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土地管理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

《關於加強土地管理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於1983年由吉林市人民政府發布,旨在更好地貫徹落實國務院《國家建設徵用土地條例》、《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和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土地管理的具體規定,進一步加強土地管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土地管理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
  • 發布單位:80708
  • 發布文號:吉市政發[1983]212號
  • 發布日期:1983-10-21
【生效日期】1983-10-2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土地管理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
(1983年10月21日吉市政發〔1983〕212號)
為更好地貫徹落實國務院《國家建設徵用土地條例》、《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和省人民政府關於土地管理的具體規定,進一步加強土地管理,根據我市實際情況,對加強土地管理的有關問題作如下補充規定:
一、關於對國家單位和社隊企事業單位征、占土地的處理
1、國家單位、社隊企事業單位凡未經縣以上政府批准占用的土地,都屬於非法占地。非法占用的土地,能退地的一律退,無法退地的必須補辦征占土地手續,並要嚴肅處理。
2、補辦征占土地手續時,應交納土地補償費;一九八二年五月三十一日以前占用的應按《吉林省土地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執行,即占用一般地要按耕地常年產量三年的純收入計算補償費;占用荒山、荒地,林地等土地,不交納補償費。占用菜田應按規定交菜田建設費,即一九七八年五月底以前占用的可不交納;一九八0年六月底以前占用的每市畝交納300元;一九八二年底以前占用的每市畝交納800元。
3、一九八二年五月三十一日前未經批准占用的土地,只要按照市政府〔1980〕12號檔案規定補辦征、占地手續,並向生產隊交納補償費和退還多餘土地的,一般可不再另作處理。但在這以後非法占用的土地要作以下處理:(1)按工程投資或造價處以罰款,其中:占用菜田罰20―30%,占用水田罰10―20%,占用旱田罰5―15%,占用無收益的土地罰3%。(2)影響規劃的占地,要拆除建築物,退還土地。(3)對非法占地單位的主管領導人,應處以30―300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要給予紀律處分。(4)對私自同意占地的生產隊,應按土地補償費總數的30―50%給予罰款,並對擅自決定同意占地的責任者給予30―50元罰款。
4、徵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應嚴格按照《國家建設徵用土地條例》第十條第一款規定辦理。為便於計算,可採用以下計算公式:
每畝耕地 全隊耕地面積
前三年平×(2-3倍)×(征地面積÷──────)全隊農業人口
均年產值 全對農業人口
但是,每畝耕地的安置補助費,徵用吉林市郊區的菜地,最高不得超過其年產值的10倍;徵用各縣的菜地,最高不得超過其年產值的7倍;徵用水田、旱田,最高不得超過其年產值的5倍。
5、對必須徵用的土地,因生產隊堅持無理要求,不能及時辦理申報手續,影響國家建設的,可由縣、郊區土地管理部門裁決,寫出情況報告。被征地生產隊不同意、不蓋章,也可上報審批,但是,必須經上級政府正式批准後方可占地。
6、凡機關、部隊和學校、廠礦、國營農牧場、農業科研等企事業單位的活動、訓練、農業、牧業、林業、科研等用地,不準擅自改作基建用地。如確實需要,必須按《國家建設徵用土地條例》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7、今後未經縣以上政府批准占用土地,社隊不提供用地;施工單位不予施工;財政、銀行部門不予撥款;財政部門不予核減農業稅。違者,追查責任,並對責任者給予50―100元罰款。
8、今後凡經批准占用沒有利用的荒山荒地、國有土地和其它無收益的土地,不交納土地補償費。徵用連續三年以上沒有種菜的耕地和連續撂荒三年以上的菜地,不交納菜田建設費。
