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農村防病井水暫行管理辦法

《吉林市農村防病井水暫行管理辦法》是吉林市人民政府1990年12月7日印發的一份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市農村防病井水暫行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80708
  • 發布日期:1990-12-07 
  • 發布文號:吉市政函[1990]25號  
辦法發布,辦法內容,

辦法發布

【生效日期】1991-01-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辦法內容

吉林市農村防病井水暫行管理辦法
(1990年12月7日吉市政函〔1990〕25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農村防病井水的管理,提高農村防病井水工程設施效能和飲水衛生標準,保障人民民眾身體健康,根據國家、省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農村防病井水工程設施,是指為防治地方病而修建的深水井(包括引泉)及井房、水泵、管線、蓄水池等與防病井配套的取水供水設施。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農村(不含建制鎮)防病井水及其工程設施的管理。
第四條對農村防病井水工程設施實行誰使用,誰管理,誰受益,誰維修的原則。
第五條縣以上各級人民政府的地方病防治領導小組,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防病井水管理的領導工作。日常工作由同級地方病防治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
各鄉(鎮)人民政府應設立防病井水管理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由政府主管領導以及負責水利、財政、衛生防疫工作的人員組成。領導小組負責所轄區域內的防病井水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村民委員會推薦的管水員人選,審查、確定管水人員。
(二)制定管水員守則,檢查管水員執行技術操作規程的情況和服務質量。負責管水員的培訓、考核。
(三)制定收繳水費原則和有關的財務收支規定,定期審查有關的財務收支情況及年度決算報告。
(四)組織有關人員定期檢查防病井和附屬設備及機組運行情況。調查處理違章作業和違反有關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六條各村防病井水的管理工作由村長負責。村應設一名專(兼)職的管理水員,負責日常的供水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防病井和附屬設備、設施的日常維修、保養及一般性技術故障的處理。
(二)保管有關設計資料。
(三)按規定做好供水工作。
(四)做好井房範圍內的“四防”安全工作。
(五)搞好井房內外的環境衛生,保持井房周圍環境清潔。
(六)負責日常水質情況的觀測,及時向有關部門上報發現的問題,並採取相應的措施進行處理或通知用戶停止用水。
(七)負責做好用戶的防病改水宣傳工作。
(八)按規定收繳水費,建立收支帳目。
第二章 防病井設施及水源管理
第七條防病井井房總面積應不低於50平方米,操作間和生活間必須分設,並應有採暖設施。
第八條無關人員不得隨意進入井房,嚴禁利用井房搞遊藝、賭博及封建迷信等項活動。
第九條防病井井房周圍及庭院搞好綠化、美化。
第十條蓄水池必須設有防塵設施,每年至少清刷一次,保持池內清潔無雜物。
第十一條未經有關部門批准,不得亂接(卸)、亂改供水管線,不準隨意增設取水點。
第十二條防病井水水源工程設備及附屬設施不得隨意
改動或挪做它用。
第十三條防病井及附屬的取、供水管道周圍30米內不準挖溝渠,不準修建各類建築設施。
第十四條距防病井房、水源30米以內不準修建廁所、豬圈和堆放垃圾、糞便等污物。鄉(鎮)或村辦工業的“三廢”(廢水、廢氣、廢渣)應按環保部門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不得污染水源。
第十五條農村防病井水工程竣工後,由施工單位憑衛生部門簽發的水質檢查合格證提出驗收申請,縣(市)、區地方病防治領導小組組織同級財政、水利、衛生部門聯合進行工程驗收,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
第三章 用水管理
第十六條防病井水用戶應愛護供水設備,節藥用水,不得人為的造成跑水、漏水、常流水。
第十七條經村民委員會同意,澆灌田地、修建房舍等非生活用防病井水的,按標準收取水費外,應酌情增收一定的水費。水量不足的村屯,禁止非生活使用防病井水。
第十八條防病井水用戶應積極獻工獻力,參加村組織的維修防病井工程的各項義務勞動。
第四章 水質的監督檢驗
第十九條縣(市)、區衛生防疫部門應對轄區內防病井水定期開展水質監督檢驗工作,春、夏、兩季各檢一次,所需檢驗費按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對已交付使用的防病井水工程,各縣(市)、區衛生防疫站及各鄉(鎮)衛生院或防保站須建立防病井檔案,記載防病改水的基本情況和衛生學評價、水質檢驗、防病井檢查情況。
第五章 收費及使用管理
第二十一條使用防病井水實行收費制度,防病井水收費工作應在村長領導下施行,防病井水的使用收費標準由村民委員會確定。收取的水費應主要用於防病井水的管理、設備的簡單維修、支付取供水所需電費,不得挪作它用。
第二十二條防病井及其機電設備較大故障的維修經費,由防病井所在村屯自籌專項資金解決。
第二十三條凡經市、縣審核,定為貧病村屯的,防病井水質監測予免費,免費期限直至重新核定為止。
第六章 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四條對模範遵守本辦法,在防病井水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集體)或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的地方病防治領導小組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十五條對違反本辦法的單位(集體)或個人,由地方病防治管理部門或會同有關部門給予批評教育、警告、通告批評或限期改進等處罰。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由市政府地方病防治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實施。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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