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全民所有制工業交通企業設備管理條例》實施辦法

一九八九年十月九日江蘇省人民政府第四十次常務會議通過 一九八九年十一月六日江蘇省人民政府令第2號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全民所有制工業交通企業設備管理條例》實施辦法
  • 頒布單位:江蘇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89.11.06
  • 實施時間:1989.11.06
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政府有關部門和企業設備管理工作職責,第三章 設備的規劃、選購及安裝調試,第四章 設備的使用和維護,第五章 設備的檢修,第六章 設備的更新與改造,第七章 設備管理的基礎工作,第八章 教育與培訓,第九章 獎勵與懲罰,第十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執行國務院《全民所有制工業交通企業設備管理條例》,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江蘇省全民所有制工業交通企業(以下簡稱企業)的全部生產設備的管理。
第三條 設備管理的主要任務是通過技術、經濟和組織措施,對設備進行綜合管理,做到全面規劃、合理選購、正確使用、精心維護、科學檢修、安全生產、適時改造和更新,保持設備完好,不斷改善和提高企業的技術裝備素質,充分發揮設備的效能,取得良好的投資效益,促進經濟發展。
第四條 企業的設備管理必須堅持設計、製造與使用相結合,維護與計畫檢修相結合,修理與更新相結合,專業管理與民眾管理相結合,技術管理與經濟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 企業的生產設備屬全民所有。管好、用好、維修好設備,保護設備不受損失,使設備經常保持良好狀態,保證企業生產,是企業領導的重要職責。
第六條 各級計畫經濟委員會(或經濟委員會)、工業交通部門,應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負責對企業設備管理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
第七條 設備是企業生產經營活動最重要的基礎條件之一。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在對企業開展各種綜合或單項檢查評比時,應同時對企業的設備管理進行考察並作出評價。各級計畫經濟委員會(或經濟委員會)、工業交通部門,應制定本地區、本行業設備管理的主要經濟技術指標,對企業的設備管理工作實施考核。
第八條 各級計畫經濟委員會(或經濟委員會)、工業交通部門,應鼓勵企業設備管理工作的現代化,推進設備檢修工作的社會化、專業化,支持對設備管理和維修技術開展科學研究。
第九條 企業設備管理的主要經濟技術考核指標,應列入廠長任期責任目標或承包經營契約。

第二章 政府有關部門和企業設備管理工作職責

第十條 各級計畫經濟委員會(或經濟委員會)設備管理工作的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設備管理的方針、政策、法規和規章,制定有關設備管理的地區性政策、規程和制度;
(二)負責本地區設備管理的組織領導、綜合規劃、監督檢查和協調服務;
(三)組織地區性的設備檢修專業化協作,推動檢修社會化和通用配件商品化工作以及開展閒置設備的調劑工作;
(四)組織設備管理先進經驗的交流、設備管理和維修工作優秀成果的評定推廣、職工的業務培訓,為企業設備管理提供信息和諮詢服務;
(五)組織開展設備管理創優活動,會同工業交通部門處理重大設備事故。
第十一條 各級工業交通部門設備管理工作的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設備管理的方針、政策、法規和規章,制定本行業設備管理的規程、制度和標準;
(二)負責本行業設備管理的組織領導、監督檢查和協調服務;
(三)參與企業重大設備更新、改造和引進設備的可行性論證、規劃、選型及驗收工作;
(四)協同當地計畫經濟委員會(或經濟委員會)開展地區性的設備檢修專業化協作和閒置設備的調劑工作;
(五)組織本行業設備管理的經驗交流,推廣檢修新技術,組織職工業務培訓,為企業提供信息和諮詢服務;
(六)組織本行業設備管理創優活動,調查、處理重大設備事故;
(七)編報本行業設備管理的統計報表。
第十二條 企業廠長(經理)設備管理工作的職責:
(一)對企業生產設備的管理負全面領導責任,推行綜合管理。貫徹執行國家及各級政府部門有關設備管理維修工作的方針、政策、法規、規章和行政措施,並據以制定本企業設備管理與維修的有關制度。結合企業的長遠發展戰略和經營方針,制定設備管理的工作規劃,並組織實施;
(二)在廠長(經理)任期目標和承包契約中,必須列入企業設備管理的主要經濟、技術考核指標,努力完成和提高主要生產設備的完好率、利用率,新度係數,大修理計畫完成率,設備固定資產創淨產值率,降低主要生產設備事故率(具體考核指標按照行業管理部門有關規定執行);
(三)處理好生產和維修的關係,做好設備的計畫維修和以狀態監測為基礎的預防維修工作,組織好維修備件的生產和供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使用設備更新改造資金和大修理基金;
(四)組織並督促企業設備管理部門及其它有關部門對職工進行設備管理維修方面的教育和技術培訓,開展民眾性的設備管理和維護競賽活動,表彰先進集體和個人,對設備事故進行調查和善後處理工作。
第十三條 建立健全各級設備管理機構和工作制度。各級計畫經濟委員會(或經濟委員會)、工業交通部門,要有一名領導幹部主管設備管理工作,並有相應的機構和人員負責對本地區、本行業企業的設備管理工作進行業務指導。
大、中型企業要有一名廠長(經理)分管設備管理工作。必要時可設定專職副總工程師(或總機械、動力師),協助廠長做好設備的技術管理工作。要設定與企業生產要求相適應的設備管理機構,配備各類設備管理專業人員,負責組織開展設備管理和維修工作。
小型企業要有一名廠長(經理)分管設備管理工作,按照生產設備的規模,配備相應的設備管理機構或專職設備管理人員和維修工人。
企業的設備管理部門要加強設備管理維修的基礎工作和制度建設,努力實現設備的現代化、制度化、規範化管理。

