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社區服務暫行管理辦法

吉林市社區服務暫行管理辦法是由吉林市人民政府於1991-04-27發布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市社區服務暫行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80708
  • 發布文號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30號
  • 發布日期:1991-04-27
【發布單位】80708
【發布文號】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30號
【發布日期】1991-04-27
【生效日期】1991-06-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吉林市社區服務暫行管理辦法
(1991年4月27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三十號)
第一條為加強對社區服務的管理,推動我市社區服務事業的發展,根據國家、省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社區服務,是指街(鎮)、居民委員會(以下簡稱居委會)組織本轄區居民和單位興辦公益事業,為居民提供的各種社會服務。
第三條凡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區、建制鎮的社區服務均按本辦法管理。
第四條社區服務應堅持全面規劃,因地制宜,民主自治,自我服務,自我發展的原則。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是本轄區社區服務工作的主管部門,按分工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和管理社區服務工作。
各級計畫、經濟、城建、財政、房產、工商、稅務、物價、公安、勞動、文化、教育、衛生等有關部門和老齡委、殘聯等群團組織積極配合做好社區服務工作。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建立社區服務工作委員會。其職責是:
(一)組織制定、實施本轄區社區服務事業發展規劃;
(二)組織興辦社區服務設施,指導各有關部門、單位及社會各方面力量,開展社區服務工作;
(三)籌集、管理並按規定使用社區服務資金;
(四)檢查社區服務開展情況,協調處理有關問題;
(五)總結交流社區服務工作經驗。
各級社區服務工作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同級民政部門,負責日常工作。
第七條居委會設立社區服務工作小組。其職責是:
(一)動員組織社區居民和屬地企事業單位開展社區服務;
(二)興辦和管理社區服務設施;
(三)指導各類社區服務組織開展服務活動;
(四)完成上級社區服務工作委員會部署的工作任務;
(五)承擔社區服務其他具體工作。
第八條社會各個方面有義務支持和參與社區服務。
第九條社區服務的基本內容包括:
(一)為喪失勞動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等困難者提供生活福利服務;
(二)為殘疾人、社會困難戶和待業人員等協助提供就業安置服務;
(三)為功能障礙者、疾病患者和老年人提供醫療康復、健身康復服務;
(四)為優撫對象提供優待、撫慰、解難等優撫服務;
(五)為社區居民提供婚姻、生育、喪葬等民俗改革服務;
(六)為社區居民提供衣、食、住、行、用等生活服務;
(七)為社區居民提供各種培訓、補習、諮詢、特殊教育、幼兒教育、中小學生校外教育等教育服務;
(八)為社區居民提供文化、娛樂、體育等文體服務;
(九)為社區居民提供糾紛調解、災害和治安防範、代辦保險手續等安全服務;
(十)為社區居民提供環境衛生、保潔、美化、綠化等環衛服務。
第十條社區服務設施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能夠為社區居民提供物質生活和精神生活方面的福利和服務;
(二)有固定的服務場所、設備、管理人員和服務人員,管理制度健全;
(三)有償服務或生產經營活動應以便民利民為宗旨,不以盈利為目的;
(四)具有集體福利性質;
(五)服務和經營項目為國家法律、法規所允許。
第十一條設立社區服務設施,須按隸屬關係,經主管部門和所在地區以上民政部門審批同意,並須按規定向所在地有關部門申請辦理許可證、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
凡符合社區服務設施條件的,由市民政局發給《吉林市社區服務單位證書》。
第十二條社區服務設施是獨立的集體福利事業單位。區(市、縣)、街(鎮)社區服務中心,是具有多種服務功能的綜合服務設施。
社區服務單位的合法權益和服務、經營活動受國家法律保護。
社區服務單位具備法人資格的,依法享有其他法人所享有的各項權利。
