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農村敬老院暫行管理辦法

吉林市農村敬老院暫行管理辦法

《吉林市農村敬老院暫行管理辦法》是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1994年6月4日頒布的有關養老的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市農村敬老院暫行管理辦法
  • 外文名:The Interim Measures for the administration of rural homes for the elderly in Jilin City
  • 發布單位:80708
  • 發布文號: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63號
  • 發布日期:1994-06-04
【發布單位】80708
【發布文號】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63號
【發布日期】1994-06-04
【生效日期】1994-06-04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吉林市農村敬老院暫行管理辦法
(1994年6月4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六十三號)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農村敬老院的管理,保障其供養人員幸福生活和安度晚年,根據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農村敬老院,是指鄉(鎮)興辦的集中供養五保供養對象的集體福利事業組織。
五保供養對象是指村民中符合下列條件的老年人、殘疾人和未成年人:
(一)無法定撫養義務人,或者雖有法定撫養義務人,但是撫養人無撫養能力的;
(二)無勞動能力的;
(三)無生活來源的。
法定撫養義務人,是指依照婚姻法規定負有扶養、撫養和贍養義務的人。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各鄉(鎮)敬老院的管理。
第四條農村敬老院的管理應堅持民主管理、文明辦院、以養為主的原則。
第五條市、縣(市)、區民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農村敬老院的管理工作。
各鄉(鎮)政府負責農村敬老院的具體管理工作。
各級農業、城建、財政、工商、稅務、衛生、鄉鎮企業、土地、林業、公安等管理部門應配合敬老院的管理部門做好農村敬老院的管理工作。
第六條辦好農村敬老院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農民應盡的義務。
第七條農村敬老院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院內生活、醫療、衛生、文化、娛樂等基本設施配套;院區布局合理,生產區和生活區分設;環境綠化、美化;
(二)供養對象住室每間不超過四人,並保證安全、保暖、舒適;
(三)院內床位數量不少於本鄉(鎮)符合供養條件人員總數的百分之六十;
(四)具有一定數量的用於供養人員種植蔬菜和畜禽飼料的耕地;
(五)應按服務人員與供養人員不低於1∶15的比例配備服務人員;
(六)設立光榮間,集中收養農村孤老優撫對象;
(七)應根據實際需要設立夫妻間、病號間。
第八條新建、改建、擴建敬老院須制定新建、改建、擴建規劃和實施方案,並經所在縣(市)、區民政部門審批同意後,按有關規定辦理其它手續。
第九條農村敬老院不得供養精神病、麻瘋病患者。
第十條供養人員須經本人申請、村民小組同意、村民委員會審核、鄉(鎮)政府批准,並報所在縣(市)、區民政部門備案後,方可入敬老院集中供養。
第十一條供養人員在院內享有下列權利:
(一)平等享受敬老院的福利待遇和服務;
(二)討論、建議和監督院務管理工作;
(三)選舉或被選舉為院務管理委員會成員。
第十二條供養人員必須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規章、社會公德及院內各項規章制度;
(二)服從、執行院務管理委員會的決定,愛護院內公物;
(三)支持服務管理工作,積極參加力所能及的勞動;
(四)保持室內外清潔衛生。
