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技術市場管理暫行辦法

《吉林市技術市場管理暫行辦法》是吉林市人民政府為加強技術市場管理,保障技術交易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技術成果商品化制定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市技術市場管理暫行辦法
  • 發布文號: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50號
  • 發布日期:1993-04-21
  • 生效日期:1993-05-01
檔案發布,檔案內容,

檔案發布

【發布單位】80708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吉林市技術市場管理暫行辦法
(1993年4月21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五十號)

檔案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技術市場管理,保障技術交易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技術成果商品化,根據國家、省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諮詢、技術服務(以上簡稱“四技”的管理)。
第三條技術市場管理應堅持“放開、搞活、扶植、引導”的方針和“統一管理、多家經營”的原則。
第四條各級科學技術委員會是本級人民政府管理技術市場的行政主管部門。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其職責分工對技術市場進行管理和監督。
各級稅務、財政、銀行、審計、勞動、計畫、物價等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配合做好技術市場管理工作。
第五條市技術市場管理處受市科學技術委員會的委託負責全市技術市場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有關技術市場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
(二)審批、管理技術貿易機構,核發《技術貿易許可證》;
(三)認定、登記技術契約;
(四)審批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諮詢、技術服務的獎酬金;
(五)統計、分析技術市場的有關情況;
(六)監督、檢查、指導技術貿易活動;
(七)培訓、考核技術市場經營、管理人員;
(八)組織技術市場工作獎勵的評審、表彰;
(九)會同有關部門查處技術貿易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第六條法人之間、法人和公民之間、公民之間,法人、公民和其他經濟組織之間均可進行技術貿易活動。
技術貿易必須遵循平等自願、互利有償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二章 技術貿易機構管理
第七條全民、集體性質技術開發、諮詢服務中心(公司、部)以及私營、個體、個人合夥創辦的研究所和諮詢服務部(公司)、開發部等科技企業,統稱技術貿易機構。
第八條大專院校、科研單位、大中型企業可以興辦多個技術貿易機構。
離退休、離退職、辭職或預退休等非在職科技人員,可以興辦無主管部門的集體、私營和個體性質的技術貿易機構。
第九條申請成立獨立技術貿易機構應具備明確的業務範圍、相應的專職科技人員、固定的工作場所、一定的註冊資金和企業章程。
成立非獨立技術貿易機構,除具備前款規定外,還必須具有單位法定代表人的書面授權,並由本單位提供經濟擔保,承擔民事責任。
申請成立建築、醫藥化工、衛生、食品、高壓容器、電力設備和爆破工程等特殊行業的技術貿易機構,必須提供行業主管部門的批准檔案。
第十條成立技術貿易機構,須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創辦單位或個人向科學技術委員會申請;
(二)中央、省、市駐本市城區單位創辦的,由市技術市場管理處審批;區屬以下單位和個人創辦的,由區科學技術委員會審批;駐縣(市)轄區內單位和個人創辦的,由所在縣(市)科學技術委員會審批;其中申辦全民事業性質,由同級科學技術委員會和編委聯合審批;
(三)經審核批准後,發給《技術貿易許可證》;
(四)申辦單位或個人持《技術貿易許可證》在三十日內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領《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營業執照》,到稅務部門辦理稅務登記。
第十一條技術貿易機構停業、破產、合併、分立和變更經營範圍、所有制性質的,必須按原審批程式辦理有關手續。
技術貿易機構休業、遷移、變更企業名稱和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等,必須於休業、遷移,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原審批機關備案。