第三章 設備的規劃、選購及安裝調試

第十四條 企業必須做好設備的規劃、選型、購置(或設計、製造)及安裝調試等管理工作,制定相應的管理制度。
重要設備(精密、大型、稀有、關鍵、進口設備以及其它行業主管部門規定的重要設備)的購置,應在分管設備管理工作的廠長(經理)、副總工程師(或總機械、動力師)的主持下,組織計畫、設備、生產、技術、工藝、安全、財務和使用部門,按照發展生產、工藝適用、技術先進、運行可靠、維修方便、經濟合理以及安全、環保等方面的要求,進行充分的技術、經濟論證,並按照有關規定上報審批。經批准後,由企業設備管理部門負責購置。
企業自製設備應組織設備管理、維修、使用方面的人員參加設計方案的研究和審查工作,並嚴格按照審定後的設計方案做好設備的製造工作。設備製成後,應有完整的技術資料。
企業購置(或設計、製造)的設備,由設備管理部門會同基建、安裝、財務、使用等部門按照技術規程、標準和設備驗收交接制度等有關規定,做好設備的檢查、鑑定、驗收、安裝和調試工作。對質量不符合規定、技術資料不全的設備應不予驗收。凡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設備不能投產使用。
第十五條 設備製造部門應與用戶建立設備使用信息反饋制度,提供設備的售後服務。
設備製造部門應保證產品質量,提高可靠性和安全性能,滿足用戶要求。對設備保證期內發現的質量問題,製造部門應提供售後服務。
設備製造部門有義務為用戶提供適量的備品配件,向用戶提供安裝維修必需的設備技術圖紙,以及質量保證書、使用說明書、附屬檔案清單等資料。
設備製造部門應加強與用戶的聯繫,主動徵求用戶意見,對用戶反映的意見應認真處理,並將處理意見及時通知用戶。
第十六條 企業選購的進口設備應備有設備安裝維修技術資料和必要的維修配件。
企業進口尚具有使用價值的舊設備,必須參照國內外有關技術標準,對設備的性能、質量進行嚴格的考察、鑑定和驗收。
進口設備到達後,企業應按照有關規定認真驗收,及時安裝、調試和投入使用,發現問題應在索賠期內提出索賠。
企業應積極開展進口設備的消化吸收及其配件國產化和潤滑油品代用工作。

第四章 設備的使用和維護

第十七條 企業應建立健全設備的操作、使用、維護規程和崗位責任制。
主要生產設備的使用要實行定人、定機、憑證操作,嚴格實行崗位責任制。多人操作的設備,必須指定專人負責。多班制生產的設備,操作維護人員必須實行交接班制度。
工人在獨立使用設備前,須對其進行設備的結構、性能、技術規範、維護知識、安全操作規程等技術教育和實際操作技能培訓。經過考試合格取得設備操作證的,方可憑證獨立操作。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考核,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操作工人要嚴格按照設備操作、使用規程,合理使用設備。嚴禁超負荷、違反規範使用設備。
企業應把執行設備操作、使用和維護規程的要求,列入崗位責任制,並定期組織檢查、考核。對生產設備應實行日常維護(日常保養)和定期維護(定期保養)制度。
第十八條 企業要加強設備的潤滑管理,潤滑工作要做到定人、定點、定時、定質、定量,並對潤滑情況進行定期檢查分析。
第十九條 企業應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定,加強對動力、起重、運輸、儀器儀表、壓力容器等有特殊要求設備的維護、檢查監測和預防性試驗,及時消除隱患,保證安全運行。

