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中國小校收費管理暫行辦法》是吉林市人民政府為加強中國小校收費管理,做到合理收費制定的辦法。
(一)雜費;
(二)高中(職業技術學校)學費,報名費;
(三)住宿費;
(四)初(高)中畢業班晚自習費;
(五)國小學前班費;
(六)城鎮國小學後班費;
(七)城鎮中國小校第二課堂活動費;
(八)省以上教育行政部門審定的教科書、練習冊費;
(九)班級活動費;
(十)借讀生(戶口不在本市縣)費;
(十一)高中畢業班插班生費;
(十二)高中自學補習班費;
(十三)高中會考專費。
上述各項收費標準按省有關規定執行
(一)在學生中搞集資或各種形式的有獎募捐;
(二)以勤工儉學或其他名義向學生收取錢物;
(三)允許單位和個人學校推銷或組織學生訂購、替學生代購各種課外書籍、複習資料及其他商品;
(四)允許單位或個人來學校進行向學生收費的有償授課。
(五)學校以營利為目的將自編的練習題、測試題及其他資料向本校學生或他校出售;
(六)以各種名義對學生罰款;
(七)其它形式的變相收費活動;
凡需變更收費項目和標準的,須按上款規定重新辦理審批手續。
國小學前班費、學後班費、初(高)中畢業班晚自習費、高中自學補習班費、高中畢業班插班生費、第二課堂活動費按學期一次性收取。中途退班按月結算,結餘款退還學生本人。
借讀費一次性收到學生畢業年段或學習結束。中途退學按學期結算,結餘部分退還學生本人。
(一)違反第五條、第八條、第九條規定,超範圍、超標準或沒有《收費許可證》收費等的,令其立即改正,退回全部超收和擅自收取的費用,並處學校以收費額百分之十至二倍的罰款;
(二)違反第六條規定,學生不自願或未徵得家長同意收費的,責令立即停止,退回所收的全部費用,並處學校所收費額百分之五至一倍的罰款;
(三)違反第七條第(一)項規定,向學生或家長集資、募捐的,責令立即停止,退還全部集資、募捐款,並處學校集資、募捐款額一至二倍的罰款;
(四)違以第七條(二)、(三)、(四)、(五)、(六)、(七)項規定,允許單位和個人來學校推銷或組織學生訂購、替學生代購各種課外書籍、複習資料以及其他商品等的,責令其立即停止,退回所收錢物(罰款)或沒收全部非法所得,並處學校收費(罰款)額或非法所得額二至三倍的罰款;
(五)違反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未將收費項目張榜公布、並發放《收費通知書》、使用《收費登記卡》的,責令其立即改正,並按財務、物價管理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六)違反第十二條規定,未按規定期限收取費用,提前收取或預收的,學生或家長有權拒約絕繳納,已經預收的,責令立即退還;
(七)違反第十四條、經第五條規定,未按財務制度管理,超範圍、超標準使用以及沒有專款專用各項費用的,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對違反本辦法的,除按上述規定對學校進行經濟處罰外,並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視情節對學校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者,給予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