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城市房地產開發管理條例》(1996年1月16日吉林省吉林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1996年3月23日吉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批准1996年4月1日公布施行)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6-04-01
【生效日期】1996-04-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開發企業
第三章 開發項目
第四章 開發項目建設
第五章 開發經營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一)貫徹執行有關城市房地產開發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編制房地產開發的年度計畫和中長期規劃。
(三)參與房地產開發項目的規劃評審和土地開發的有關工作。
(四)負責房屋建設開發項目的立項審批和管理、確定房地產開發項目的開發者。
(五)負責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資質管理工作。
(六)負責房地產開發的監督、檢查和指導工作。
市開發主管部門的開發管理機構負責房地產開發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計畫、城建、土地、工商、財政、稅務、物價等部門應按各自的職責,管理有關房地產開發工作。
開發企業依法享有經營和獲得收益的權利,並履行依法經營、依法納稅的義務。
原有開發企業應按有關規定改建為規範化的公司。
(一)有符合公司法人登記的名稱、組織機構和辦公用房;
(二)專營開發企業註冊資本200萬元以上,且流動資金不低於200萬元;單項開發企業的註冊資金不低於項目投資總額的30%;兼營開發企業的註冊資本不低於5000萬元;
(三)有六名以上持有專業證書的房地產、建築工程專業的專職技術人員,兩名以上持有專業證書的專職會計人員;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申辦《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等級證書》必須提交下列證件:
(一)公司的營業執照複印件(加蓋登記機關公章);
(二)公司章程;
(三)公司的驗資證明;
(四)公司法定代表人及總經理任職檔案、個人資料;
(五)經濟、技術專業人員的資格證書、任職檔案及聘用契約;
(六)開發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檔案。
開發企業同時持有營業執照和資質等級證書,方可從事房地產開發活動。
任何開發企業不得向用戶亂收費。
《房地產開發項目建設條件意見書》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項目性質、規模和開發期限;
(二)規劃控制指標及規劃設計要求;
(三)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配套設施的建設要求;
(四)基礎設施和公益設施建成後的產權界定;
(五)項目拆遷補償安置要求;
(六)項目經營方式。
開發主管部門應根據意見書,委託規劃設計部門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
開發企業應將房地產開發項目實施階段的主要事項和政府有關管理部門對開發企業開發經營活動的審查、批准、處理意見,記錄在《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中。
開發企業應每半年或按項目實施階段將《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送開發主管部門驗核。
自建項目投資者不得擅自進行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
開發建設過程中,開發企業不得擅自改變項目的規劃設計,確需變更的,須報原審批機關批准,並辦理變更手續。
開發企業與設計、施工單位的質量責任關係,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綜合驗收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規劃驗收手續;
(二)建設用地審批檔案執行情況;
(三)配套建設的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建設情況;
(四)單項工程質量驗收手續;
(五)拆遷補償安置方案落實情況;
(六)物業管理落實情況;
(七)各種檔案資料;
(八)其他驗收內容。
分期建設的項目按分期計畫驗收。
開發企業建設的非經營性公共、公益服務配套設施無償交由政府有關部門管理。
受讓人繼續進行房地產開發的,應具備房地產開發資格。
商品房屋預售(包括預租)實行許可證制度。
開發企業預售商品房屋,必須辦理預售登記。
(一)企業的營業執照;
(二)建設項目的計畫、規劃、用地和施工等批准檔案;
(三)工程施工契約;
(四)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已達到投資總額的25%以上或房屋基礎工程完工的證明材料;
(五)商品房屋預售方案和物業管理方式;
(六)向境外銷售的商品房屋,應當同時提交向境外銷售的批准檔案。
商品房屋的預售款項,必須用於有關的工程建設。
項目轉讓人、項目受讓人應在補充契約簽訂之日起十五日內,持補充契約到開發主管部門備案並辦理有關變更手續。
(一)違反第七條、第二十三條規定,非開發企業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的,責令停止房地產開發活動,沒收非法所得,並可處以開發項目投資額1%至5%的罰款,對法定代表人處以5至10個月工資的罰款。
(二)違反第九條第(二)項規定,開發企業虛假出資或註冊後抽逃轉移資金的,處以虛報或抽逃轉移資金5%至10%以下的罰款;違反第九條第(三)項規定,專職技術人員和專職會計人員數量不足及存有虛假掛職的,處以10000元至20000元的罰款。並責令期限改正,逾期不改的,吊銷《資質證書》。
(三)違反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沒有法律、法規依據,向開發企業收費或無償占用其房地產的,開發主管部門應提請其上級機關予以糾正,責令其退回收取的錢款或無償占用的房地產;情節嚴重的,由上級機關或所在單位給予直接責任人行政處分。
(四)違反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開發企業向用戶亂收費的,責令其退回所收取的錢款,並由開發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五)違反第十七條規定,開發企業未取得《房地產開發項目批准書》,擅自進行房地產開發活動的,責令停止開發活動,並處以項目投資額1%至5%的罰款。
(六)違反第十八條規定,不如實填寫或不按規定的時間交驗《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的,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以20000元的罰款。
(七)違反第二十一條規定,委託無相應資格的單位承擔設計任務和不簽訂項目勘察、規劃設計和建築設計書面契約的,責令停止活動,並可處以開發項目投資總額0.5%至1%的罰款。
(八)違反第三十一條規定,開發項目未經綜合驗收或驗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以開發項目投資額1%至5%的罰款。發生工程質量事故,造成嚴重損失的,按有關規定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九)違反第三十四條規定,開發企業將開發項目轉讓給其他開發企業,未辦理開發人變更手續的,責令補辦手續,並對轉讓人和受讓人分別處以20000元至50000元的罰款。
(十)違反第三十五條規定,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擅自預售商品房屋的,責令停止預售活動,限期申辦,沒收非法所得,並可處以已收銷售金額10%至15%的罰款。
(十一)違反第三十七條規定,開發企業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進行商品房屋預售廣告宣傳、廣告經營者為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企業承包或代理商品房屋預售廣告業務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十二)違反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不如實申報成交價格的,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以100000元至200000元的罰款。
(十三)違反第三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挪用商品房屋預售款項、造成商品房屋不能按預售契約約定的時間交付的,除按契約追究銷售方的違約責任外,並處以預售款項2%至5%的罰款。
(十四)違反第四十條規定,擅自轉讓預售商品房屋開發項目的,責令停止轉讓活動,沒收非法所得,並可處以轉讓收入0.5至1倍的罰款;逾期未辦理有關變更手續的,責令限期補辦,並可處以20000元至50000元的罰款。
(十五)違反第四十一條規定,不辦理變更手續,擅自轉讓未竣工的預售商品房屋的,責令補辦手續,補交稅費,並可處以應交稅費3至5倍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