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嚴肅財經紀律,加強我市各級企事業單位和機關團體的財經管理,正確反映財務收支成果,根據國家有關政策、法令和財經紀律問題的處理作如下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市人民政府關於違反財經紀律問題的處理規定
基本信息,檔案來源,
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80708
【發布文號】吉市政發[1984]87號
【發布日期】1984-06-11
【生效日期】1984-01-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文號】吉市政發[1984]87號
【發布日期】1984-06-11
【生效日期】1984-01-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吉林市人民政府關於違反財經紀律問題的處理規定
(1984年6月11日吉市政發〔1984〕87號)
為了嚴肅財經紀律,加強我市各級企事業單位和機關團體的財經管理,正確反映財務收支成果,根據國家有關政策、法令和財經紀律問題的處理作如下規定:
一、對企業應上繳國家的各項收入,包括稅收、利潤、更改資金、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各種銷售的所得收益、勞務收入、材料、產品(商品)盤盈後收入、其它收入以及營業外收入等,均按規定及時足額上繳國庫,截留、挪用的必須如數追繳。違紀應交收入不計入各單位當年財政包乾指標,不提取留利,不參與分成。
二、實行獨立經濟核算國營企業的成本費用列支範圍必須按《國營企業成本管理條例》規定執行。對不按規定亂擠亂攤成本費用、自行提高開支標準、擴大開支範圍、違反規定虛轉成本(費用)、亂列營業外支出以及企業長期掛帳不予處理虛盈實虧的,除按規定對亂擠亂攤成本費用進行糾正、處理外,違紀金額視同利潤全數收繳,但不得計入包乾指標,不提取留利,不參與分成。
三、企業各項專用基金、固定和流動資金、留利均應按國家核定數額和規定比例提取,並嚴格管理、合理使用。不按規定用途使用或擅自多提的專項基金和留利,除盡數歸回、分別按規定上交財政和由企業按指定用途使用外,挪用資金的銀行利息從本企業正常留利或包乾分成中支付。
四、對不按規定歸還專項貸款的(包括小型技措貸款、中短期專項貸款、中短期設備貸款等貸款項目)。沒有建成投產或新建項目投產後經濟效益差,挖企業原有利潤或稅款歸還貸款的,一律由企業專用基金歸還,並如數向財政補繳。
五、對企事業單位和行政機關違反國家規定,亂漲價、亂收費、亂攤派或擅自提高各種收費標準的,所得收入要全部沒收上繳財政。
六、企業長期沒有使用的專項撥款、無主帳款,經檢查發現後,一律上繳財政。
七、各企事業單位和行政機關的各項財務收支要嚴格劃清預算內外、全民集體的界限,不準把預算內收入劃作預算外,或把預算外支出列入預算內。化全民為集體、化大公為小公、全民吃集體、收入不入帳、私設“小錢櫃”等違紀金額,一律上繳財政或歸回原資金渠道。
八、對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自立和提高開支標準,濫發各種補助,私分產品(商品)和請客送禮等違紀開支,要盡數清退收回。
九、基本建設取費必須嚴格按照國務院規定執行。違反規定支付部分追回沖減投資。不按批准計畫辦事,任意擴大建設規模,提高建築標準或亂拉資金搞基建的必須糾正,規還原資金渠道,並停止施工和撥款。
十、對檢查發現的各種違紀問題,除在經濟上按上述規定處理外,要根據違紀問題的性質、手段和情節輕重對有關單位和個人給予必要的經濟制裁和記律處分。
上述規定從一九八四年起執行。對企事業單位、行政機關自查和主管部門內部審計機構查出並及時作了糾正的,其增加的收入或節減的支出可按照規定,分別做為機關經費結餘和參與企業正常留利及分成處理。
上述規定從一九八四年起執行。對企事業單位、行政機關自查和主管部門內部審計機構查出並及時作了糾正的,其增加的收入或節減的支出可按照規定,分別做為機關經費結餘和參與企業正常留利及分成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