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市人民政府關於經濟政策的若干規定
- 外文名:Provisions of the Jilin Municipal People's Government on economic policies
- 發布單位】:80708
- 發布文號:吉市政發[1986]94號
- 發布時間:1986-12-20
從一九八七年起,市屬預算內工交、商業、物資企業,在確保實現利潤和上繳利潤比上年增長的原則下,區別企業不同情況,實行利改稅目標管理、上繳利稅包乾等多種經濟承包形式。不管實行哪種形式,均統一按利改稅規定上繳,由市財政局按企業包乾契約結算,超繳部分由財政返還給企業。
為調動國營企業(指市屬國營企業,下同)積極性,對超額完成上繳計畫的企業領導由政府視超繳情況給予獎勵。
1、為了增強企業自我改造能力,對技術改造任務較重、固定資產折舊率偏低、調節稅偏高的國營企業,從一九八七年起,提高固定資產折舊率,減免調節稅。對第一批確定的十二個技術改造重點企業,除減免調節稅、提高折舊率外,免交折舊基金,緩徵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減、免、緩徵額全部併入企業專項基金,用於技術改造和新產品開發。減、免、緩額度等審批手續分別由市財政局、稅務局辦理。
2、企業(除註明者外,均指市以下企業,含城鄉集體所有制企業,下同)的技術改造和技術引進項目,按契約規定期限提前投產期間所獲利潤,免徵所得稅,全部留給企業。企業進行技術改造、新產品開發投入的自有資金,按在項目全部投資中所占比例,從投產項目新增利潤中分成,直到全部提足為止,所得分成用於補充企業自有流動資金、技術改造和新產品開發專項基金。
3、國營企業列入市計畫的技術開發和新產品試製項目,經市財政局批准,其試製費用在二十萬元以內的,當年攤入成本;二十萬元以上的,逐年攤入成本,最長攤銷期為三至五年。集體所有制企業可按稅務部門批准的項目,在稅前列支。
4、為加速企業的技術改造,企業可將幾種專項基金合併使用;銀行、稅務、財政部門發放的技措貸款或周轉金,以及吸收外省市、外單位的各項資金,允許企業用新增利潤稅前償還,個別有困難的,可按稅收體制報批,給予以新增產品稅還貸的照顧。
主要用於提高產品質量、降低消耗、治理環境污染等方面的技術改造項目。在新增效益無力償還投資貸(借)款的情況下,經財政或稅務部門批准,允許企業用綜合效益歸還。
5、城鄉集體所有制企業的技術改造項目,單項工程投資額二萬元以下的,免徵建築稅;二萬元以上至五十萬元以下、納稅確有困難的,經稅務部門批准,給予減半徵收建築稅照顧。
6、企業進行技術轉讓和技術服務所得的淨收入,每年不超過三十萬元的,全部留給企業;超過三十萬元的,只徵收超過部分的所得稅,其餘全部留給企業。留給企業的純收入部分,允許提取10~15%做為獎金,其餘主要用於企業的技術開發。
1、設立市新產品開發基金。市財政從工業超收分成中每年拿出100萬元至150萬元,做為新產品開發基金,專項用於開發新產品。
2、國營企業列入省、市年度試生產計畫的新產品,從產品銷售之日起,實現的利潤免徵調節稅。繳納所得稅有困難的,經稅務部門批准,列入國家計畫的免徵三年;列入省計畫的免徵二年;列入市計畫或經市認定的免徵一年,生產周期長的免徵二年。免徵所得稅後仍有困難的,經稅務部門批准,還可給予免徵產品稅和增值稅照顧,列入國家計畫的免徵三年;列入省計畫的免徵一至二年;列入市計畫或市認定的,給予定期減免照顧。城鄉集體所有制企業的新產品,可比照上述規定,經稅務部門批准,給予定期減免所得稅、產品稅、增值稅照顧。
3、為推動企業管理、技術進步、設立市全優企業獎、質量管理獎、優質產品獎、優秀質量管理小組獎。全優企業獎以企業為單位,獎金一至四萬元;質量管理獎以企業為單位,獎金人均十元左右;優質產品獎以產品為單位,獎金一千元;優秀質量管理小組獎以小組為單位,獎金一百五十元。上述獎金均由市財政撥付,並在頒發獎金的同時,由市政府授予受獎單位獎盃或榮譽狀。
4、企業利用“三廢”生產的產品,經稅務部門批准,給予定期減免稅照顧。
