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松湖風景名勝區管理辦法

《吉林市松湖風景名勝區管理辦法》是吉林市風景局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市松湖風景名勝區管理辦法
  • 地區:吉林市
  • 實施日期:一九九一年六月一日
  • 發布機構:吉林市風景局
第五章 工商、稅務與物價管理
第二十九條在風景區內從事各類經營活動的單位或個人,須先經風景局審核同意(經營食品、飲食服務業的還須向衛生部門申領食品衛生經營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營業執照,到稅務部門辦理稅務登記,非商品經營活動須到物價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
第三十條經營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照風景區管理部門指定的地點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的經營方式、範圍經營,不得擅自變更經營地點、改變經營性質,擴大經營範圍。
第三十一條經營單位和個人,必須執行國家物價、工商行政管理法規和政策,不準抬高物價、摻雜使假、短尺少秤、以次充好。
第三十二條風景區內不準亂設卡、濫收費、確需收費的,須經風景局同意後按規定辦理收費審批手續,並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票據。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松花湖風景區保護、開發、利用管理,根據國務院頒布的《風景名勝區管理暫行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松花湘風景名勝區的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松花湖風景名勝區(以下簡稱風景區)是國家重點風景名勝區。凡在風景區範圍內的單位和個人,均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松花湖風景區管理局(以下簡稱風景局)是風景區的管理部門,其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風景區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規定。
(二)組織實施風景區規劃,並按城市規劃管理的有關法規,監督、管理駐風景區內各單位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的工程建設。
(三)負責保護風景區的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
(四)負責保護、管理風景區內的基礎設施和風景旅遊設施。
(五)監督、管理風景區內與旅遊有關的經營活動。
(六)協調有關部門做好風景區的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物價、計量、衛生、環保、環衛生部門應派出專門機構或人員駐風景區辦公,按職責分工實施具體行政管理職能,配合風景局做好風景區的日常管理工作。
林業、松花湖保護、土地、城建、交通、旅遊、文化等有關部門,應按職責分工配合風景局做好風景區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風景區內的單位,居民和遊人都有愛護、保護風景區資源與設施的義務和制止、舉報破壞風景區資源與設施的行為的權利
第二章 資源保護與管理
第五條風景區和保護地帶森林、植被權屬不變,已開發利用的風景區內的森林、植被,由風景局負責保護管理,尚未開發的仍按原管理許可權保護管理。
第六條風景區內森林的間伐和撫育更新,以及開發建設占用林地的,應符合風景區的總體規劃,並須經風景局審查同意後,按規定的審批程式報有關部門審批。
在風景區內採集標本,野生藥材和其它林副產品的,必須經風景區管理機構同意後按規定辦理有關審批手續,並須按批准的品種、限額等在指定範圍內採集。
第七條在風景區內利用湖灣拉網養魚的範圍和位置,須經風景局審查同意後,報水利部門批准。
第八條風景區內的森林防火、病蟲害防治工作,按森林防火部門和林業主管部門劃定的責任區,由當地政府或有關單位負責。
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或隨意改變風景區內的自然景觀和人文景觀。
第十條在主要景區、景點內嚴禁開礦、採石、挖砂、取土、開荒種地。在其它區域內需開礦、採石、挖砂、取土等的,必須經風景局同意,並按規定報有關部門批准。
第十一條風景區及外圍保護地帶為禁獵區嚴禁狩獵。
第十二條風景局應按有關規定收取風景區門票費、風景資源使用管理費。
第三章 規劃與建設管理
第十三條風景區的總體規劃是風景區開發建設的依據,風景區內的各項建設,必須按照總體規劃、說細規劃和專業規划進行。
第十四條駐風景區內的各單位均應依據風景區總體規劃編制小區詳細建設規劃,經風景局審查同意後,報規劃管理部門審批,並報風景局備案。
第十五條風景區和保護地帶內沿湖村鎮的建設,必須依據風景區總體規劃,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委託規劃部門編制詳細規劃,經風景局審查同意,並按有關規定辦理市批手續後實施。
第十六條在風景區及外圍保護地帶內的各項建設,必須與周圍景觀相協調,不得建設破壞景觀、污染環境、妨礙遊覽的設施。
在遊人集中的遊覽區內,不得建設賓館、招待所及休養、療養等設施。
第十七條凡在風景區內新建、改建、擴建工程、臨時建築或其它設施的,必須經風景局審查同意並徵求松花湖自然保護區管理局意見後,按規定辦理有關審批手續,並須按批准的位置、面積、設計造型進行施工。
