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各級設備管理的機構與職責,第三章 設備的規劃、選購及安裝調試,第四章 設備的使用與維護,第五章 設備的檢修,第六章 設備的更新與改造,第七章 設備管理的基礎工作,第八章 教育與培訓,第九章 獎勵與懲罰,第十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國發[1987]68號文《全民所有制工業交通企業設備管理條例》(以下簡稱設備管理條例),結合我省工業交通企業設備管理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山東省境內的全民所有制工業交通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對構成固定資產的生產設備和生產輔助設備的管理,必須遵照本辦法。
第三條 企業應對設備的規劃、選購、安裝、調試、使用、維修、改造、更新和報廢,進行全面、全員、全過程綜合管理。
第四條 企業及其主管部門,應把設備管理作為企業上等級的一項考核內容,不斷提高生產技術裝備水平,把設備控制在最佳經濟技術狀態。
第五條 企業主管部門應把企業設備管理主要經濟技術指標列為企業廠長(經理)任期目標責任制的重要考核指標之一。
企業設備管理的主要經濟技術指標,由企業主管部門按本辦法有關規定製定。
第二章 各級設備管理的機構與職責
第六條 各級企業管理部門,都應配備相應的設備管理人員並明確其職責,做好設備管理工作。同時,應充分發揮各級設備管理協會的作用。
第七條 省經濟委員會在設備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設備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規,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設備管理的具體政策、制度、標準和辦法。
(二)負責全省設備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監督檢查和協調服務工作,指導企業不斷提高生產技術裝備水平。
(三)負責組織全省設備管理創優、經驗交流、技術交流和成果評審、鑑定工作。
(四)組織協調市、地和省行業間的設備檢修專業化協作,推進設備檢修社會化和通用配件商品化及進口設備備品配件的國產化工作。
(五)組織指導全省閒置設備的調劑和設備管理技術培訓工作。
(六)為全省的設備管理提供信息和諮詢服務。
第八條 省政府工業交通各部門在設備管理工作中的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設備管理的規定,制定本行業設備管理的規劃、制度、標準和細則。
(二)組織、指導、監督、協調本行業的設備管理工作。
(三)組織本行業的設備檢修專業化協作及進口設備備品配件的國產化工作。
(四)組織本行業閒置設備的調劑工作。
(五)組織交流、推廣設備管理的先進方法和設備改造、檢修新技術,組織設備管理優秀成果發表和評定工作。
(六)組織本行業設備管理人員和維修技術人員的業務培訓工作。
(七)組織本行業的設備管理創優工作。
(八)按照省經濟委員會的規定,報送本系統的年度設備管理規劃、工作總結及有關報表。
(九)做好本行業設備事故統計管理,組織或參與重大、特大事故的處理工作。
第九條 各市、地經濟委員會(工業交通委員會)在設備管理工作中的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設備管理的政策、法規、規章。
(二)負責本市、地設備管理及創優活動的組織領導、監督檢查和協調工作。
(三)組織本市、地設備檢修專業化協作和通用配件商品化工作。
(四)組織本市、地閒置設備的調劑工作。
(五)組織本市、地交流設備管理經驗,評定設備管理優秀成果,開展業務培訓和諮詢、診斷服務工作。
(六)監督企業正確提取、合理使用設備折舊基金和大修理基金。
(七)按照規定,向上級有關部門報送設備管理的年度計畫、總結和統計報表。
(八)參與或組織對本市、地企業重大和特大設備事故的處理工作。
