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人民政府關於冬季清除城區冰雪的暫行規定

《吉林市人民政府關於冬季清除城區冰雪的暫行規定》是一部吉林省吉林市政府相關部門於1993年11月02日發布,並於發布當天正式實施的地方性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市人民政府關於冬季清除城區冰雪的暫行規定
  • 發布單位:80708
  • 發布文號: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58號
  • 發布日期:1993-11-02
  • 生效日期:1993-11-02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簡介,具體內容,

簡介

【發布單位】80708
【發布文號】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58號
【發布日期】1993-11-02
【生效日期】1993-11-02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具體內容

吉林市人民政府關於冬季清除城區冰雪的暫行規定
(1993年11月2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五十八號)
第一條為了及時清除城區冰雪,維護正常的生產、工作和生活秩序,確保交通安全和市容整潔,根據《吉林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凡在本市城市建成區內的機關、團體、部隊、學校、企事業單位及個體工商戶,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市市容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全市清除冰雪的組織、檢查、評比工作。
各區整頓市容交通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本轄區內清除冰雪的組織、檢查、評比工作。
各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街道區域內清除冰雪的具體組織工作。
第四條清除冰雪的責任區由各區政府、街道辦事處根據駐區、街單位的規模、人員和車輛數量劃定。
第五條各區政府、街道辦事處應與清除冰雪單位簽訂清除冰雪責任書,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六條下列廣場、橋涵、街路的冰雪由市城區的機關、團體、部隊、學校、企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按區政府、街道辦事處劃定的責任區段清除:
(一)站前廣場、江城廣場、百貨大樓廣場、土城子廣場、岔路鄉廣場;
(二)吉林大橋、松花江大橋、龍潭大橋、致和門立交橋;
(三)松江中路、松江西路、北京路、福綏街、長春路、光華路、桃源路、北大街、順城街、琿春街、河南街、越山路、吉林大街、重慶街、天津街、南京街、江灣路、上海路、中康路、延安路、通江路、中興街、長沙路、哈達大街、和平街、徐州路、遵義東路、龍山路、承德街、武漢路、漢陽街、湘潭街、鄭州路、恆山路、華山路。
除上述廣場、橋涵、街路外,各區政府、街道辦事處可根據實際需要劃定一些街路、胡同,作為清除冰雪的路段,組織駐街單位和有關人員清掃。
第七條露天市場、停車場等場所的冰雪由下列單位負責清除:
(一)露天市場的冰雪,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組織工商業戶清除;
(二)機動車、非機動車停車場的冰雪,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清除;
(三)公交、客運停車場的冰雪,由公交、客運部門負責清除;
(四)自來水公用水栓積冰和因自來水管線溢漏形成的積冰,由產權單位負責清除;
(五)供熱管線溢漏形成的積冰,由產權單位負責清除;
(六)雨水井口和街路人行道的冰雪,由其所在區的環衛隊清除。
(七)無下水管道的平房區的積冰,由其所在區環衛隊清除。
第八條責任單位應在雪停後二十四小時內(節、假日順延)清除完責任區的冰雪。
第九條站前廣場、江城廣場、百貨大樓廣場、土城子廣場、岔路鄉廣場、各露天市場、各停車場、吉林大橋、、松花江大橋,龍潭大橋、、致和門立交橋、吉林大街、長春路、松江中路、松江西路、北京路、中康路、順城街、河南街、長沙路、重慶街、天津街、中興街、華山路、遵義東路的冰雪,由責任單位在冰雪清除後的三日內清運到各區指定的地點。
除前款規定以外街路的積雪,要整齊地堆放在馬路邊石上或樹根旁邊。
第十條各單位的封存車、廠區內專用車,由交通管理部門辦理有關手續後,可以上路清掃清運冰雪。
第十一條在集中清除冰雪的時間內,除救護車、消防車、通訊車、公交線路車、郵政專用車、工程搶險車和其他經批准的車輛外,其它機動車輛禁止在正在清雪的路段行駛。
第十二條清除冰雪的廣場、市場、停車場、橋涵、街路要達到雪淨、冰無,並經市市容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和區整頓市容交通領導小組辦公室驗收合格。
第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往雪堆上傾倒垃圾、污物、髒水;不得在公共汽(電)車站台、綠化帶上及垃圾箱、果皮箱周圍堆放積雪;不得往雨(污)水井口、污水圈內傾倒積雪;不得向街路和人行道上揚灑積雪
第十四條對模範遵守本規定在清除冰雪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有關部門給予表彰或獎勵。
第十五條對違反本規定的,由市市容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區整頓市容交通領導小組辦公室或會同有關部門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第八條、第九條之規定,未在規定時間內清除清運冰雪的,由所在街道辦事處通知責任單位按每平方米二元和每車二十元的標準繳納代清代運費,責任單位不按規定繳納冰雪代清代運費的,由責任單位的開戶銀行直接劃撥,並對責任單位處以一百元至五百元的罰款或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有車輛單位,由交通管理部門封存其非生產用車,直至交付罰款和代清代運費。
(二)違反第十一條之規定,清除冰雪期間,機動車輛未經批准上路行駛的,每車次處三十元以下罰款或警告,情節嚴重的可並處弔扣二個月以下駕駛證。
(三)違反第十三條之規定,亂倒垃圾、污水、積雪的,每人次處五元至二十元的罰款。
第十六條對尋釁滋事、辱罵毆打管理人員,妨礙清除冰雪工作的,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罰。
第十七條當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複議。當事人對複議決定仍不服的,可在收到複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複議,不起訴又不履行的,由處罰機關或複議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八條依據本辦法所收繳的代清代運費由街道辦事處統一管理,受所在區財政部門監督,全部用於冰雪的清除清運工作。
第十九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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