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城市商品房交付使用辦法

2012年7月28日吉林市人民政府第7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12年8月13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225號公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市城市商品房交付使用辦法
  • 頒布單位:吉林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12.08.13
  • 實施時間:2012.10.01
(2012年7月28日吉林市人民政府第7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12年8月13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225號公布 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加強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保障居民入住的基本生活條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商品房,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建設的面向社會公開銷售的住房及廉租住房、公共租賃房屋、徵收產權調換房屋和配套的商業用房、物業服務用房、社區用房等。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城市建成區內國有土地上商品房交付使用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 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工作,日常工作由其下設的城市開發管理機構負責。
各城區人民政府、吉林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和吉林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市人民政府相關部門、各專業經營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商品房交付使用的相關管理工作。
各城區人民政府、吉林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和吉林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負責社區用房接管。
市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規劃核實。
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用地核實。
市住房保障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廉租住房、公共租賃房屋、物業服務用房查驗。
市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供水、排水驗收及供熱、燃氣等專業經營單位按照契約約定對設施驗收和接管。
市公安消防部門負責消防驗收。
有線數位電視運營企業負責有線數位電視工程設施驗收和接管。
供電企業負責電力設施驗收和接管。
第五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規劃設計要求,同步配建滿足入住居民基本生活條件的配套設施和配套工程。
第六條 市國土資源、市政公用、住房保障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及供水、供熱、燃氣、有線數位電視、供電等專業經營單位,應當自受理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驗收或者核實。
市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完成規劃核實。
市公安消防部門應當自受理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消防驗收。
相關部門和專業經營單位驗收或者核實合格的,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向房地產開發企業出具合格證明,同時辦理相關設施的接管手續。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供熱併網開栓前,應當在金融機構設立供熱維修保證金專項賬戶,按照小區供熱二次網和戶網工程預算總造價5%存儲供熱維修保證金,並與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門、金融機構簽訂三方監管協定。兩個採暖期內,房地產開發企業履行維修義務的,解除監管;不履行維修義務的,經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門認定,供熱企業有權使用供熱維修保證金進行維修。
第七條 商品房交付使用,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建設工程質量合格。
(二)規劃、用地、消防驗收或者核實合格。
(三)供水工程接入城市供水管網,按照契約約定相關配套設施已竣工驗收。
(四)排水工程已竣工驗收,管理範圍明確,並接入城市排水管網。
(五)按照規划進行供熱配套,供熱二次管網和建築物內供熱工程已竣工,具備供熱條件,按照契約約定相關配套設施已辦理接管。
(六)燃氣工程已竣工驗收,與燃氣管網相連線;暫時不具備接入燃氣管網條件的,應當完成建築物內和用地範圍內燃氣管道的鋪設,按照契約約定相關配套設施已辦理接管。
(七)有線數位電視工程已竣工驗收,並接入城市有線數位電視網路。
(八)供電工程已竣工送電,並按照電力企業的供電方案納入城市供電網,相關配套設施已辦理接管。
(九)小區道路已形成。綠化等其他環境配套工程,暫不具備施工條件的,按照專業機構核定的投資總額,由房地產開發企業一次性足額存入銀行專戶,並與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金融機構簽訂三方監管協定,保證該資金專項用於綠化等其他環境配套工程建設。
(十)前期物業管理單位及物業服務用房、社區用房等已落實。
第八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辦理商品房交付使用時,應當向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供下列資料:
(一)建設工程質量合格檔案;
(二)市發展和改革主管部門出具的項目審批核准檔案;
(三)市國土資源、城鄉規劃、住房保障和房地產、公安消防部門驗收或者核實合格檔案;
(四)供水、排水、供熱、燃氣、有線數位電視、供電等配套設施驗收合格檔案及接管檔案;
(五)前期物業管理協定及物業服務用房、社區用房落實的證明;
(六)應當提供的其他相關檔案。
第九條 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經審查合格的項目,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全部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組織相關部門或者專業經營單位到現場逐幢號檢查,簽署現場檢查檔案。檢查合格的,由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商品房交付使用通知書;不合格的,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及時整改。
商品房交付使用通知書按幢發放。分期建設的商品房,可以分期辦理交付使用通知書。
第十條 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已取得商品房交付使用通知書的商品房在新聞媒體上予以公示。
第十一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和購房人簽訂商品房買賣契約時,應當載明交付使用時,已取得商品房交付使用通知書。
第十二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將商品房交付使用時,應當向購房人出示當期商品房交付使用通知書;未取得商品房交付使用通知書的,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要求物業服務企業為購房人辦理入住手續,購房人可拒絕接收該商品房。
第十三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有違反本辦法不良行為的,由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通報批評,記入信用檔案,並作為年度綜合考評及表彰的依據。
第十四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未取得商品房交付使用通知書,擅自將商品房交付使用或者要求物業服務企業為購房人辦理入住手續的,由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按照每戶20000元至30000元予以處罰。情節嚴重、造成惡劣影響的,建議有權部門依法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房地產開發企業違規辦理入住給購房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五條 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在商品房交付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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