第十條 企業廠長(經理)在設備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職責是:
(一)對企業設備管理工作負全面責任,貫徹執行國家和上級關於設備管理的有關規定,結合企業承包和企業升級,實行目標管理。在任期目標內,應考核下列指標:
1.主要生產設備完好率;
2.設備故障停機率;
3.設備固定資產增值,生產技術裝備水平提高,主要生產設備新度係數不下降,以及本行業規定的其他考核內容;
4.無重大設備事故。
(二)根據國家和上級有關規定,結合本企業實際情況,組織制定並實施本企業設備管理制度。
(三)組織制定並實施企業設備管理的規劃和計畫。
(四)正確使用和管理設備折舊基金、大修理基金。
(五)組織設備管理重大項目的可行性分析論證,審定設備更新改造計畫。
(六)審定設備管理技術培訓計畫。
(七)組織處理本企業的重大事故,配合和支持上級主管部門處理特大設備事故。
第三章 設備的規劃、選購及安裝調試
第十一條 企業應根據自身特點,制定設備規劃、選型、購置、安裝調試,交接驗收等制度。
第十二條 企業的設備管理部門必須把好設備選型關,選購重要的設備,應有主管設備管理工作的廠長或總工程師組織設備、技術等部門進行經濟技術論證。
第十三條 各級經委和工業交通主管部門審批重要設備購置項目時,必須有設備管理方面的人員參加。
第十四條 企業購置的進口設備,必須有完整的技術資料和必要的維修備件。進口設備到達後,應及時進行檢查驗收、安裝調試和投產使用。同時,應在索賠期內處理完所發現的問題。
第十五條 設備製造企業應大力改進和提高產品性能,提高產品質量,滿足用戶需要,並做好售後服務工作。不符合產品技術標準的設備,不得出廠。出廠的設備在一年內出現的質量問題,應按《工業產品質量責任制條例》的規定,承擔“三包”及賠償經濟損失的責任。設備使用單位,應將設備在運行中存在的問題和改進意見及時反饋給設計、製造單位。
第十六條 企業自製設備,應由分管設備的廠長組織有關人員對設計方案進行論證,嚴格按審定設計方案製造,並必須經過產品技術鑑定和附有完整的技術資料,方可交付使用。
第四章 設備的使用與維護
第十七條 企業應建立健全各類設備的操作、使用、維護制度。禁止設備超溫、超壓、超速、超負荷運行和把特種設備當普通設備使用。
第十八條 企業應實行嚴格的設備使用崗位責任制。多人操作的設備必須建立機長負責制;操作受壓容器和主要設備,大、精、尖設備,動力設備,必須經過嚴格考核,憑證操作;多班制生產的,必須嚴格執行交接班制度。
第十九條 企業應當嚴格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對動力、起重、運輸、儀器儀表、壓力容器等設備進行維護、檢查、監測和預防性試驗,確保運行和使用安全可靠。
第二十條 企業應加強設備的日常維護工作,按維護制度及時對設備進行清潔、潤滑、調整,並對潤滑油質狀態進行監測。
第五章 設備的檢修
第二十一條 企業檢修設備,應堅持以預防為主的方針,採用先進的檢修技術和組織方法,推行以狀態監測為基礎的全員預防維修技術,提高檢修水平,縮短檢修時間,降低檢修成本。
第二十二條 企業應根據設備的實際技術狀況,結合生產安排,編制檢修計畫,與生產計畫同時下達、考核。當生產與設備檢修發生矛盾時,生產應服從檢修。
第二十三條 企業對主要生產設備,應制定檢修技術標準、工藝規程、驗收標準、消耗定額、工時定額,並認真執行,嚴格考核。
第二十四條 企業提取和使用大修理基金,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定,接受審計部門監督。結合大修理進行技術改造的設備,大修理基金不足時,可按規定從設備折舊基金中安排使用。
第二十五條 企業應加強設備備件的計畫管理,制定科學的備件消耗定額和儲備定額。
第二十六條 企業進口設備必需的維修配件,應儘量從國內解決;製造難度大、國產化不經濟的,可按國家規定渠道申請供應。
第二十七條 設備維修應逐步向專業化、社會化過渡。市(地)企業管理部門,應充分利用本市(地)大、中型企業的設備維修能力,組織引導和鼓勵企業開展跨行業專業化修理和技術協作。
第六章 設備的更新與改造
