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開發經營商品房價格管理辦法》是一部吉林省政府相關部門於1996年01月22日發布,並於發布當天正式實施的地方性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省開發經營商品房價格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80702
- 發布文號: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42號
- 發布日期:1996-01-22
- 生效日期:1996-01-22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簡介
具體內容
市(州)、縣(市)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經營的商品房的價格,屬於國家定價和國家指導價的,按行政隸屬關係,由各市(州)、縣(市)物價部門負責審批。
(一)成本構成。
1.土地徵用及拆遷補償費(或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包括土地徵用費、耕地占用稅、勞動力安置費及有關地上、地下附著物拆遷補償的淨支出、安置動遷用房支出等。處理拆遷徵購房屋等收回的殘值一律沖減商品住宅成本。
2.前期工程費,包括規劃、設計、項目可行性研究和水文、地質、勘察、測繪、“三通一平”等支出。
3.建築安裝工程費,以當地建設銀行審定的工程預(結)算為計算依據。
4.基礎設施建設費,包括開發小區內道路、供水、供氣、供電、排污、排洪、通訊、照明、環衛綠化等工程發生的支出。
5.公共設施配套費,包括不能有償轉讓的開發小區公共配套設施發生的支出。安居工程住宅發生的公共配套設施費按50%計入成本,其餘50%由城市政府承擔。
6.商品房開發經營單位管理費(含間接開發費和三項費用中扣除利息部分),按本條1-5項費用總額計取。其中:一級開發單位為3.2%;二級開發單位為3.0%;三級開發單位為2.8%;四級開發單位為2.6%;五級開發單位為2.5%;福利性住宅建設單位一律按2.5%計取。
7.貸款利息(財務費用部分),按當年建設銀行發放房屋貸款的年利息乘以本條1-5項費用總額的40%計算。
(二)稅金,按國家稅法規定稅率計算。
(三)利潤,以成本中1-5項費用之和為基數計算,最高不超過8%。
(一)回遷安置(不含償還產權安置)住宅價格。由省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全省平均住宅建築造價並同住房制度改革進程相銜接,定期公布全省回遷安置住宅增加面積(不含超標準部分)的基準價格。各市(州)、縣(市)價格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可根據實際情況在不超過省公布基準價15%的幅度內制定當地最高限價,並報省備案。
(二)解困房價格,按成本(含定額費用)加稅金(按實際發生)作出基準價格,再根據當地解困費收繳情況予以補貼的數額確定出售價格,但平均出售價格不得低於當地政府確定的房改方案中規定的同類結構房屋的標準價格。
(三)安居工程住宅價格,按成本(含定額費用)加稅金(按實際發生)核定。
(四)普通商品住宅基準價格,由成本、稅金、利潤三部分構成;普通商品房銷售價格,由基準價格和經國務院、省政府批准的價外應收取的各項代繳費用(按實際發生)兩部分構成,同時允許開發經營企業在物價部門核定的最高限價基礎上,向下浮動,下浮幅度不限。
(五)高級商品住宅和非住宅商品房價格,由企業根據成本和市場情況自行確定。定價資料報同級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和物價部門備案。
(六)商品住宅在銷售時,各經營單位可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制定朝向差價和樓層差價,但其差價增減的代數和應為零。
(七)對當地政府利用好壞地號搭配辦法調節開發企業利益的,作價中可平衡考慮利潤率,但已在非住宅商品房價格中得到補償的除外。
宅,不予辦理交易手續和產權登記。
(一)不執行規定的計價原則、計價範圍和計價辦法的;
(二)越權定價和擅自提價的;
(三)不按規定如實申報商品住宅定價成本和備案資料的;
(四)擅自向商品房住宅開發經營單位攤派、收費的;
(五)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