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社區服務暫行管理辦法是由吉林市人民政府於1991-04-27發布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市社區服務暫行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80708
- 發布文號: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30號
- 發布日期:1991-04-27
【發布文號】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30號
【發布日期】1991-04-27
【生效日期】1991-06-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各級計畫、經濟、城建、財政、房產、工商、稅務、物價、公安、勞動、文化、教育、衛生等有關部門和老齡委、殘聯等群團組織積極配合做好社區服務工作。
(一)組織制定、實施本轄區社區服務事業發展規劃;
(二)組織興辦社區服務設施,指導各有關部門、單位及社會各方面力量,開展社區服務工作;
(三)籌集、管理並按規定使用社區服務資金;
(四)檢查社區服務開展情況,協調處理有關問題;
(五)總結交流社區服務工作經驗。
各級社區服務工作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同級民政部門,負責日常工作。
(一)動員組織社區居民和屬地企事業單位開展社區服務;
(二)興辦和管理社區服務設施;
(三)指導各類社區服務組織開展服務活動;
(四)完成上級社區服務工作委員會部署的工作任務;
(五)承擔社區服務其他具體工作。
(一)為喪失勞動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等困難者提供生活福利服務;
(二)為殘疾人、社會困難戶和待業人員等協助提供就業安置服務;
(三)為功能障礙者、疾病患者和老年人提供醫療康復、健身康復服務;
(四)為優撫對象提供優待、撫慰、解難等優撫服務;
(五)為社區居民提供婚姻、生育、喪葬等民俗改革服務;
(六)為社區居民提供衣、食、住、行、用等生活服務;
(七)為社區居民提供各種培訓、補習、諮詢、特殊教育、幼兒教育、中小學生校外教育等教育服務;
(八)為社區居民提供文化、娛樂、體育等文體服務;
(九)為社區居民提供糾紛調解、災害和治安防範、代辦保險手續等安全服務;
(十)為社區居民提供環境衛生、保潔、美化、綠化等環衛服務。
(一)能夠為社區居民提供物質生活和精神生活方面的福利和服務;
(二)有固定的服務場所、設備、管理人員和服務人員,管理制度健全;
(三)有償服務或生產經營活動應以便民利民為宗旨,不以盈利為目的;
(四)具有集體福利性質;
(五)服務和經營項目為國家法律、法規所允許。
凡符合社區服務設施條件的,由市民政局發給《吉林市社區服務單位證書》。
社區服務單位的合法權益和服務、經營活動受國家法律保護。
社區服務單位具備法人資格的,依法享有其他法人所享有的各項權利。
(一)為社區居民提供各種社會福利和社會服務;
(二)依法繳納稅金;
(三)按照有關規定繳納管理費等有關費用;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有償服務的收費應嚴格執行物價部門的規定,不得擅自增加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
社區服務設施必須用於社區服務,未經民政部門批准不得改變用途。
社區服務組織的設立須經街(鎮)審查同意,併到所在縣(市)、區民政部門辦理社團登記手續。
廠礦企事業單位的禮堂、浴池、食堂、醫院、退休職工活動場所和為職工服務的其它設施,有條件的應向社會開放,實行有償服務。
街(鎮)應為轄區單位、職工及家屬排憂解難,提供系列化的專項服務。
(一)由街(鎮)企業每年稅後利潤中提取1%;
(二)由社會福利企業和民政經濟實體稅後利潤中提取2%;
(三)由經營性服務設施稅後利潤中提取5%;
(四)有償服務收入;
(五)社會捐助;
(六)地方財政的專項補助。
社會福利有獎募捐籌集的福利資金,應有計畫地用於社區服務事業。
(一)區(市、縣)街(鎮)、居委會興辦的社會公益性行業,包括社區服務中心、托幼、學前和弱智教育、殘疾兒童寄託、養老、托老、庇護、康復、醫療、婚姻介紹、婚姻諮詢、婚喪事服務、縫補拆洗、存放腳踏車、綜合服務等設施,納稅有困難的,按稅收管理體制報經稅務機關批准,減免營業稅和所得稅。
(二)街(鎮)、居委會新辦的社區服務設施,包括小修理、小裁剪、小吃部、洗衣店等,按稅收管理體制報批,免徵所得稅一年。免稅期滿後,按應繳所得稅額計算,減征20%。
街(鎮)居委會興辦的社區服務設施符合社會福利企業條件的,按社會福利企業享受減免稅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