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城鎮臨時工養老保險暫行辦法

【發布單位】北京市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9-01-01
【生效日期】1989-01-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政策參考
【檔案來源】北京市
北京市城鎮臨時工養老保險暫行辦法

各區、縣勞動局,區、縣稅務分局,各區、縣財政局,市財政直屬分局,市屬各局、總公司:
第一條為適應勞動制度改革的需要,使臨時工在年老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獲得物質幫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有關規定的精神和北京市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具有北京市城鎮居民戶口,在勞動部門領取《求職證》的臨時工。
第三條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
臨時工的養老保險基金由臨時工個人及用工單位繳納,臨時工按月工資總額的3%繳納,用工單位按臨時工繳納數額的5倍交納。
用工單位繳納部分,企業在營業外列支,機關事業單位在行政事業費中列支。個人繳納的部分在臨時工個人工資中抵扣,由用工單位代為上繳。
第四條臨時工養老保險基金實行社會統籌,統籌的項目暫定為:
1、養老生活補助費;
2、醫療補助費;
3、喪葬補助費。
第五條享受養老保險的條件
1、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0周歲;
2、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基金的。
第六條養老保險金的發放標準
1、繳納養老保險金累計年限不滿15年的,其養老保險金(包括本人的和單位提取的扣除管理費)一次發還臨時工本人。
2、繳納養老保險金累計年限滿15年的按本人當臨時工期間的月平均工資總額的40%發給養老生活補助費。繳納養老保險金累計年限滿15年以上,每增加1年,每月增發生活補助費1%。
養老期間每人每年補助醫療費60元。
養老期間死亡,一次性發給喪葬補助費200元。
第七條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及發放辦法
1、北京市退休基金統籌辦公室對臨時工養老保險基金進行管理,具體辦法另定。
2、養老保險基金的收繳和發放的具體工作由臨時工戶口所在地的街道勞動部門負責。
3、建立臨時工養老保險手冊和卡片制度,卡片由臨時工戶口所在街道勞動部門存檔,臨時工工作期間其養老保險手冊由用工單位保管,臨時工待業期間由臨時工個人保管。養老保險手冊記載臨時工個人收入和繳納養老保險基金的情況並作為臨時工養老期間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憑證。
4、臨時工在領取養老保險待遇期間被勞動教養、判刑的,其勞動教養、服刑期間停發養老保險待遇。勞動教養及服刑期滿後繼續享受養老保險待遇。
5、臨時工被招收為勞動契約制工人,其繳費年限可以與當契約制工人時的繳費年限合併計算。
6、契約制職工終止或解除勞動契約後當臨時工的,其在當契約制工人期間的繳費年限可以與當臨時工以後的繳納年限合併計算。
7、臨時工到達養老年齡時曾在契約制崗位上工作或在固定工崗位上工作滿20年以上的,由於勞動制度改革最佳化勞動組合而當臨時工的,其養老期間的待遇可按契約制工人或固定職工的退休辦法辦理。
8、1972年1月1日以後到臨時工養老保險暫行辦法下發之日前參加工作,現在未到達退休年齡而仍然在崗位上工作的臨時工,個人及用工單位補繳養老基金的年限可以與暫行辦法下發後的繳費年限合併計算。
9、符合享受養老保險條件的臨時工達到養老年齡時憑憑本人戶口薄養老手冊到戶口所在街道勞動部門辦理享受養老保險金的手續。
第八條本暫行辦法由市勞動局負責解釋。
第九條本暫行辦法自1989年1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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