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

吉林市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於1999年11月25日由吉林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於2000年3月31日經吉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市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
  • 發布文號:吉林市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91號
  • 發布日期:2000-04-05
  • 生效日期:2000-04-05
基本信息,檔案來源,

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80707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吉林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91號)
《吉林市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於1999年11月25日由吉林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於2000年3月31日經吉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批准,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0年4月5日
吉林市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規範房地產開發經營行為,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房地產開發經營,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進行基礎設施建設、房屋建設,並轉讓房地產開發項目或者銷售、出租商品房的行為。
第三條 凡在本城市規劃區內,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和實施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的,均應遵守本條例。
第四條 房地產開發經營必須嚴格執行城市規劃,按照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環境效益相統一的原則,實行全面規劃、合理布局、綜合開發、配套建設。
第五條 市城鄉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是本市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的主管部門(以下簡稱開發主管部門)。
第六條 政府鼓勵支持新型建材、新技術、新工藝的推廣套用。加大住宅產業的科技含量,推進住宅產業現代化的進程,逐步推廣住宅小區的智慧型化管理。提高住宅工業化水平,使住宅產業向系列化開發、集約化生產、商品化供應、社會化服務方向發展。
第二章 房地產開發企業
第七條 凡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的,必須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以下簡稱開發企業)。設立開發企業除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企業設立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200萬元以上的註冊資本,其中自有流動資金不得低於100萬元;
(二)有4名以上持有資格證書的房地產、建築工程專業的專職技術人員,2名以上持有資格證書的專職會計人員。
第八條 設立開發企業,應當先到市開發主管部門申辦《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等級證書》。
開發企業的資質等級,按開發企業資質等級管理有關規定評定。開發企業按照企業資質等級承擔相應的建設項目。
第九條 取得《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等級證書》的開發企業,應當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
開發企業同時持有營業執照和資質等級證書,方可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
第十條 設立外商投資開發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開發企業的資質每年核定一次。對於不符合原定資質標準的企業,由原資質審批部門予以降級或者吊銷《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等級證書》。
第三章 房地產開發項目
第十二條 開發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年度固定資產投資計畫和市場需求,編制房地產開發項目年度,確定當年房地產開發項目。
確定房地產開發項目,應當堅持舊區改造和新區建設相結合的原則,注重開發基礎設施薄弱、交通擁擠、環境污染嚴重以及危舊房屋集中的區域,保護和改善城市生態環境,保護歷史文化遺產。
第十三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或者劃撥前,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和市開發主管部門應對下列事項提出書面意見,作為土地使用權出讓或者劃撥的依據之一:
(一)房地產開發項目性質、規模和開發期限;
(二)規劃控制指標及規劃設計條件;
(三)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配套設施(包括人防設施)的建設要求;
(四)基礎設施和公益設施建成後的產權界定;
(五)項目拆遷補償安置要求。
第十四條 房地產開發項目由開發主管部門以招標、拍賣等方式確定開發企業。
取得房地產開發項目的開發企業必須開發主管部門領取該項目的《房地產開發項目批准書》,並簽訂《房地產開發項目建設契約書》。
開發企業應當在取得《房地產開發項目批准書》的同時領取《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
開發企業應當如實做好記錄,並定期將《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送開發主管部門核驗。
第十五條 取得開發項目的開發企業,須持《房地產開發項目批准書》、《房地產開發項目建設契約書》到規劃、土地、建設等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規劃、用地、開工等相關手續。
第十六條 房地產開發項目的規劃設計、勘察和建築設計,應當由具有相應資格的單位承擔。設計方案由規劃部門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審查。
第十七條 依法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可以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作價入股,合資、合作開發經營房地產,但其中一方必須是具有相應資質的開發企業,併到開發主管部門和土地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八條 各機關、企事業單位以集資、聯建等形式建設的住宅和經營性公建項目,必須向市開發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申請。經審查同意並取得《房地產開發項目批准書》後,方可辦理其他建設手續。
第四章 房地產開發建設
第十九條 開發企業必須按照《房地產開發項目建設契約書》和規劃設計要求進行開發建設。
開發建設過程中,開發企業不得擅自改變項目的規劃設計和建築設計,確需變更的,須按照原審批程式辦理變更手續。
第二十條 開發企業必須按照《房地產開發項目建設契約書》約定的工期進行開發建設,同步完成公共、公用配套設施等各項基礎設施的建設。
第二十一條 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房地產開發的,必須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約定的土地用途和動工開發期限開發。超過出讓契約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一年未動工開發的,徵收相當於土地使用權出讓金20%以下的土地閒置費;滿二年未動工開發的,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和項目開發經營權。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有關行政部門的行為造成的除外。
第二十二條 分期開發建設的項目,分期投資額應當與項目規模及控制總額相適應。
開發項目的啟動資金不得低於項目總投資的25%。
第二十三條 房地產開發項目的建設實行先地下後地上、誰開發誰配套的原則,項目外的配套設施由政府有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組織建設,項目內的配套設施由開發企業承擔。
第二十四條 住宅小區按照規劃全部建成竣工後,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向開發主管部門提出綜合驗收申請,並填報住宅小區綜合開發建管交接申報表,同時提交有關檔案,開發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綜合驗收申請之日起30日內組織有關部門進行驗收。
