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工交企業更新改造資金暫行管理辦法》是吉林市人民政府1985年11月23日發布的地方法規。
【發布文號】吉市政發[1985]253號
【生效日期】1985-12-01
【失效日期】
【檔案來源】
【生效日期】1985-12-01
【失效日期】
【檔案來源】
吉林市工交企業更新改造資金暫行管理辦法
(1985年11月23日吉市政發〔1985〕253號)
為加強固定資產更新改造資金的管理,充分發揮資金效能,促進我市工業、交通企業技術改造,根據《國務院關於發布(國營企業固定資產折舊試行條例)的通知》(國發〔1985〕63號),制定本辦法。
一、本辦法適用於市級預算內工業交通企業。
二、企業按規定比例留用的更新改造資金應按規定的範圍使用,其用途包括:
(一)機器設備的更新和房屋建築物的重建。房屋建築物的重建,只能使用房屋建築物所提取的折舊基金,不能挪用機器設備所提取的折舊基金。(二)為提高產品質量,增加產品品種,降低能源和原材料消耗,對原有固定資產進行技術改造。(三)試製新產品措施。(四)綜合利用和治理三廢措施。(五)勞動安全保護措施。(六)零星固定資產購置。
(一)機器設備的更新和房屋建築物的重建。房屋建築物的重建,只能使用房屋建築物所提取的折舊基金,不能挪用機器設備所提取的折舊基金。(二)為提高產品質量,增加產品品種,降低能源和原材料消耗,對原有固定資產進行技術改造。(三)試製新產品措施。(四)綜合利用和治理三廢措施。(五)勞動安全保護措施。(六)零星固定資產購置。
三、更新改造資金可以同企業稅後留利中的生產發展基金、新產品試製基金統籌安排,用於固定資產的更新改造和技術進步措施。企業在進行固定資產大修理時結合進行技術改造的,可同大修理基金結合使用。
四、新建擴建工程以及其他屬於基建性質的費用,不得使用更新改造資金。
五、企業和企業主管部門應編制中長期和年度的固定資產更新改造計畫。企業安排技術改造和新產品開發項目,應向主管部門提報計畫,經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下達,並同時抄報市經委、財政局備案。企業固定資產更新改造計畫中單項設備和工程價值超過十萬元的,要報市經委批准。企業對每個更新改造項目都要進行事前的可行性分析和經濟效益分析、施工(購置)過程檢查、交付投產時的驗收,並明時確每個過程的責任。
六、企業主管部門、財政、稅務、開戶銀行要對轄區內企業更新改造資金使用和效益情況進行經常性的檢查監督。企業必須接受檢查監督,如實反映情況和提供資料。
七、市每年從企業提取基本折舊基金中集中30%的更新改造資金。從今年起建立技術改造資金,做為市級預算內工業、交通企業上繳折舊基金單位的技術改造、維持簡單再生產調劑資金。
八、技術改造基金實行有償使用方式。
九、技術改造基金由市技術改造領導小組安排使用,市經委、財政局負責管理。
十、企業借用技術改造基金,必須持有項目批准檔案,經技術改造領導小組同意後,與市財政局簽訂借款契約。借款單位應履行借款契約規定的條款,並承擔經濟責任。
十一、技術改造基金借款,納入技術改造規模計畫。還款資金來源:用借款項目新增利潤在繳納所得稅前還款,或用新增加固定資產提取的基本折舊基金歸還。
十二、技術改造基金按銀行設備貸款利率計收占用費。對少數社會效益好、但經濟效益較差的技術改造項目只收借款,不計收占用費。
十三、計收的占用費,作為增值全部轉入技術改造基金,用於企業的技術改造和有功單位、個人的獎勵。
十四、更新改造資金管理實行責任制。企業留用的更新改造資金由分管廠長、技術改造科、財務科負責。企業主管部門分管技術改造的局長(經理)、技術改造科、財務科對本系統企業的更新改造資金負責管理。市技術改造領導小組、經委、財政局對市集中更新改造資金的使用和效益負責。對在更新改造資金管理使用中成績突出,達到或超過項目可行性報告中規定的經濟效益的單位和個人,給予適當獎勵;對超越更新改造資金使用範圍,造成嚴重損失浪費、影響技術改造和維持簡單再生產的單位和負責人給以行政警告和相當挪用金額一倍以上的罰款。罰款收入除一部分用於有功單位和個人獎勵外,其餘全部轉入技術改基造金。
十五、本辦法從一九八五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