第二十八條 企業應根據生產發展規劃,結合工藝改進和設備技術狀況,編制設備改造和更新的中、長期計畫與年度計畫,按審批許可權審查批准後,由設備動力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
第二十九條 企業應認真貫徹設備綜合管理原則,積極採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將修理、改造和更新結合進行。
第三十條 企業主要設備的改造和更新,必須進行充分的經濟技術論證,並按照規定的程式審批。
第三十一條 企業用於修理、改造和更新的資金,可按各項資金渠道分別落實,結合使用。屬於恢復設備原有技術狀態,維持簡單再生產的,不辦理增值手續;屬於改進性能,提高使用價值的,按項目技術鑑定或驗收結果,辦理增值手續。
第三十二條 對企業更新下來的設備,按設備分級管理範圍,由設備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進行技術鑑定,提出處理意見。
第三十三條 企業應按國家及省有關規定積極轉讓、出租、調劑閒置設備,其收入應當用於設備的改造和更新,專款專用,不得挪用。
生產任務不足時,企業必備的大、精、尖設備,應儘量用以承擔對外協作加工任務,並可按國務院《合理化建議與技術改進獎勵條例》的有關規定給予一次性獎勵。
企業實行承包、租賃、合資、股份等經營形式後,用企業自有資金形成的設備固定資產,其轉讓、出租、外協加工、報廢回收殘值等收入,為企業自有資金。
第七章 設備管理的基礎工作
第三十四條 企業應在以下十一個方面建立設備管理和考核制度:
(一)設備選型、購置;
(二)設備安裝、調試、驗收;
(三)設備維護、保養;
(四)設備使用(包括崗位責任制、交接班制、操作規程);
(五)設備更新、改造;
(六)設備潤滑;
(七)備件管理;
(八)設備封存、報廢;
(九)設備事故管理;
(十)設備技術檔案;
(十一)設備管理標準化。
第三十五條 企業應加強設備檔案管理,準確地反映設備數量、價值、檢修動態、改造情況、技術水平和技術性能等。做到台賬、卡片、實物相符。主要設備技術圖紙及技術檔案(包括使用說明書、安裝圖紙、驗收記錄、備件圖冊、修理記錄、事故處理等情況)應齊全、完整、準確,並實行一機一檔制。
第八章 教育與培訓
第三十六條 隨著企業生產的發展和技術裝備水平的不斷提高,設備管理與維修人員素質必須同步提高。省、市(地)、縣各級企業管理部門和企業,都應根據設備管理現代化發展的需要,制定培訓規劃,分層次、分專業、多渠道、多形式地培養各類設備管理幹部、技術人員和技術工人。學習時間、教學手段和教育經費,按有關規定給予保證。
第三十七條 制定各類設備管理人員的崗位規範,使教育和培訓與實施設備現代化綜合管理相結合,教學內容與崗位職責相適應。經過培訓,應能達到相應的任職或上崗必備條件。
第九章 獎勵與懲罰
第三十八條 各級經濟委員會、工業交通行業主管部門,可根據需要組織設備管理評優活動。對設備管理工作成績顯著、設備維修或操作比賽成績優異和防止設備事故成績突出的企業或個人,給予表彰或獎勵。獲得當年不同級別設備管理優秀單位獎的企業,可按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第三十九條 設備維修人員的待遇,應不低於同等工作條件的第一線生產工人。
第四十條 對造成重大設備事故隱瞞不報的單位或人員,應根據情節輕重,依法分別追究單位主要負責人和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四十一條 對因決策失誤或擅自購置造成新的設備積壓的決策者或有關人員,應給予經濟處罰或行政處分,並在三個月內報企業主管部門調劑處理;逾期不報的,按設備原值的50%罰款,交當地財政部門。
第十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原則上適用於全民所有制郵電、地質、建築施工、商辦工業、農林、水利等企業。事業單位、集體所有制工業交通企業可參照執行。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由山東省經濟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