二、關於對生產隊集體和社員建房占地的處理
1、農村社員已有房屋的宅基地,要按照規定的宅基地標準,普遍進行測量,凡符合建房規定的,由縣政府統一發給《宅基地使用證書》。
2、生產隊集體和社員建房用地必須經過審批。凡占用非耕地的,要提出申請,經生產隊和生產大隊審查,報公社(鄉)審批;占用耕地由縣政府審批。
3、農村社員已有房屋宅基地的標準:凡是在一九八一年九月三十日以前建的房,二間房為300平方米,三間房為400平方米;在這以後建的房,二間房為250平方米,三間房為300平方米,最高不得超過330平方米。對原有宅基地超出規定標準的土地,應頂做自留地、承包地,或繳納土地使用費,或由生產隊統一規劃使用。
4、農村中經過批准的“兩戶”,建立畜舍、禽舍、庫房等用地,需報經縣政府批准;如占用超出規定標準的宅基地,經縣政府批准,也可不頂做自留地、承包地。
5、以未經批准占用宅基地的,應區別情況,認真處理。凡在一九八一年四月三十日以前占用的不影響規劃的宅基地,可發給《宅基地使用證書》,一般不再另作處理。但在這以後至本補充規定下發前占用的,每占100平方米耕地罰款10―30元。今後未經批准,一律不準私自占地建房。在本補充規定下發後擅自占地建房的,除強令拆房還地外,要從重罰款,每占1平方米耕地罰款5~10元。另外,還要向生產隊補交占地期間的損失。如生產隊長私自同意占用,除對占用戶罰款外,每建一戶房罰生產隊長100元。
6、農村社員建房,要儘量不占用耕地。如必須占用耕地的,應一次性向生產隊交納土地使用費。收費標準暫定為:菜田每平方米5~10元,水田每平方米3~5元,旱田每平方米2~3元。占用非耕地不交納土地使用費。
三、關於對幹部、職工建房占地的處理
1、幹部、職工凡未經縣以上政府批准的個人建房用地,確係符合建房條件,不影響規劃的,可按規定辦理征地手續。凡在一九八一年四月三十日前占用的,一般只需向生產隊交納土地補償費,不再另作處理。但在這以後至本補充規定下發前占用的,除交納土地補償費外,要處以罰款。菜田每平方米罰3―5元,水田每平方米罰2―3元,旱田每平方米罰1―2元,非耕地每平方米罰5角。今後一律嚴禁私自占地建房。本補充規定下發後,如再非法占地建房,除強令拆房還地外,每占一平方米耕地罰款5―10元。
2、對原有房屋超出規定宅基地面積的土地,要退還給生產隊。不能退還的每年要向生產隊交納土地使用費,菜地每平方米5角―1元,水田每平方米2―3角,旱田每平方米1―2角。
3、幹部利用職權侵占集體耕地建房的,除給予罰款外,還要給予紀律處分;情節特別嚴重的,要拆房還地;構成犯罪的,由法務部門追究刑事責任。
四、關於對以倒賣房屋為名變相買賣土地的處理
1、社員賣房變相出賣宅基地、在一九八一年四月三十日前成交的,一般可不再另作處理。但在這以後成交的,每出賣100平方米宅基地,罰款500―800元。同時,對賣給本隊社員的,五年內不批給宅基地;賣給職工的,不再批給宅基地。
2、公社、生產大隊、生產隊集體和社隊企事業單位,在一九八一年五月一日後變相賣地的,應全部沒收非法所得,並不再批給建設用地;在這之前發生的一般不再另作處理。
3、幹部、職工在一九八一年五月一日後變相出賣宅基地的,除全部沒收非法所得外,每出賣100平方米宅基地罰款500―800元,並不再批給宅基地,情節嚴重的要給予紀律處分。
4、變相買地的單位和個人,如確實需要,又不影響規劃,應補辦徵用土地手續,並按規定交納土地補償費、菜田建設費和土地使用費。
5、由於買賣房屋而轉移宅基地使用權的,要經生產隊、生產大隊同意,由公社(鄉)批准後,給予換髮《宅基地使用證書》。
五、關於對各項罰沒款的收繳和處理
1、對生產隊、生產大隊和社員、農村一般職工的罰沒款,由公社(鄉)收繳;對國家單位、社隊企事業單位、公社副主任以上幹部、城鎮職工的罰沒款,由縣土地管理部門收繳;對副縣長以上幹部的罰沒款,由市土地管理部門收繳。如公社不罰,由縣土地管理部門罰;縣土地管理部門不罰,由市土地管理部門罰。
2、各被罰沒的單位和個人,接到罰沒通知後,要按規定的限期如數繳納。拒繳的,土地管理部門對國家單位、社隊企事業單位和生產隊、生產大隊,可通過銀行協助扣繳;對幹部、職工個人,可通過所在單位從本人工資中扣繳;對被占地生產隊,可從土地補償費中扣繳。對社員個人,可由生產隊做工作負責收繳;拒繳者,土地管理部門可向法務部門起拆,依法處理。
3、各級土地管理部門,必須把罰沒款及時足額上繳同級財政。如因開展工作需要增加費用,應按市政府吉市政發〔1983〕65號檔案第二條規定處理,即“由財政機關統一在入庫的罰沒收入中按20~30%以內掌握退庫”。土地管理部門可按季度編報用款計畫,經財政機關核准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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