第五章 設備的檢修

第二十條 企業的設備檢修工作,應堅持預防為主的方針,採用先進的檢修技術和組織方法,執行檢修技術標準,遵守檢修規程,保證檢修質量,縮短檢修時間,努力降低檢修成本。
企業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設備的實際技術狀況和生產安排,編制設備檢修計畫並納入企業年度計畫。根據生產需要和設備在生產中所處的地位,設備故障特徵等情況,採取不同的檢修方式。設備檢修後,嚴格按照檢修質量驗收標準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生產。
第二十一條 企業必須嚴格管理設備大修理基金,遵守財經制度,接受審計監督。企業提取和使用設備大修理基金,必須遵守國家有關規定,專款專用,由企業設備管理部門計畫使用。
結合大修理進行技術改造的設備,大修理費用不足時,可從折舊基金中安排使用。
第二十二條 企業應合理制定備品、配件的儲備定額,合理使用儲備資金,有計畫地做好備品配件的生產、外購、儲備、供應、保管、維護等工作,及時滿足檢修需要。
第二十三條 企業應在保證設備檢修質量的前提下,積極採用先進的修復工藝,做好設備舊件的修複利用,節約檢修資金。
第二十四條 企業應積極參加檢修工作的社會化和專業化協作,企業設備管理部門在完成本企業維修任務的前提下,可以對外開展設備維修,通用備件的協作生產,配備件調劑和維修技術諮詢等服務工作。
企業進行社會化和專業化協作,應堅持有償原則,實行獨立核算。

第六章 設備的更新與改造

第二十五條 企業要根據產品發展規劃,結合工藝改進和設備技術狀況,編制設備改造與更新的中長期計畫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以提高企業的技術裝備素質。
企業設備管理部門應與計畫、生產、技術、工藝、質量、財會及使用部門共同研究制定設備更新改造計畫,經批准後,由設備管理部門負責實施。
企業對重要生產設備進行改造和更新,必須經過技術經濟論證,並按照有關規定上報審批。對計畫的執行情況和經濟效益,應建立責任制,進行檢查和考核。
改造設備要重視設備性能和質量的改善,避免重新複製技術落後的設備。要努力採用微電子和其它先進技術改造設備,提高設備的性能和自動化水平。
第二十六條 企業設備的固定資產折舊資金,應按照國家規定,主要用於設備的改造和更新,由設備管理部門計畫使用。
第二十七條 企業對設備改造驗收後新增的價值,應按照國家規定,辦理固定資產增值手續。
第二十八條 企業對屬於下列情況之一的設備,應報廢更新:
(一)經過預測,繼續大修理後技術性能仍不能達到工藝要求和保證產品質量的;
(二)設備老化,技術性能落後,耗能高,效率低,經濟效益差的;
(三)大修理雖能恢復精度,但不如更新經濟的;
(四)嚴重污染環境,危害人身安全與健康,進行改造又不經濟的;
(五)其它應當淘汰的。
第二十九條 企業應積極開展閒置設備的有償調劑和利用工作。企業出租、轉讓和報廢設備,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企業報廢設備不得繼續使用,亦不得轉售其它單位使用。企業轉讓設備所取得的收益,必須全部用於設備的改造和更新。

第七章 設備管理的基礎工作

第三十條 企業應建立健全以下各項管理制度和考核制度,並嚴格執行:
(一)凡設備購置、製造、安裝、大修、改造、報廢、調出等均應按規定辦理檢驗交接手續,企業設備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二)建立能反映設備數量、價值、技術特徵、維修狀態、技術狀況的設備卡片、設備台帳和管理檔案,做到記錄準確,憑證齊全;
(三)建立、健全設備的規劃、選型、購置(或製造)、安裝、使用、維護、檢修、改造、報廢等各項設備管理與維修工作的管理、考核制度,並對設備運行的安全、節能、環保等技術經濟指標實行考核。
第三十一條 企業應大力開展和推進設備的現代化管理工作,廣泛採用先進的管理方法和維修技術,尤其是要推進套用電子計算機輔助管理和各種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不斷提高設備管理和維修技術水平。
第三十二條 企業應制定設備檢修的工時、資金消耗及儲備定額。定期修訂檢修工作的各項定額標準,使其保持先進水平。
第三十三條 企業應向有關部門報送設備管理的統計報表,並對統計指標定期進行分析研究。
第三十四條 企業發生設備事故,必須查清原因,如實上報,並按事故性質對事故責任者嚴肅處理。
設備事故分為一般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三類。設備事故的分類標準按照國務院工業交通各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企業發生設備事故,必須及時逐級上報有關部門。重大以上設備事故應上報市計畫經濟委員會(或經濟委員會)和市工業交通主管部門。特大設備事故應在二十四小時內上報省計畫經濟委員會和省工業交通主管部門。
一般設備事故由企業負責調查處理,重大設備事故由市工業交通主管部門負責調查處理並報市計畫經濟委員會(或經濟委員會),特大設備事故由省工業交通主管部門負責調查處理並報省計畫經濟委員會。特別嚴重的設備事故須報省人民政府處理。

