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人才市場暫行管理辦法

吉林市人才市場暫行管理辦法是源於吉林市人才市場暫行管理的地方法規,使吉林市人才管理有規可循。

基本信息,檔案來源,

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80708
【發布文號】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10號
【發布日期】1989-05-13
【生效日期】1989-06-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吉林市人才市場暫行管理辦法
(1989年5月13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十號)
第一條 為振興我市經濟,促進人才合理流動,保證人才市場各項業務工作的順利進行,根據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進入人才市場選擇人才的單位及要求流動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三條 人才市場在國家計畫的指導下,實行供需見面、雙向選擇、平等競爭、互利互惠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才市場在同級人民政府人事的部門領導下開展工作。
各級人才市場管理辦公室負責本級人才市場的日常管理工作。人才市場管理辦公室在業務上要接受上級人才市場管理辦公室的指導。
第五條 人才市場業務範圍:
(一)收集、儲存、傳遞人才信息;
(二)舉辦人才、智力交流洽談會;
(三)組織招標招聘工作、並負責辦理有關手續;
(四)組織專業技術人員開展業餘兼職服務和人才借調工作;
(五)組織專業技術人員承包、租賃中小企業和鄉鎮企業;
(六)為交流交易雙方提供中介服務,辦理簽證手續,並監督契約的執行;
(七)開展人才、智力流動有關政策的諮詢;
(八)承辦委託的各項人才、智力交流工作。
第六條 人才市場的服務對象:
(一)願意流動並符合流動政策的專業技術人員;
(二)辭職、辭退、解聘、待聘及社會閒散的各類專業技術人員;
(三)願意從事兼職服務關符合兼職條件的專業技術人員;
(四)願意從事技術服務的離、退休科技人員;
(五)國家不包分配的大中專畢業生和自學成才人員;
(六)願意勤工助學的大中專學生;
(七)提供或需求人才、智力服務的單位以及個體專業戶;
(八)要求從外省外地區流動到我市的專業技術人員;
(九)其他自願要求進入人才市場流動的人員。
第七條 進入人才市場要求流動的人員都必須持下列證件到人才市場管理辦公室進行登記:
(一)外地要求到我市工作的人員,憑本人工作證、居民身份證、學歷證明、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證書(來信登記的需填寫本人簡歷,並附上述證件的複印件)。
(二)市內要求流動的在職人員,憑本人工作證、居民身份證、學歷證明、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證書。
(三)有包分配的大中專畢業生,憑畢業證書和居民身份證。
(四)離退休人員憑離退休證和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證書或學歷證明。
(五)兼職人員利用工作時間須憑單位介紹信和本人工作證,利用業餘時間憑本人工作證(需向單位備案)。
(六)社會閒散人員除憑居民身份證、學歷證明外,還需有戶籍所在地街道、鎮(鄉)證明。
第八條 單位委託人才市場向社會公開招聘各類專業技術人員。須持單位介紹信、招聘簡章、法人代表委託書和營業執照及有關證件,到人才市場進行登記。
第九條 人才市場根據流動人員的不同現動形式,按有關規定辦理相應手續。
第十條 人才市場對停薪留職、帶薪留職、有償借調、兼職服務等實行契約管理。經市人才市場簽證備案的,人才市場為其承擔法律責任,保護當事者的合法權益。
第十一條 在人才市場活動中發生的人才流動爭議,由人才市場管理辦公室進行調解,調解無效時,人才市場管理辦公室可根據需要和當事者的需求,以中介人身份向人才流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十二條 人才市場實行有償服務。收費標準按物價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專業技術人員,是指有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包括有中專以上學歷和沒有學歷但取得了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各類人員。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人事局組織實施並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一九八九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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