第十二條技術貿易機構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必須經培訓考試合格持證上崗。
獨立的全民技術貿易機構可實行工資總額與效益掛鈎。
第十三條技術貿易機構除主要從事“四技”活動外,可在營業執照核准範圍內從事與“四技”活動有關的其他生產經營活動,並可兼營自行研製開發的產品。
第三章 技術契約管理
第十四條技術契約是當事人就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諮詢和技術服務所訂立的確定民事權利與民事義務關係的契約。
第十五條技術契約的訂立、變更和解除須用書面形式。訂立技術契約必須使用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監製的技術契約文本,技術契約文本由市科學技術委員會統一翻印。
第十六條實行技術契約認定登記制度。本市城區內中央、省、市屬單位、部隊所屬單位的技術契約和城區內所有單位業餘技術契約的認定登記工作,由市技術市場管理處或其委託的單位負責。
各區科學技術委員會負責本轄區區屬以下單位和個人的技術契約認定登記工作。
縣(市)科學技術委員會負責駐本轄區內所有單位和個人技術契約的認定登記工作。
認定登記技術契約按物價部門的規定收取工本費。
第十七條技術契約實行一次認定登記制度,由開發方或轉讓方、顧問方、服務方在契約成立起三十日內持契約文本和有關資料到技術契約登記機關申請認定登記。
第十八條技術契約登記機關以技術契約管理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為依據,按照《技術契約認定規則》對當事人提交的契約文本從技術和法律方面進行審查認定。對符合登記條件的,發給《技術契約登記證明》。
第十九條經認定登記的技術契約,可享受科技貸款,減免稅收和獎酬金的優惠政策。
未申請認定登記和未登記的契約,不享受前款規定的優惠政策。
第二十條通過中介方訂立的技術契約,契約中應有中介條款,或者附有委託方與中介方訂立的技術中介契約。中介方應對契約標的真實性、技術可靠性進行審查。
第二十一條進行技術貿易的單位和機構必須建立技術契約管理制度,明確技術契約的簽訂、審核、保管責任。
第二十二條技術契約發生爭議時,當事人可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通過協商、調解、仲裁或訴訟的途徑解決。
技術契約糾紛的仲裁由技術契約仲裁委員會負責。
第四章 技術貿易管理
第二十三條技術貿易是指技術開發(委託開發、合作開發)、技術轉讓(專利權、專利申請權、專利實施權和非專利技術的轉讓)、技術諮詢、技術服務(含技術培訓、技術中介)等活動。
第二十四條進入技術市場的技術商品,應是實用、可靠的技術或階段性成果。
技術商品的價款、報酬和使用費,由當事人根據技術成果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研究開發成本、技術成果的工業化程度、當事人享有的權益和承擔的責任,協商議定。
第二十五條技術貿易可採取舉辦技術交易會、科技成果及科技信息發布會、技術難題招標會,開辦常設市場、技術入股、技術承包、組建科研生產聯合體、技術貿易集市、以及通過中介、供需雙方直接見面等多種形式。
第二十六條企事業單位可開展與本單位營業(業務)範圍相關的“四技”交易活動。
企事業單位超範圍開展技術貿易活動,須申辦增項手續,經科學技術委員會審批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
企、事業單位必須憑科學技術委員會核發的《技術貿易許可證》開展技術貿易活動。
第二十七條開展技術中介活動,城區的須向市技術市場管理處、縣(市)的須向所在地科學技術委員會申請辦理《技術中介許可證》。
持有《技術中介許可證》的全民所有制性質的技術貿易機構,經市技術市場管理處或縣(市)科學技術委員會批准,可為個人代辦非職務技術成果“四技”貿易結算業務。
鼓勵和提倡科技中介活動,科技經紀人的酬金可從交易額中提取5%-8%,也可協商議定。
第二十八條科研單位、大中專院校、企事業單位在完成國家下達的科研、教學、生產經營計畫的前提下,經市、縣(市)技術市場管理部門審查同意,可組織科技人員開展業餘技術諮詢服務。
科技人員在完成本職工作任務和不侵犯本單位技術、經濟權益的前提下,可從事業餘技術服務。
黨政機關中的科技人員,經本單位領導同意,可利用業餘時間承擔具體的技術開發、諮詢、服務項目。
個人開展業餘技術服務的,可直接或通過中介機構、本單位與對方簽訂技術契約,其中轉讓非職務技術成果,應當提交證明,並經指定的中介機構結算。其服務收入除交中介費或代為結算費外,全部歸己。其他單位不得為個人技術貿易提供財務結算。個人收入按項目周期計算,月平均達到徵稅標準的,依法繳納個人收入調節稅。
第二十九條舉辦技術交易會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舉辦全市綜合性技術交易會,主辦單位於會前向市技術市場管理處申請。持批准檔案副本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公安局、消防支隊備案。