第二十五條 凡是新建(包括正在建設)的住宅小區必須嚴格按照要求進行規劃、設計,做到建設、管理、服務一體化,按照物業管理達到質量合格、設施配套、布局合理、功能齊全。
開發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有關法規標準及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的規劃設計檔案,按照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的規定,組織進行綜合驗收。經綜合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未經綜合驗收或者綜合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產權部門不得辦理產權手續。
第二十六條 住宅小區綜合驗收包括下列內容:
(一)建設用地審批檔案執行情況;
(二)拆遷補償、安置方案落實情況;
(三)單項工程質量驗收情況;
(四)配套建設的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建設情況;
(五)物業管理設施落實情況;
(六)各種檔案資料完備情況;
(七)其他驗收內容。
第二十七條 所有建設項目按照批准的小區規劃和有關專業管理及設計要求全部建成,並滿足使用要求:
(一)小區內的公共配套服務設施齊全、完好;
(二)小區內道路路面平整,並有排水設施,滿足設計要求;
(三)小區公共綠化達到要求標準,公共綠地、庭院綠地和道路兩側綠地分布合理,花壇、樹木、建築小品配置得當;
(四)供氣、供氣、供熱設施達到有關設計要求和相應的技術標準;
(五)電力、電訊線路、郵政設施齊全,路燈、電話、有線電視、動力設備正常運行;
(六)環境衛生設施齊全,各項基礎設施應當符合國家環境保護規定的標準;
(七)消防設施齊全,符合要求;
(八)各類建築物的平面位置、立面造型、裝飾色調等符合批准的規劃設計要求;
(九)住宅小區具備物業管理條件。
第二十八條 住宅小區綜合驗收合格後,開發主管部門向開發建設單位頒發《吉林市住宅小區建設合格證》。開發建設單位應當與小區物業管理單位簽訂《吉林市住宅小區交接契約》。
第二十九條 房地產開發項目的工程建設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設計施工的技術標準、規範,並按照質量標準驗收。房地產開發項目的工程質量由開發企業負責。
開發企業與設計、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的質量責任關係,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五章 房地產開發經營
第三十條 開發企業轉讓房地產開發項目時,應當到開發主管部門和相關管理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受讓人進行房地產開發的應當具備房地產開發資格。
第三十一條 商品房預售,開發企業應當按照規定到有關部門辦理商品房預售登記,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辦理商品房屋預售登記必須提交下列檔案:
(一)企業的營業執照和資質等級證書;
(二)建設項目的計畫、立項、規劃、用地和施工等批准檔案;
(三)工程施工契約;
(四)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已達到投資總額的25%以上的證明;
(五)商品房屋預售方案、分層平面圖和物業管理方式;
(六)向境外銷售的商品房屋,應當同時提交向境外銷售的批准檔案。
第三十二條 非房地產開發企業自建的項目在產權確定之前不得進行房地產經營活動。
第三十三條 商品房屋預售人應當在商品房屋預售契約簽訂之日起30日內,將契約送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和土地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三十四條 商品房預售,當事人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契約。契約應當載明商品房的建築面積和使用面積、價格、交付日期、質量要求、物業管理方式以及雙方的違約責任。
第三十五條 享受國家優惠政策的居民住宅,應當按照政府規定的價格和對象進行銷售。
第三十六條 開發企業應當在房屋交付使用時向購買人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
住宅質量保證書應當列明工程質量監督單位核驗的質量等級、保修範圍、保修期和保修單位等內容。開發企業應當按照住宅質量保證書的約定,承擔房屋保修責任。
保修期內,因開發企業對房屋進行維修,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響,給購買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房屋交付使用後,購買人認為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質量監督單位申請重新核驗。經核驗,確屬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購買人有權退房;給購買人造成損失的,開發企業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七條 已經預售商品房屋並簽訂預售契約的,預售人轉讓該房地產開發項目,原商品房屋預售契約由項目受讓人繼續履行。項目轉讓人、項目受讓人、商品房屋預購人三方應當簽訂原商品房屋預售契約的補充契約。
項目轉讓人、項目受讓人應當在補充契約簽訂之日起15日內,持補充契約按照規定到有關部門辦理有關變更手續。
第六章 投訴
第三十八條 市開發主管部門須建立投訴受理制度,接受對違反本條例行為的投訴。
第三十九條 投訴人應當向市開發主管部門投訴。市開發主管部門受理投訴後,應當進行調查、核實、處理,並自受理投訴之日起15日內答覆投訴人。
投訴人對市開發主管部門的答覆有異議,可以向市人民政府或者市開發主管部門提出覆核要求。市人民政府或者市開發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將覆核意見答覆投訴人。
第四十條 開發企業在接到市開發主管部門的投訴處理意見後,必須按照處理意見提出的要求予以落實。
第四十一條 投訴內容涉及其他行政管理部門職責範圍的,開發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5日內,移送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處理,並書面告知投訴人。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的,由開發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依據下列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第八條規定,未取得資質等級證書或者超越資質等級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的,責令限期改正,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二)違反第十四條規定,擅自進行房地產開發活動的,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
(三)違反第十七、十八條規定,未經開發主管部門同意擅自進行投資建設的,責令停止建設活動,限期補辦手續。
(四)違反第二十五條規定,將未經驗收的房屋交付使用的,責令限期補辦驗收手續;逾期不補辦的,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將驗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責令限期返修,並處交付使用的房屋總造價2%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給購買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五)違反第三十條規定,未辦理變更手續擅自轉讓房地產開發項目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
(六)違反第三十一條規定,未進行商品房預售登記而擅自預售商品房屋的,責令停止預售活動,限期申辦,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已收取預付款1%以下的罰款。
(七)違反第三十七條規定,未辦理變更手續,擅自轉讓未竣工的預售商品房屋的,責令補辦手續。
(八)違反第四十條規定,開發企業對市開發主管部門提出的處理意見不及時落實,不負責任,推諉搪塞,給用戶造成損失的,由開發企業給予賠償。
第四十三條 開發主管部門及其規劃、土地、質檢等有關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及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在城市規劃區外國有土地上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實施房地產經營監督管理,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四十六條 本條例由吉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七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6年4月1日吉林市人大常委會頒布施行的《吉林市城市房地產開發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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