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閒置設備調劑利用的暫行規定

《廣州市閒置設備調劑利用的暫行規定》在1989.11.14由廣州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閒置設備調劑利用的暫行規定
  • 頒布單位:廣州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89.11.14
  • 實施時間:1989.11.14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閒置設備的管理,切實做好閒置設備的調劑利用工作,充分發揮閒置設備的作用,增強企業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根據國務院《全民所有制工業交通企業設備管理條例》和國家經濟委員會、財政部《關於企業閒置設備調劑利用的暫行辦法》的規定,結合本市的實際情況,特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 凡連續停用一年和購置兩年以上時間還未投產的設備(在用、備用、維修、改裝、特種儲備、搶險救災、軍工經核定封存的和動員生產等所必須的設備除外),均屬閒置設備。
第三條 企業應有專人負責對閒置設備的管理。要單獨設帳登記,做到帳物相符,並按有關規定,對閒置設備妥善保管和封存,定期檢查維護,防止腐蝕、損壞和丟失。
第四條 要把處理閒置設備列為經營者任期目標責任之一。對未能按主管部門和國有資產管理部門下達的計畫及時處理閒置設備的,應扣減經營者的獎金,扣減額為應得獎金的10%左右。
第五條 處置設備應遵循下述原則,嚴格審批手續:
(一)對閒置設備的處置,須實行有償的原則(全民所有制企業因國家調整產品、產業結構,改變企業隸屬關係等,經批准實行財產無償調撥的除外)。
(二)涉及產權轉移的,還要報主管部門審查批准,並報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或同級財政部門)備案。
(三)出租轉讓進口的閒置設備,須報市經委審批,並按有關規定辦理各項手續。
第六條 企業出租轉讓閒置設備,應按有關規定,按質論價、合理作價。
第七條 廣州市機電設備調劑服務中心(以下簡稱服務中心)由市物資局管理,並接受市經委設備管理部門和市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業務指導。
服務中心統一負責全市閒置設備的出租、轉讓、加工改制、技術諮詢、信息等調劑服務工作。
第八條 服務中心應按市物價部門批准的收費標準收取服務費。
第九條 凡進入服務中心出租、轉讓閒置設備的企業可享受以下優惠:
(一)調出閒置設備的企業,可憑調劑服務中心的發票相應扣減固定資產遞增承包基數。
(二)企業轉讓閒置設備的收益,可憑調劑服務中心的發票,提取50%轉作流動資金使用,其餘用於企業設備更新和設備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三)企業轉讓、出售屬於固定資產的閒置設備可免繳營業稅;出租閒置設備應按稅法規定繳納營業稅。
(四)對於申請購買閒置設備的企業,銀行可給予優先貸款。
第十條 合法經紀人所從事閒置設備的調劑活動,成交後可按規定收取勞務費,並按稅法規定繳納營業稅和個人收入調節稅。
第十一條 嚴禁把國務院各有關部門明文規定的淘汰、不許擴散和轉讓的設備,待報廢的設備、作為閒置設備轉讓他人,以免給國家、調入單位和個人造成不應有的損失。
第十二條 各級財政和企業主管部門要加強對閒置設備的財務管理的審計監督,對利用閒置設備的調劑搞投機倒把等違反財經紀律者,應予以追究,嚴肅處理。
第十三條 企業要做好閒置設備的統計填報工作。於每年一月十日和七月十日前向企業主管部門增報一次“閒置設備報表”(附屬檔案一),企業主管部門於每年的一月十五日和七月十五日前匯總報市經委生產調度處和市財政局國有資產管理處。
第十四條 本規定適用所有企業事業單位。
第十五條 本規定由市經濟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廣州市閒置設備明細表填報單位:  聯繫人:  電話:  金額單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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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設備│閒置或│ 閒 置 設 備 情 況 │ 所 │聯│電│
│ │名 │ 封存 │ │ 在 │ │ │
│ │稱、├─┬─┼─┬──┬──┬─┬─┬──┬─┤ 企 │系│ │
│ │型號│原│年│國│出產│出廠│原│淨│設備│調│ 業 │ │ │
│號│規格│ │ │ │ │ │ │ │完好│劑│ 名 │人│話│
│ │ │因│份│別│廠家│年份│值│值│狀況│價│ 稱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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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1、閒置設備是指企業中除了在用、備用、維修、改裝、特種儲備、
搶險救災、軍工經核定封存的和動員生產等必需的設備以外,
其他連續停用一年以上或新購進廠二年以上下能投產的設備。
2、本表一式兩份。於每年1月10日和7月10日前報主管部門,
各主管部門於每年1月15日和7月15日前匯總報市經委生
產調度處和市財局國資處。
3、如不要求轉讓的閒置設備可不填調劑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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