(二)舉辦全市行業技術交易會,主辦單位應於會前向市行業主管部門申請,並持審批檔案在開會前向市技術市場管理處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三)各級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經濟組織,以自己名義舉辦的技術交易會,可由各單位自行決定。
(四)在吉林市舉辦冠“全國”、“全省”字樣的技術交易會,按國家、省規定報批。主辦單位在舉辦前持審批檔案副本向市技術市場管理處、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局、消防支隊備案。
第三十條發布技術商品廣告,除下列兩種情況外,須經市技術市場管理處或縣(市)、區科學技術委員會審查及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
(一)涉及專利權的技術商品廣告,持有專利證書的。
(二)技術轉讓廣告,持有科學技術委員會或其授權單位出具的技術成果鑑定證明的。
第三十一條經技術契約登記機關認定登記的技術契約結算時,必須使用《技術交易專用發票》。發票開具的項目名稱、技術交易金額應與《技術契約登記證明》一致。稅務機關憑《技術契約登記證明》和《技術交易專用發票》辦理減免稅。
第三十二條經認定登記的技術契約履行後,當事人憑《技術契約登記證明》、《項目成本核算單》,到原登記機關辦理獎酬金審批手續。
各銀行辦事處、營業部及信用社,憑蓋有市技術市場管理處及縣(市)、區科學技術委員會獎酬金審批專用章的“技術轉讓、技術服務提取獎金(報酬)審批單”或“業餘技術服務酬金審批單”,支付現金。
獎酬金從履行“四技”契約中所獲得的利潤、價款、報酬或者使用費(以下簡稱純收入)中列支。
技術純收入提取獎酬金、納稅後,按財務制度規定建立基金。
第三十三條企事業單位和技術貿易機構對外進行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諮詢、技術服務,可從純收入中提取30%的獎酬金。其中為本地區技術轉讓和為農村及出口創匯產品服務的,可從純收入中提取35%的獎酬金;單位組織科技人員,參加業餘技術服務的,可從純收入中提取70%以內的獎酬金。
提取的獎酬金主要用於獎勵項目有關人員,其中60%-80%獎勵承擔項目人員;5%左右獎勵支持科技人員外出進行技術工作的主要領導;5%左右獎勵技術推廣和中介有關人員;10%左右獎勵技術經營及後勤管理人員。以上獎酬金不計獎金稅。
第三十四條全民或集體所有制企業受讓技術支付的費用,可一次或分期攤入成本,但不得超過三年;契約約定由新增銷售額或利潤提成支付的,在實施該項技術後的新增利潤中稅前列支,但不得超過五年。在履行經認定登記的技術契約(從外地購入技術需在市技術市場管理處備案)中接受科技貸款的,購買技術的費用在該項技術投產後新增利潤中稅前還貸。
第三十五條從技術貿易機構營業額(含“四技”收入和生產經營收入)中提取1%,從大中專院校、科研單位、企事業單位和個人“四技”收入中提取1%上繳市技術市場管理處或縣(市)、區科學技術委員會建立技術市場發展基金,列入財政預算外資金專戶存儲,用於技術貿易貸款和技術市場發展等。
第三十六條科研機構、大中專院校和技術貿易機構的“四技”收入免徵所得稅和營業稅。全民、集體所有制工業企業“四技”活動年淨收入在三十萬元以下的,暫免所得稅。
第五章 獎勵與處罰
第三十七條設立吉林市技術市場“金橋獎”,對為科技與經濟結合做出貢獻的單位、個人、優秀項目進行評選,以市政府名義表彰獎勵。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的,分別由科學技術管理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會同有關部門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二十六條第三款之規定,技術貿易機構成立、停業、破產、合併、分立等,不按規定辦理審批手續的,責令其限期補辦,逾期不辦的,停止其技術貿易活動,沒收全部非法收入,並處其非法收入一至二倍的罰款。
(二)違反第十九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之規定的,按財政、稅收、審計管理的有關規定處理。
(三)違反第三十條之規定的,按廣告管理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九條技術市場管理人員不依法履行職責、違法亂紀的,由技術市場行政主管部門視其情節追究行政責任。
第四十條當事人對處罰不服的,可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複議。複議機關應在接到複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複議決定。對複議決定仍不服的,可在接到複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複議,不起訴又不履行的,由處罰機關或複議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本辦法由市科學技術委員會組織實施。
第四十二條本辦法自一九九三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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