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吉林市城市戶外廣告牌匾設定管理辦法>的決定

《吉林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的決定》在2010.12.22由吉林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吉林市城市戶外廣告牌匾設定管理辦法>的決定
  • 頒布單位:吉林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10.12.22
  • 實施時間:2011.02.01
《吉林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吉林市城市戶外廣告牌匾設定管理辦法〉的決定》經2010年12月16日吉林市人民政府14屆49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2010年12月22日
吉林市人民政府十四屆四十九次常務會議決定對《吉林市城市戶外廣告牌匾設定管理辦法》做如下修改:
一、第二條修改為:“第二條凡在本市城市建成區以及由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區域設定戶外廣告、牌匾的單位或者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二、第四條修改為:“第四條市市容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戶外廣告、牌匾的管理工作。
市、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負責對違法設定戶外廣告、牌匾行為的查處。
規劃、國土資源、工商、公安、交通、水利、市政公用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做好戶外廣告、牌匾的管理工作。”
三、第五條修改為:“第五條市市容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城市總體規劃,結合實際編制戶外廣告、牌匾的設定規劃,並組織實施。”
四、第六條修改為:“第六條戶外廣告設計方案,應當通過招標方式確定;設定戶外廣告的位置,應當通過拍賣方式取得,具體辦法由市市容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制定並組織實施。”
五、增加一條為:“第七條戶外牌匾應當設定在主出入口兩側或者門楣上方至二樓視窗下沿處。設定牌匾不得妨礙毗鄰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正常生產、生活,不得影響城市容貌。”
六、第七條修改為:“第八條戶外廣告、牌匾設定除必須遵守設計方案和本辦法第七條規定以外,還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在主要街路、廣場、橋樑、樓體設定戶外廣告、牌匾,必須採用霓虹燈勾畫廣告輪廓並亮化;
(二)商業街內的廣告和營業場所的牌匾應當按照內透光或者霓虹燈標準設定,具備條件的按照標準設定霓虹燈立式牌匾;
(三)公交站台、候車亭採用內透光式廣告;
(四)內容真實、健康、合法、文字規範,符合社會精神文明建設的要求;
(五)採用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造型、裝飾應當美觀、新穎,與周邊環境相協調,牌匾懸掛端正,一戶一匾。”
七、第九條修改為:“第十條設定大型戶外廣告必須徵得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八、第十條修改為:“第十一條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取得城市戶外廣告設定權後3個月內建成並發布廣告。逾期未完成的,由市市容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無償收回設定權。”
九、第十一條修改為:“第十二條城市戶外廣告使用期限一般為1至3年。戶外廣告設定的位置使用權期滿後,應當重新招標、拍賣;在同等條件下,原使用者優先獲得使用權。
臨時設定的懸浮物廣告、標語、彩虹門等使用期限為3至7日,最多不得超過15日。
城市戶外廣告、牌匾在使用期限內轉讓、變更的,必須到市市容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手續。”
十、第十二條修改為:“第十三條禁止在主要街路、廣場、綠地設定以條幅、旗幟、牌板、充氣式裝置、實物造型等為載體的宣傳品,在其他公共場所設定上述宣傳品必須經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門批准。設定以充注輕於空氣的氣體的裝置為載體的宣傳品的,還須徵得氣象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經批准設定的宣傳品應當按照批准的範圍、地點、數量、規格、內容、期限設定,並按照規定期限自行清理、拆除。”
十一、第十四條修改為:“第十五條設定大型戶外廣告必須由具有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設計,經有關部門批准後,由具有資質的施工單位施工。施工應當嚴格按照設計標準進行,並達到安全要求。設定單位和個人應當定期對戶外廣告、牌匾的安全狀況進行檢查,確保全全。
因戶外廣告、牌匾發生倒塌、墜落等事故,造成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的,設定單位或者個人依法承擔責任。
設定擎天柱式獨立廣告牌(柱)必須按專項規劃執行。
設定屋面廣告、大型牆體廣告的,必須徵得房屋所有權人同意。”
十二、第十五條修改為:“第十六條戶外廣告在批准使用的期限內,因城市建設等原因確需更新、拆除的,設定單位必須服從,並由原審批機關或者開發建設單位給予補償。”
十三、第十八條(一)修改為:“(一)違反第七條、第八條、第十條、第十五條規定,戶外廣告、牌匾設定不符合要求的,擅自設定大型戶外廣告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強制糾正,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並處以500元至2000元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2000元至10000元的罰款。”
十四、第十八條(二)修改為:“(二)違反第九條規定,在禁止設定戶外廣告區域設定戶外廣告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強制糾正,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並處以1000元至5000元的罰款。”
十五、第十八條(三)修改為:“(三)違反第十二條規定,超過使用期限未拆除或者擅自轉讓、變更的,責令限期拆除,並處以2000元至5000元的罰款;逾期未拆除的,強制糾正,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十六、第十八條(四)修改為:“(四)違反第十三條規定,在禁止設定以條幅、旗幟、牌板、充氣式裝置、實物造型等為載體的宣傳品的區域設定上述宣傳品的,或者在其他公共場所未經批准擅自設定上述宣傳品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補辦相關手續,未予批准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強制糾正,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並處以500元至2000元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2000元至10000元的罰款。”
十七、第十八條(五)修改為:“(五)違反第十四條規定,設定戶外廣告、牌匾改變建(構)築物飾面及影響市容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強制糾正,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並處以1000元至5000元的罰款。”
十八、第十八條(六)刪除。
十九、第十八條(七)修改為:“(六)違反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戶外廣告、牌匾未保持完好,影響市容的,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100元至1000元罰款;”
二十、第十八條(八)修改為:“(七)違反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在廣告張貼欄外張貼、噴塗、書寫各種戶外廣告的,責令立即清除,並對違法行為人處以1000元至5000元的罰款;對組織者沒收非法財物和違法所得,並處以5000元至10000元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對組織者處以10000元至50000元的罰款;在違法張貼、噴塗、書寫的廣告中標明其通信號碼的,責令違法行為人到指定地點接受處理,並通知相關電信部門暫停該通信號碼的使用,有關電信部門應當在接到通知後予以暫停使用。允許恢復使用時,執法部門應當及時通知有關電信部門。暫停及重新開通號碼等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二十一、原第八條、第十三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順序依次順延。
《吉林市城市戶外廣告牌匾設定管理辦法》(148號令)根據本決定進行相應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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