第十三條供養人員的私有財產由敬老院登記造冊,其所有權不受侵犯。
第十四條供養人員退出敬老院應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五條供養人員死亡後,應按殯葬管理的有關規定進行安葬。
第十六條農村敬老院的管理實行院務管理委員會領導下的院長負責制。
院務管理委員會由敬老院供養人員和工作人員選舉產生,成員人數由鄉(鎮)政府自定,其中供養人員所占比例不得低於百分之六十。
院長、副院長由院務管理委員會選舉,經鄉(鎮)政府批准任命;副院長中應有一名由供養人員擔任。
第十七條院務管理委員會的職責是:
(一)貫徹以養為主的原則,全面落實五保供給政策,不斷建設、完善服務設施,提高服務質量;
(二)制定並組織實施敬老院發展規劃,討論、決定有關重大問題;
(三)檢查、落實各項院務管理工作,籌集、管理並按規定使用敬老院經費、物資和固定資產;
(四)積極創造條件發展農工副業生產,增強自我發展能力;
(五)加強自身建設和對其他供養人員、工作人員的教育,總結經驗,表彰先進,促進敬老院的精神文明建設。
第十八條院長的職責是:
(一)召集並主持院務管理委員會會議;
(二)組織實施院務管理委員會議決議;
(三)負責主持日常院務工作。
第十九條農村敬老院應採用契約制並按有關規定配備管理、服務、炊事等工作人員,建立健全工作人員崗位責任制及行政、財務、生活、醫療、衛生、生產、殯葬、安全保衛、公開辦事、兼政建設、政治、學習、表彰獎勵等管理制度,實行規範化管理。
第二十條農村敬老院工作人員要熱愛五保供養事業,忠於職守,工作勤奮,認真負責,對供養人員和氣熱忱,體貼公道,優質、高效服務。
第二十一條各鄉(鎮)政府必須按下列規定保證敬老院經費及物質生活資料的落實:
(一)供養人員生活費,不低於本鄉(鎮)農民平均生活水平,在鄉(鎮)統籌費中列支;
(二)基建維修費,根據實際需要和農民承受能力,在鄉(鎮)統籌費中列支;
(三)管理費及工作人員報酬一般應在敬老院經營創收中解決,不足部分按規定報批後,在鄉(鎮)統籌費中列支;
(四)供養人員口糧由鄉(鎮)統籌供給,並按規定配有細糧、品種糧和食油;
(五)副食、蔬菜由敬老院自給自足。
第二十二條農村敬老院應大力發展院辦經濟。任何個人不得以敬老院名義辦經濟實體,從中牟利。
院辦經濟實體須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
院辦經濟的收入除擴大再生產外,主要用於改善供養人員生活及工作人員的福利待遇,並應根據實際情況逐年有所積累,以便以豐補欠。
第二十三條農村敬老院應健全財務管理制度,根據需要配備專、兼職財務管理人員,並設專帳、專戶。
第二十四條農村敬老 院的財、物要專款(物)專用,不得侵占、挪用。
第二十五條農村敬老院財務帳目應按季度定期公開,接受供養人員和工作人員的監督,並按規定接受有關部門的檢查、監督。
第二十六條農村敬老院應根據供養人員的特點適時調劑一伙食,定期改善生活,配備日常生活必需品。
第二十七條農村敬老院應配備專(兼)職醫療衛生人員,定期對供養人員進行身體健康檢查,並對患病和生活不能自理的供養人員設專人護理。
第二十八條農村敬老院應加強對供養人員的衛生知識教育,保證供養人員定期洗澡、理髮,及時清洗、更換衣服、被褥罩單,並保證室內外清潔衛生。
第二十九條農村敬老院應加強衛生防疫工作,保持廚房、餐廳清潔,按規定對炊具、餐具消毒,保證飲食衛生、安全。
第三十條農村敬老院應豐富供養人員的文化生活,不斷完善相應設施,滿足供養人員的閱讀、視聽、娛樂等需要。
第三十一條農村敬老院應認真履行監護職責,維護供養人員的合法權益,保證未成年供養人員及時受到教育。
第三十二條災區和貧困地區的各級人民政府在安排救災救濟款物時,應當優先照顧敬老院和五保對象,保障他們的生活。
第三十三條工商、稅務、財政、土地等有關部門應大力支持敬老院院辦經濟,在審批等有關方面給予優先照顧,在稅收方面比照社會福利企業給予優惠照顧,並保證敬老院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第三十四條對模範遵守本辦法,在敬老院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予以表彰獎勵。
第三十五條對刁難、虐待供養人員,侵犯供養人員合法權益,以及妨礙、阻撓敬老院管理工作,侵犯敬老院合法權益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由市民政局組織實施。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