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市級勞動模範工作暫行管理辦法》意在為加強市級勞動模範的管理工作,更好地發揮勞動模範的先鋒、模範作用,根據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市市級勞動模範工作暫行管理辦法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發布日期:1990-05-14
- 生效日期:1990-07-01
簡介,具體內容,
簡介
【發布單位】80708
【發布文號】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21號
【發布日期】1990-05-14
【生效日期】1990-07-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發布文號】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21號
【發布日期】1990-05-14
【生效日期】1990-07-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吉林市市級勞動模範工作暫行管理辦法
(1990年5月14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二十一號)
具體內容
第一條為加強市級勞動模範的管理工作,更好地發揮勞動模範的先鋒、模範作用,根據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市人民政府負責勞動模範的命名、表彰等工作。
日常管理工作委託各級工會負責。
第三條市人民政府二至三年召開一次勞動模範大會,命名、表彰市特等勞動模範和市勞動模範。
有特殊貢獻的,隨時命名、表彰。
第四條熱愛祖國,堅持四項基本原則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評為市勞動模範:
(一)工作數量、質量、服務水平、經濟效益達到市先進標準的。
(二)有二項市級以上科技成果的。
(三)提出有價值的合理化建議,並在技術革新、發明創造中,節約萬元以上或創造價值五萬元以上的。
(四)在精神文明建設,防止事故的發生、搶險救災、維護社會治安、秉公執法等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
達到以上條件並有特殊貢獻的,可評為市特等勞動模範。
(一)工作數量、質量、服務水平、經濟效益達到市先進標準的。
(二)有二項市級以上科技成果的。
(三)提出有價值的合理化建議,並在技術革新、發明創造中,節約萬元以上或創造價值五萬元以上的。
(四)在精神文明建設,防止事故的發生、搶險救災、維護社會治安、秉公執法等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
達到以上條件並有特殊貢獻的,可評為市特等勞動模範。
第五條評選勞動模範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國、省營企業的,由車間、處(科、室)推薦,經工會考核,職代會或職工大會通過,填寫《勞動模範審批表》後,報市總工會審核,市人民政府審批。
(二)市屬企業的,由車間、科(室)推薦,經工會考核,職代會或職工大會通過,主管部門同意,填寫《勞動模範審批表》後,報市總工會審核、市人民政府審批。
(三)縣(市、區)屬企業以及其他企業的,由車間科(室)或班(組)推薦,經工會考核、職代會或職工大會通過,企業主管部門,縣(市、區)人民政府同意,填寫《勞動模範審批表》後,報市總工會審核,市人民政府審批。
(四)市直各部門的,由各部門推薦,填寫《勞動模範審批表》後,報市總工會審核、市人民政府審批;縣(市、區)各部門、鄉(鎮)政府、街道機關的,由各部門、機關推薦,經縣(市、區)人民政府同意,報市總工會審核,市人民政府審批。
(五)市屬以上事業單位的,由處(科、室)推薦、經單位同意,填寫《勞動模範審批表》後,報市總工會審核、市人民政府審批;
(一)國、省營企業的,由車間、處(科、室)推薦,經工會考核,職代會或職工大會通過,填寫《勞動模範審批表》後,報市總工會審核,市人民政府審批。
(二)市屬企業的,由車間、科(室)推薦,經工會考核,職代會或職工大會通過,主管部門同意,填寫《勞動模範審批表》後,報市總工會審核、市人民政府審批。
(三)縣(市、區)屬企業以及其他企業的,由車間科(室)或班(組)推薦,經工會考核、職代會或職工大會通過,企業主管部門,縣(市、區)人民政府同意,填寫《勞動模範審批表》後,報市總工會審核,市人民政府審批。
(四)市直各部門的,由各部門推薦,填寫《勞動模範審批表》後,報市總工會審核、市人民政府審批;縣(市、區)各部門、鄉(鎮)政府、街道機關的,由各部門、機關推薦,經縣(市、區)人民政府同意,報市總工會審核,市人民政府審批。
(五)市屬以上事業單位的,由處(科、室)推薦、經單位同意,填寫《勞動模範審批表》後,報市總工會審核、市人民政府審批;
市屬事業單位的,由單位推薦,經主管部門同意,填寫《勞動模範審批表》後,報市總工會審核、市人民政府審批;
市屬以下事業單位的,由單位推薦,經縣(市、區)人民政府同意,填寫《勞動模範審批表》後,報市總工會審核,市人民政府審批。
(六)農民的,由村民委員會推薦,經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大會通過,縣(市、區)農業委員會(農工部)會同總工會、鄉(鎮)人民政府考核、縣(市、區)人民政府同意,填寫《勞動模範審批表》後,報市總工會審核、市人民政府審批。
企業副廠長以上,機關正科級以上的領導幹部評選勞動模範的,除按以上規定辦理外,還須徵得任免機關的同意。
(六)農民的,由村民委員會推薦,經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大會通過,縣(市、區)農業委員會(農工部)會同總工會、鄉(鎮)人民政府考核、縣(市、區)人民政府同意,填寫《勞動模範審批表》後,報市總工會審核、市人民政府審批。
企業副廠長以上,機關正科級以上的領導幹部評選勞動模範的,除按以上規定辦理外,還須徵得任免機關的同意。
第六條當選的勞動模範由市人民政府頒發《勞動模範證書》,並享受下列待遇:
(一)從命名之日起到下屆勞動模範會議上,工資向上浮動一級(農民勞動模範給予一次性物資獎勵)。
(二)退休費加發本人標準工資的百分之五(但不能超過本人的原標準工資)。
(三)不受工齡、性別等條件的限制,由單位優先分配住房。
(四)每年進行一次身體檢查,檢查費用由所在單位支付。
(五)對不實行休假制度的單位,勞動模範從命名之日起,到下屆勞模會止,每年休假十天,工資、獎金照發,福利待遇不變。
(六)報考市屬院校時,享受最優惠待遇。
(七)憑《勞動模範證書》,在本市行政區內可優先看病、乘車。
(一)從命名之日起到下屆勞動模範會議上,工資向上浮動一級(農民勞動模範給予一次性物資獎勵)。
(二)退休費加發本人標準工資的百分之五(但不能超過本人的原標準工資)。
(三)不受工齡、性別等條件的限制,由單位優先分配住房。
(四)每年進行一次身體檢查,檢查費用由所在單位支付。
(五)對不實行休假制度的單位,勞動模範從命名之日起,到下屆勞模會止,每年休假十天,工資、獎金照發,福利待遇不變。
(六)報考市屬院校時,享受最優惠待遇。
(七)憑《勞動模範證書》,在本市行政區內可優先看病、乘車。
第七條各級政府、各部門、各單位要及時宣傳勞動模範的先進事跡,推廣其先進經驗;
勞動模範要自尊自愛、不斷進取,為民眾樹立榜樣。
第八條勞動模範受黨紀、行政處分和被追究刑事責任的,由市人民政府撤消其勞動模範稱號。
第九條本辦法自一九九0年七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