在國營企業擴大原材料、能源節約獎範圍,品種由企業自定,提獎比例和考核標準報市經委、財政局聯合審定。對已經達到國內同行業先進水平的,按核定的定額進行考核,其他企業應以上年實際消耗量(或前兩年實際平均消耗量)考核。因產品品種、原材料和能源質量變化等客觀因素影響,企業無法執行原有定額或無法與上年比較時,由企業申報,經市經委、財政局聯合審定後,按制定的消耗定額基數進行考核。企業在制訂全年及分月節約計畫後,每月可根據實現的節約額和規定的提獎比例,按70%預提,年終結算,超發部分從企業當年獎勵基金中一次扣回,如當年獎勵基金不足,剩餘部分從下年度獎勵基金中扣回,沖減成本。
具備條件的企業,經企業主管部門審查,報市財政局、稅務局批准後,可實行目標成本節約獎,在企管費降低10%的前提下,目標成本以上年財務決算中的可比產品單位成本為基數,按降低額5~10%提取獎金。實行目標成本節約獎的企業,不再實行原材料、能源節約獎。
企業可對確屬短線的主要生產原料、材料實行採購承包,品種和提獎比例由企業報市經委(集體企業報企業主管部門)、財政局或稅務局批准後,受益企業根據價格水平,按照實際到貨量,給承包人提取獎金,所提獎金在企業採購費用中列支。
上述各種獎金均在成本中列支,同時將列支金額計入企業工資總額,不計征獎金稅。
1、工業企業一九八六年末以前生產的長線產品或積壓產品,以及一九八五年以前國營和集體商業、物資企業庫存的冷、背、呆、滯、銷小存大的商品,其品種及提獎比例經市經委(財貿辦)、市財政局(稅務部門)批准後,可實行銷售承包。在產品銷售到用戶,企業收到貨款後,受益企業即可根據價格水平、還款速度等因素,給承包人提取獎金,所付獎金在銷售費中列支。
2、國營和集體商業、批發、零售部門銷售的地方產品,經稅務部門審核,以購貨發票為據,批發企業毛利率低於0.5%的,免徵批發環節稅,零售企業毛利率低於10%的,經稅務部門批准,免徵營業稅。
3、生產生產資料的大中型國營企業,完成國家指令性計畫後,超產自銷浮動加價部分實現的利潤,免徵調節稅。
4、工業企業處理一九八六年末以前生產的滯銷、積壓產品,因削價發生虧損、一九八七年已限產或不再生產的,如納稅確有困難,經稅務部門批准,可給予定期減免產品稅、增值稅的照顧。
5、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工業企業的供銷機構可以經營外省、外系統的同類產品,可在國家規定的品種範圍內經營其它物資,用來同外單位調劑本企業生產所需生產資料。各企業的勞動服務公司可以經營主辦廠的邊角余料和超產產品。
6、企業由於改進包裝,使產品減損增收,由市包裝協會、市包裝辦公室和市保險公司根據減損增收額度,按一定比例頒發一次性資金,所發獎金不計入企業獎金總額。
1、實行聯合的企業分得的利潤,當年免徵調節稅。城市企業與鄉鎮企業聯合分得的利潤,減半徵收當年所得稅。虧損企業由於聯合扭虧為盈的,當年利潤全部留給企業,第二、三年減半徵收所得稅。虧損企業與盈利企業聯合的,其退庫指標不變。對三萬元以下的微利企業,通過聯合增盈的,給予減免稅照顧。
2、對新辦的第三產業經濟聯合體,從開辦之日起給予免徵所得稅一年照顧。國營、集體、個體聯辦的食品工業,免徵所得稅一年,免稅期滿後納稅仍有困難的,經稅務部門批准,根據不同情況給予定期減免稅照顧。
3、建材企業開展橫向經濟聯合生產各種新型材料,納稅有困難的,可給予定期減免所得稅照顧;新型建材聯合企業投產初期生產的新型建材產品,可給予減免所得稅一至二年的照顧。利用工業廢渣生產建材的,項目投產後五年內免徵所得稅和調節稅,緩徵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
1、為鼓勵企業多出口、多創匯,對出口產品堅持“四優先”原則,即:生產所需要的原輔材料優先安排供應;所需的燃料、動力,有關部門給予優先安排和供應;為擴大出口產品而進行的技改和新建項目優先安排貸款和用匯指標;技術改造、基本建設等優先安排計畫。
