合開發小區的統建集資款由下列費用構成。
(一)用於安置動遷戶和被動遷單位的費用;
(二)建築工程的前期準備費用;
(三)集資房屋本身的建築造價;
(四)開發小區內的各種配套建設費用;
(五)開發公司按規定標準所提取的管理費。
統建集資款根據不同建設地點、房屋結構、設備、環境、質量、朝向、層次,可有所區別。
統建集資款的具體標準,由開發公司提出意見,報市建委、物價局審定。
第十二條綜合開發小區工程竣工後,開發公司應繳請規劃房產、質檢、教育、園林等管理部門,按規劃和上級有關規定進行小區總體驗收。驗收不合格的項目,必須採取措施,達到規定的標準。
第十三條綜合開發小區內用於安置動遷戶的房屋產權交房產部門,由房產部門進行管理,集資統建房屋的產權屬參加集資統建單位,房屋委託房產部門代管(整棟的,集資統建單位也可以自行管理),集資統建單位不要產權的,房屋產權可移交房產部門,集資統建單位享有永久的使用權(在房租屋改革未出台前,集資單位要承擔大、中維修的費用);各種配套建設的房屋產權屬房產部門,分別交給相應的機構使用。
第十四條城市開發小區交付使用後,區內的行政管理由街道辦事處、派出所等有關機構負責。
第十五條在城市綜合開發小區內配套建設商業網點、人防工程、市政基礎設施後,不再繳納商業網點費、人防工程費。區內用於安置動遷戶、被動遷單位的房屋和各種配套設施的建築稅免收。集資統建住宅的建築稅,由參加集資統建的單位按集資面積的工程造價繳納,開發公司代收、代繳。
在綜合開發中,開發公司可以向需要擴大住房面積的動遷戶所在單位收繳擴大面積建設費。
第十六條開發公司在城市綜合開發小區中所取得的經濟收益,上繳財政部門,用於城市建設的再開發,專款專用。市政府認為必要時,可視同城建資金,與城建資金捆在一起使用,用於城市建設中的重點項目建設。
第十七條在城市綜合開發中,開發公司可以按小區工程總價百分之二點五的比例提取管理費,作為開發公司的事業經費。
第十八條城市綜合開發實行小區工程項目承包,開發公司要與市政府簽訂小區項目承包契約,根據小區不同狀況確定收益指標,超收分成,欠收自補。開發公司在小區綜合開發中所得的超收部分,大部分要作為公司的發展資金,其餘可作為單位的福利基金和獎勵資金。
第十九條本規定由市城鄉建設委員會負責組織實施。
第二十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市政府及有關部門過去發布的有關規定同本規定有牴觸時,按本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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