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臨時工退休養老保險金暫行管理辦法(1989年8月18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十三號)
【發布單位】80708
【發布文號】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13號
【發布日期】1989-08-18
【生效日期】1989-10-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發布文號】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13號
【發布日期】1989-08-18
【生效日期】1989-10-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吉林市臨時工退休養老保險金暫行管理辦法
(1989年8月18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十三號)
第一條為適應勞動用工制度改革,完善社會保險體系,使臨時工老有所養,根據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本市城區(含郊區)範圍內的機關、團體、部隊、企事業單位使用非農業人口臨時工的,都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本市建立臨時工退休養老保險基金。
第四條市勞動局負責本市臨時工退休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日常工作由市社會勞動保險公司負責。
第五條臨時工退休養老基金,單位按臨時工月工資總額的14%提取,臨時工個人按本人標準工資的4%繳納。
第六條投保單位必須在每月五日前(節假日順延)向市社會勞動保險公司填報《臨時工工資月報表》,由市社會勞動保險公司核定應繳金額後,委託銀行劃拔。
第七條投保的臨時工退休條件和退休養老保險金的發放標準以及在職期間死亡的喪葬補助費,撫恤費,救濟費按勞動契約制工人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投保的臨時工在轉換其它用工時,投保年限與轉換用工後的投保年限合併計算。
第十條凡有本市城鎮常住戶口的臨時工,不到退休年齡離開投保單位時一律不退養老保險金,待其再做臨時工時,可繼續投保,投保年限合併計算。
無本市城鎮常住戶口的臨時工,未到退休年齡離開本市工作單位,其養老保險金中個人投保部分一次退給本人,同時終止養老保險關係。
無本市城鎮常住戶口的臨時工,未到退休年齡離開本市工作單位,其養老保險金中個人投保部分一次退給本人,同時終止養老保險關係。
第十一條市社會勞動保險公司在銀行設立臨時工退休養老保險基金專戶。存款利息計入養老保險基金額中。
臨時工退休養老保險基金必須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借支或挪做他用。
臨時工退休養老保險基金必須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借支或挪做他用。
第十二條市社會勞動保險公司可在收繳退休養老保險基金總額中提取3%的管理費。主要用於手續費、業務費、宣傳費和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辦公費等項支出。
第十三條市社會勞動保險公司收繳的退休養老保險基金不計徵稅費。
第十四條市社會勞動保險公司必須建立退休養老保險的卡片和手冊。卡片由社會勞動保險公司存檔。保險手冊在臨時工工作期間由用工單位保存。待業期間由本人保管。
卡片和手冊作為計發養老保險金的憑據。
卡片和手冊作為計發養老保險金的憑據。
第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六條規定逾期不繳納臨時工退休養老保險金的,市勞動局按日徵收應繳額的5‰的滯納金。經三次催促仍不繳納的,處應繳額的2%罰金。
第十六條各縣(市)的臨時工退休養老保險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七條外資企業、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企業、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戶用工的退休養老保險辦法,由市勞動局另行制定。
第十八條本辦法由市勞動局組織實施並解釋。
第十九條本試行辦法自一九八九年十月一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