對做出貢獻的產品出口企業和職工實行獎勵制度。以一九八五年出口創匯額為基數,在基數內每實現出口創匯一美元,由外貿部門獎勵人民幣三分;超基數創匯一美元,獎勵人民幣一角。此項出口獎勵作為企業稅後留利,大部分用於發展生產,部分可用於增發職工獎金。完成出口計畫的企業,可多發一個月獎金,其中出口機電產品企業可增發二個月獎金,免徵獎金稅。對在出口工作在做出優異成績的企業或開發新的出口產品品種、獲國際優質獎的產品,由市政府給予命名和獎勵。
1、從一九八七年起,對國營企業和重點集體企業實行流動資金目標管理,由市經委、財政、銀行及企業主管部門共同核定流動資金年度占用額、產成品資金占用限額和銷售資金率,做為資金管理目標,建立各種形式的資金管理責任制。年末,企業可從減少資金占用而節約的銀行貸款利息中,提取20%做為獎金,在費用中列支。
2、對新建、擴建項目,自籌投資額不足和一九八六年底前建成投產後鋪底資金有困難的,在原材料有來源、產品有銷路、經濟效益好的前提下,銀行可予發放貸款支持。對季節性生產企業流動資金不足的,在貸款上按正常企業對待。
3、為促進企業處理積壓產品,對由於市場原因造成的暫時性積壓,半年內可以處理、還款確有保證的,如需貸款購進原材料,生產適銷對路產品時,在企業提出切實可行的處理計畫和措施後,銀行可給予貸款支持。
對產品質量好、有銷售契約、但購貨單位暫時無支付能力的企業,只要取得購貨單位及開戶銀行付款保證,銀行可予辦理期票貼現。
對已經停止生產的積壓產品,如購貨單位確能在半年內分期承付貨款,經銀行同意,可實行賣方貸款或賒銷。在此其間企業正常資金,銀行可給予貸款支持。
為了鼓勵企業處理積壓產品或商品,對發生的削價損失,只要企業列入“待處理財產損失”項的,工業企業在一年以內、商業企業在二年以內貸款可不加息。
4、為減輕企業負擔,對確因客觀原因影響,貸款不能按期歸還的,可放寬展期時間,展期時間包括原貸款時間不超過一年,展期內不加收利息。
5、為了支持企業技術改造添平補齊,銀行可用一部分流動資金貸款指標,發放單機、單項貸款。對企業房屋、設備的大修理,經主管部門批准,銀行審查同意,可給予大修理貸款,貸款期可由一年延長至二年。
對確已批准列入省、市計畫的技術改造項目,在資金計畫尚未下達前,銀行為了支持企業儘快實現效益,可視具體情況,按省有關檔案,先行發放(墊付)適量貸款。企業如因生產占用了專用基金而影響技術改造時,在符合貸款規定、有物質保證的條件下,可給予一定額度的流動資金貸款,分期分批替出被占用的專用基金。
6、為了支持企業清理拖欠貨款,對有償還能力的地區內拖欠貨款,凡符合貸款條件的,可給予適當額度的貸款進行清理。工商企業到異地採購時,因採購地點不固定、交通不便、生產或市場急需,以及在政策和計畫範圍內應該使用現金時,由本單位和財會負責人簽字蓋章申請,經銀行審查同意,可支取現金。
7、企業組織職工集資入股和社會集資,一般年息在10%範圍內所支付的利息,允許在稅前列支。
1、老浴地、理髮企業(含對社會開放的機關、廠礦同類企業)經營本業的,以及飲食企業經營的早餐,一九八七年免徵營業稅。對旅店企業經營本業,以及副食品店經營蔬菜的,一九八七年減半徵收營業稅。凡飲食、理髮、浴池、旅店、照像、修理、服務、蔬菜、副食品企業以及民政部門直接開辦的微利企業,一九八七年度納稅有困難的,經稅務部門批准,給予定期減免營業稅和緩徵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的照顧。
2、採用新技術、新設備、生產新產品的食品工業企業,近期納稅有困難的,經稅務部門批准,可在一定期限內免徵所得稅,緩徵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
對食品工業中的虧損和微利品種,納稅有困難的,經稅務部門批准,給予免徵產品稅和緩徵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的照顧。
3、商業街兩側房屋改做集體商業、飲食業、服務業、修理業的門市房時,使用企業所支付的改造資金,可在企業的費用中按實列支,數額過大的應分期攤銷。現有的商業、飲食業、服務業、修理業的設施改建,亦按上述原則處理。上述行業所屬企業租用的產權屬房產部門的營業房,因改善營業條件的需要所支出的房屋改建、修理費用,經稅務部門批准,可在稅前按實列支。經房產部門同意,亦可視為墊修,實行以修頂租。