第十八條在風景區內建築施工必須採取相應的保護措施,不得污染或破壞景觀、景物、植被、水體、地貌。工程結束後必須及時清理場地,並按規划進行綠化和美化。
第四章 環境與衛生管理
第十九條風景區內各單位應按規劃搞好小區(單位)的綠化、美化工作。
第二十條風景區內設定的廣告牌、牌匾、宣傳畫廓、路標等要簡明、整潔、美觀、大方,與周圍的景觀景物相協調。
在風景區設立廣告牌、牌匾、畫廓等設施,須經風景局審查同意,並按規定報有關部門審批。
第二十一條駐風景區內的單位必須遵守風景區衛生管理的各項規定,建立健全衛生管理組織,落實區域衛生責任制。
各單位自產的垃圾應設專用容器存放,並及時運送到垃圾處理場,不準向湖內傾倒。
第二十二條風景區管理部門應遊人集中的景區(點)設定衛生箱,並及時組織收運處理垃圾,旅遊旺季(每年五月至九月)應做到日產日清。
第二十三條風景區內的遊人、居民應講究衛生,愛護風景區內的自然景物和公共設施,並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準向湖內或隨地亂扔果皮核、食品包裝物和其它雜物。
(二)不準隨地便溺。
(三)不準攀折毀壞樹木。
(四)不準在樹木、建築物和其它公共設施上亂刻、亂寫、亂畫。
(五)不準使用明火搞野炊。
第二十四條飲食服務行業和食品攤點,必須嚴格遵守食品衛生的各項法律、法規。
飲用水必須經過消毒淨化處理,並達到國家生活飲用水的衛生標準,不得直接利用湖水作飲用水。
第二十五條風景區內的療養院(所),不準開辦傳染性疾病和污染環境的治療項目。
第二十六條在風景區和保護地帶內不準新建工礦企業和污染環境的設施。
第二十七條駐風景區內各單位向湖內排放污水必須接規定進行淨化處理,並達到國家規定的標準。嚴禁向湖內直接排放污水。
第二十八條風景區內嚴格控制噪聲污染,機動車輛、船隻、遊樂場所不得使用高音喇叭或揚聲器。
第六章 治安與安全管理
第三十三條公安部門設在松花湖的分局負責風景區的社會治安和安全管理工作。
駐風景區各單位應配備專(兼)職保衛人員,落實安全防範責任制。
第三十四條到風景區休假、療養、施工和從事各類經營活動的暫住人員,應按規定到當地公安機關申請辦理暫住手續。
第三十五條在風景區內,嚴禁酗酒鬧事、聚眾鬥毆、賭博、賣淫、嫖娼、吸毒、嚴禁從事封建迷信活動、傳播或觀看淫穢物品。
第三十六條凡進入風景區的各種車輛應做到車容整潔、車況良好,按規定路線和車速行駛,並在指定的地點停放。
第三十七條風景區內應控制新增機動船隻,確需增加的,須經風景局風意,並按有關規定報交通主管部門批准。
第三十八條各種旅遊船隻必須按交通主管部門規定的路線、停靠站點(含豐滿港區)行駛或停靠,嚴禁超載。
洗刷船隻必須在指定區域進行,並按規定繳納船隻衛生管理費。
客運船隻必須設有果皮箱。
第三十九條游泳人員應到指定區域游泳,嚴禁到碼頭和禁浴區游泳。
舢板船區和游泳區除救援艇外,禁止其他機動船隻駛入和停靠。
第七章 獎勵與處罰
第四十條對模範遵守本辦法,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市政府或風景局給予表彰獎勵。
第四十一條對違反本辦法的,由風景局或會同有關部門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第九條規定,破壞或隨意改變自然景觀和人文景觀的,責令其立即停止活動,賠償經濟損失,並處以經濟損失總額2倍以內的罰款。
(二)違反第十條規定,在風景區內擅自開礦、採石、挖砂、取土等的,責令其立即停止活動,賠償損失,並視情節處以100至1000元的罰款。毀壞林木的按有關規定補種或交納造林費。
(三)違反第十七條規定,擅自或不按批准要求新建、改建、擴建房屋或其它設施的,責令其限期拆除恢復原貌或處以違章部分工程造價1至3倍的罰款。
(四)違反第十一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按有關規定處罰。
(五)違反第二十一條規定,向湖內傾倒垃圾的,責令其限期採取措施補救,並處以其500元至1000元的罰款。
(六)違反第三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機動船隻在游泳區和舢板船區行駛和停靠的,責令其立即改正,並處以其50元至200元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當事者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上一級行正機關申請複議,複議機關應在接到複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複議決定,對複議決定仍不服的,應在接到複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複議、不起訴又不執行的,由處罰機關或複議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三條風景區管理人員應認真執行本辦法,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造成破壞規劃和風景區資源的,由其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本辦法所稱風景區的範圍為:從豐滿大壩向上主航線40公里以內,包括湖泊水體、周圍山林。並包括豐滿街以及郊區豐滿鄉、江南鄉沿湖的部分地區。具體範圍、界限可按國務院正式批准的規劃劃定。
本辦法所稱風景區外圍保護地帶範圍為:郊區的江南、豐滿、永吉的旺起,蛟河的松江、天南、青背、橫道子、樺甸的常山、樺樹林子、二道甸子、紅石、大勃吉、金沙等鄉部分地區。
第四十五條本辦法由風景局組織實施。
第四十六條本辦法自一九九一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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