第八章 教育與培訓

第三十五條 各級計畫經濟委員會(或經濟委員會)和工業交通各部門,應創造條件,有計畫地培養設備管理與維修方面的專業人員。各類工科院校、技工學校有條件的,可設定設備管理和維修專業,培養具有一定理論知識、維修技能的設備管理專業人員和維修技術工人。
第三十六條 各級設備管理部門應會同人事、教育部門制定設備管理幹部、維修技術人員的培訓計畫,對在職設備管理幹部、維修技術人員進行多層次、多渠道、多形式的管理知識和專業技術教育。
第三十七條 有關部門和企業應將設備管理幹部和維修人員的培訓考核成績記入個人檔案,作為聘用、提職和晉級的依據。
第三十八條 企業設備管理工作的負責人,一般應由具有中專以上文化水平(包括經過自學、職業培訓達到同等水平的),並有一定實踐經驗的人員擔任。
第三十九條 企業應建立一支具有良好業務素質並保持相對穩定的設備維修人員隊伍。應倡導和鼓勵設備維修人員鑽研技術,一專多能,不斷提高業務技能。應重視和加強對進口設備維修人員的培訓。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在設備維修人員中實行工人技師聘任制度。對專業性、技術性強的維修工作崗位上的職工可適當提高待遇。

第九章 獎勵與懲罰

第四十條 各級計畫經濟委員會(經濟委員會)和工業交通各部門,應定期開展設備管理優秀單位評選活動,對工作成績顯著的企業,給予表彰和獎勵。
省計畫經濟委員會每兩年組織一次全省設備管理優秀單位的評選活動,對獲得優秀單位稱號的企業進行表彰和獎勵,並擇優向國家計畫委員會推薦,參加全國設備管理優秀單位的評選活動。
省工業交通各部門和市計畫經濟委員會(經濟委員會),應每年進行一次本行業、本地區設備管理優秀單位的評選活動,對獲得優秀單位稱號的企業進行表彰,並擇優向省計畫經濟委員會推薦,參加全省設備管理優秀單位的評選活動。
對獲得全國、省設備管理優秀單位的企業,給予一次性獎勵。獎金要專款專用。對獲獎企業要按貢獻大小頒獎,重點獎勵在設備管理和維修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集體和個人。
第四十一條 企業應將設備管理技術經濟指標,逐級分解至各級生產管理組織,作為日常管理的重要內容之一,定期考核獎懲。
第四十二條 企業應根據設備管理工作的要求,定期開展評比競賽活動。
第四十三條 有關部門對因設備管理混亂,使用、維護不當以及設備長期閒置不用給國家造成損失的,或挪用大修理基金和固定資產折舊基金造成設備嚴重失修,以致設備性能惡化而影響生產的企業,應限期糾正,並根據情節輕重,追究企業領導人和有關責任人員的經濟責任和行政責任。
第四十四條 有關部門對因忽視設備前期管理工作,缺乏科學的技術經濟論證,盲目引進設備,給國家和企業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企業領導人和有關責任人員,應追究其經濟責任和行政責任。
第四十五條 有關部門對玩忽職守,違章指揮,違反設備操作、使用、維護、檢修規程,造成設備事故和經濟損失的企業和有關人員,以及對造成設備事故隱瞞不報者,應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分別追究其經濟責任和行政責任;對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 有關部門對徇私舞弊、違反國家和上級部門規定,任意處置企業設備資產,使國家利益蒙受重大損失的企業領導人和有關責任人員,應追究其經濟責任和行政責任;對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 由於有關部門的責任,造成企業盲目引進設備,管理混亂,使國家和企業遭受嚴重經濟損失的,由同級人民政府對有關部門的主要責任人追究經濟責任和行政責任。
第四十八條 有關部門和企業,對蓄意破壞設備,影響生產正常進行,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人員,應追究其經濟責任和行政責任;對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本實施辦法原則上適用於全民所有制郵電、地質、建築施工、農林、水利、商業、糧食、供銷、物資等企業。事業單位、集體所有制企業可參照執行。
第五十條 省工業交通各部門和各市計畫經濟委員會(或經濟委員會)可根據本實施辦法制訂實施細則。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由省計畫經濟委員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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