4、生產小商品的專業企業,社會效益好而經濟效益較差、年人均實現利潤在三百元以下的,免徵所得稅,經稅務部門批准,還可適當減免產品稅,緩徵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
1、國營企業扭虧為盈的,當年實現的利潤全部留給企業,第二年實現的利潤減半徵收所得稅。集體所有制企業由於部分產品稅率調高而造成虧損或低於微利企業水平的,經稅務部門批准,可給予定期減免所得稅、產品稅、增值稅照顧。
2、對先虧後盈、全年確保不虧損的企業,可不按虧損企業對待,對其正常生產和流通所需資金,金融部門要給予貸款支持。對由於處理積壓產品造成削價損失而發生虧損的企業,由主管部門出據擔保,能在一年內彌補的,可不按虧損企業對待,彌補期內所占用的貸款可不加息。
3、對產不抵債的企業,只要找到可靠的生產門路、確能恢復生機的,可在貸款上實行“一事一議”的辦法予以扶持。
4、季節性生產企業停產期間開展多種經營的收入,以及關停企業組織生產自救的收入,用於維護關停費不足時,經稅務部門批准,可給予適當減免稅照顧。
1、對有歷史掛帳的流動資產損失“包袱”的集體企業和小型國營商業企業,由企業主管部門制定逐年攤銷計畫,報經稅務部門同意後,可在稅前逐年攤銷。
2、為解決市區合作商飲店和小型集體運輸企業歷史遺留問題多、退休人員多、負擔重的問題,凡納稅有困難的,經稅務部門批准,給予定期免徵營業稅照顧,在一九八七年內免徵所得稅,免稅期滿後仍有困難的,繼續給予定期減免照顧。
1、一九八七年,市只向全民企業下達基本工資計畫部分(標準工資、加班工資、國家規定的各種補貼),作為指令性計畫。其中加班工資計畫下達到主管局,主管局可在企業之間調劑,統一掌握使用。國營企業獎金部分不下達計畫,企業可在單位產品工資含量不增加的前提下,在國家、省和市有關經濟政策允許的範圍內,根據經濟效益和獎金支付能力,以及財政部門核准的留利、提獎比例等因素,制定全年獎金髮放計畫和月份使用計畫,報市計畫、勞動和企業主管部門備案,並抄報開戶銀行,銀行按企業計畫支付。年終決算時,如企業超額完成利稅計畫,獎金還可適當多發;完不成的,其超發的獎金從下年的獎金額中扣除,併入生產發展基金。企業內部的分配形式由企業自行確定。全民小型企業放開經營的,可按集體企業勞動工資管理辦法管理。集體所有制企業的工資總額計畫,由企業的主管部門下達。
2、凡經市、縣勞動部門批准實行無限計件工資的工業企業,其工資額度不受計稅工資額限制,計件超額工資全部計入成本。自行確定實行計件工資的企業,允許計件超額工資部分的30%計入成本,其餘從獎勵基金中列支。
以勞務為主的理髮、浴池、生活服務修理合作飯店及洗染店等小企業,可實行分成工資,允許計入成本,並同時計入工資總額,不計征獎金稅。分成比例由主管局(公司)、市、縣、區財貿辦批准,報本級勞動、稅務部門和銀行備案。
3、從一九八七年起,國營和城市集體所有制企業計稅月標準工資調整到80元,實際月平均工資水平高於80元的,按實際水平計算;鄉鎮集體企業按月人均計稅工資100元,稅前提取,計入成本。
城鄉集體所有制企業的獎金稅計征點放寬到人均六個半月(含一個月分紅),放開經營的國營小型商店、飲食服務業、商辦工業也照此執行。
城鄉集體企業中勞動強度大的建築安裝、磚瓦、砂石、裝卸、搬運、石灰窯、採礦業等生產工人的工資,在計征所得稅前按實列支。
4、實行租賃制的小型全民企業和集體企業,在財務制度和稅收方面均按集體所有制企業對待。租賃者依照契約繳納租賃費後,剩餘部分歸租賃者所有,徵收個人收入調節稅。此類企業也可實行委託經營(承包),經營者按規定上繳利稅和提繳勞保基金,剩餘收入留夠生產發展基金和集體福利基金後,自行分配。
5、企業對本單位從事產品開發和經銷工作做出特殊貢獻的人員,可報經企業主管部門批准,給予車間、廠級領導的工資待遇。此種工資待遇屬於浮動或崗位工資性質,只在本企業、本崗位有效。對其中工作成績突出者,可轉為固定工資,列入企業3%晉級指標內。