第十三條社區服務單位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為社區居民提供各種社會福利和社會服務;
(二)依法繳納稅金;
(三)按照有關規定繳納管理費等有關費用;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四條社區服務實行無償服務、有償服務和經營性服務相結合。
有償服務的收費應嚴格執行物價部門的規定,不得擅自增加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
第十五條經營性服務設施應實行自主經營,民主管理,自負盈虧。
第十六條社區服務設施屬居民住宅區的配套項目,凡進行舊區改造和新區建設,應在總建築面積中劃出不低於5‰的面積用於居委會辦公室和社區服務設施。居委會辦公室由小區投資興建,社區服務設施建設所需資金可計入商品房成本,設施建成後無償交付管理部門使用。
社區服務設施必須用於社區服務,未經民政部門批准不得改變用途。
第十七條社區成員可自願組成為居民民眾提供社會服務的非盈利性、非實體的社區服務組織。
社區服務組織的設立須經街(鎮)審查同意,併到所在縣(市)、區民政部門辦理社團登記手續。
第十八條街(鎮)、居委會應組織居民開展互助服務。街(鎮)建立“居民互助服務者協會”,居委會建立“居民互助者服務協會分會”。具體組織和參與社區居民互助服務工作。
第十九條街(鎮)應與轄區單位結合,開展各種形式的“雙向服務”。
廠礦企事業單位的禮堂、浴池、食堂、醫院、退休職工活動場所和為職工服務的其它設施,有條件的應向社會開放,實行有償服務。
街(鎮)應為轄區單位、職工及家屬排憂解難,提供系列化的專項服務。
第二十條社區服務所需資金的主要來源是:
(一)由街(鎮)企業每年稅後利潤中提取1%;
(二)由社會福利企業和民政經濟實體稅後利潤中提取2%;
(三)由經營性服務設施稅後利潤中提取5%;
(四)有償服務收入;
(五)社會捐助;
(六)地方財政的專項補助。
社會福利有獎募捐籌集的福利資金,應有計畫地用於社區服務事業。
第二十一條社區服務資金套用於社區服務設施的建設和管理。使用社區服務資金數額在萬元以上的,須經區以上社區服務工作委員會批准。
第二十二條社區服務設施應建立健全財務制度,遵守財經紀律。有條件的社區服務設施應建立專帳、專戶、由專人管理,並接受主管部門和審計部門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社區服務設施憑民政部門頒發的《吉林市社區服務單位證書》享受下列減免稅待遇。
(一)區(市、縣)街(鎮)、居委會興辦的社會公益性行業,包括社區服務中心、托幼、學前和弱智教育、殘疾兒童寄託、養老、托老、庇護、康復、醫療、婚姻介紹、婚姻諮詢、婚喪事服務、縫補拆洗、存放腳踏車、綜合服務等設施,納稅有困難的,按稅收管理體制報經稅務機關批准,減免營業稅和所得稅。
(二)街(鎮)、居委會新辦的社區服務設施,包括小修理、小裁剪、小吃部、洗衣店等,按稅收管理體制報批,免徵所得稅一年。免稅期滿後,按應繳所得稅額計算,減征20%。
街(鎮)居委會興辦的社區服務設施符合社會福利企業條件的,按社會福利企業享受減免稅待遇。
第二十四條社區服務設施對國家所減免的稅款,應設立專帳,專項管理,並須全部用於發展社區服務事業,不得用於個人分配。
第二十五條街(鎮)、居委會興辦社區服務設施所需資金,根據單位性質,按照有關規定優惠給予優患照顧。
第二十六條社區服務設施憑《吉林市社區服務單位證書》優先享受國家和地方對第三產業的優惠待遇。
第二十七條計畫、經濟、城建、房產、財政、物資等部門應把社區服務納入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市建設規劃,並在房屋、場地、資金、材料、能源等方面給予扶持和優惠照顧。
第二十八條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平調、挪用、侵占社區服務設施的房舍、設備、資金等。
第二十九條享受國家救濟、撫恤的社會孤老病故後,其住房屬於公房的,經有關部門批准辦理更名手續後,可繼續租賃用於社區服務;屬於私房的由街(鎮)負責辦理產權轉移,公證手續後,用於社區服務。
第三十條凡違反本辦法者,由民政部門或會同有關部門視其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罰款、收回《吉林市社區服務單位證書》和投資,吊銷其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的處罰。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社區服務設施”在本辦法中的含義是:為滿足社區服務需要而設立的中、小型生產、生活服務單位、場所等。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由市民政局組織實施。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自一九九一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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