6、從一九八七年起,對國營企業及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使用的臨時工,市不再下達工資總額計畫,按實際招用臨時工人數、工資標準和使用時間,憑區勞動局和市勞務市場出據的手續,由市勞動部門一次性追加工資額,開戶銀行按追加工資計畫予以支付。
7、國營企業3%晉級,仍執行市政府〔1985〕226號檔案,其中中層以上幹部晉級比例放寬到幹部總晉級人數的30%,在此基礎上,中層幹部晉級面超過自身總數3%部分,可單獨計算,不占企業3%晉級指標;對有突出貢獻的職工晉級,企業可在年度指標內隨時掌握使用,但在年終企業由於虧損或其它原因不具備享受3%晉級條件時,已晉級的予以撤銷。
8、經國家和省批准實行工資總額與上繳利稅掛鈎的企業,亦同樣享受本文所規定的原材料和能源節約獎、清理回收貨款和流動資金節約獎,從成本中列支,不占掛鈎企業的工資總額。
1、國營企業招收工人,勞動部門只負責下達計畫、安排招工來源、審核招工簡章和辦理錄用手續,其它具體招工事宜,即:報名、體驗、政審、考試、評分到確定和公布錄用名單等,均由企業自行辦理。集體所有制企業的職工,經所在單位同意,也可參加全民企業招工考試。
2、集體所有制企業招工由企業自定,各級勞動部門根據企業的實際需要,辦理錄用手續。
1、國家統一定價的工農業生產資料,凡企業自行採購原材料生產或因其它原因執行國家定價有困難的,屬農業生產資料的,可按物價管理許可權報請價格;計畫內的工業生產資料,可按物價管理許可權報批臨時價格;計畫外工業生產資料,可由企業自行定價,原則上允許高來高走,低進低出。
企業超產的工業生產資料和其它允許企業自銷的產品,除物價部門認定、與國計民生關係最大的產品外,可自行定價,參與市場調節。
2、生產企業除由國家定價的日用工業品外,用議價原材料生產、執行國家原定價有困難或企業認為原定價不合理的,可按物價管理許可權重新報批價格。
省管品種需定價或重新調價時,企業可直接報省,同時抄送市物價局,以便協助催辦。
對銷售正常、原材料來源充分、有生產潛力的產品,企業可以實行批量優惠價格(批發環節低於現行批發價、零售環節低於現行零售價)。
3、獲國家、省和市優質稱號的產品,在國家規定的幅度內,可實行優質優價,屬生產資料的,由企業自定,在地區內銷售的消費資料,按物價管理許可權報批。
4、凡符合國家經委〔1981〕81號檔案規定,並已列入新產品計畫的產品,除市物價局認定、與國計民生關係重大的商品外,企業可根據實際成本,參照供求狀況自行制定試銷價格,報物價部門備案,試銷期一般為一年。試銷期滿後,按物價管理許可權報批正式價格。
5、向外地銷售的商品,其價格可由買賣雙方議定。
6、物資部門計畫指標內而本地區企業不適用的生產資料,可以“平轉議”,與外地區調劑其它生產資料,但調劑回來的生產資料,需按計畫價格供應本地區。
加工企業超儲積壓的原材料,允許按市場價格自行調劑其它所需生產資料。
7、食品加工業和飲食業的價格,採取分類毛利率管理辦法,除主要品種按管理許可權定價外,其餘品種在規定的毛利率範圍內,由企業自行定價。蔬菜(規定由市控制的大宗品種除外)、水果、水產品的價格,按規定的進銷差率和批零差率由企業自行制定。修理行業除規定按分級管理許可權管理的大、中修理服務項目外,其它修理服務項目的價格全部放開,由企業自行定價。
8、城鄉集體所有制企業的產品價格,除按有關檔案規定,由物價部門和企業主管部門管理的以外,一律放開。物價和企業主管部門管理的品種,由於原材料漲價等原因,企業執行規定價格有困難的,在定價時可高於國營企業同類產品價格,也可實行浮動價。
本規定從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執行。凡本規定未列入,而國家、省和市有明文規定放寬的,按已放寬的規定執行。本規定未列入、各部門和企業在實際工作中遇到的具體問題,可隨時報告,一事一議,單獨研究、擬定。本規定所列條目與過去市委、市政府所發檔案不符的,按本文規定執行。如執行中遇有矛盾時,有關業務部門應報市經濟體制改革委員會協調解決。
此文下發後,凡需制訂實施細則的條目,由政府各有關業務部門負責制訂。
本規定由市體改委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