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人民防空工程設施管理條例於1995年9月28日吉林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1995年12月17日吉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批准,1997年5月29日吉林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修改,1997年7月25日吉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批准修改。
基本介紹
- 中文名: 吉林市人民防空工程設施管理條例
- 法律效力: 地方性法規
- 制定機關: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時效性: 有效
吉林市人民防空工程設施管理條例於1995年9月28日吉林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1995年12月17日吉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批准,1997年5月29日吉林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修改,1997年7月25日吉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批准修改。
吉林市人民防空工程設施管理條例於1995年9月28日吉林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1995年12月17日吉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批准,1997年5月29日吉林市第十...
吉林市人民防空工程設施暫行管理辦法 (1990年6月15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三十四號)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人民防空工程設施(以下簡稱人防工程設施)的管理,保障其處於良好的戰備狀態,根據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第...
《吉林省人民防空工程使用管理暫行規定》是為貫徹落實國家《人民防空工程平時開發利用管理辦法》,促進人民防空工程(含結合民用建築修建的戰時可用於防空的地下室)及與工程配套的地面附屬設施的平時開發利用,發揮人民防空工程的戰備效益、社會...
1999年9月22日吉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辦法全文 第一條 為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組織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第三條 縣級...
第七條人民防空工程建設應當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和房屋建築等工程的規劃和建設,要注重開發利用城市地下空間,兼顧人民防空要求。第二章計畫管理 第八條 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實行統一計畫,分級管理。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投資安排的...
延邊朝鮮族自治州人民防空條例 (2009年1月10日延邊朝鮮族自治州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第2次會議通過,2009年5月27日吉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2次會議批准)第一條 為加強人民防空建設和管理,有效組織人民防空,保護人民...
《人民防空條例》是國務院、 中央軍委頒布的條例。條例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人民防空建設,保證戰時順利地進行防空襲鬥爭,特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人民防空是國防的組成部分。人民防空的任務,是根據現代戰爭特點,動員和組織...
第一條 為加強對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的監督管理,確保工程建設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國家《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人民防空工程質量監督屬行政管理職能,是指由國家、省(自治區、直轄市)...
二十四、《吉林市人民防空工程設施管理條例》1.刪除第十三條“人防工程設施建設必須保證質量,按國家規定的各項技術標準和建設程式修建。竣工後,按管理許可權由人防主管部門組織驗收。”中“竣工後,按管理許可權由人防主管部門組織驗收。”...
長春市人民防空工程維護使用管理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人防工程,是指為保障戰時人民防空指揮、醫療救護、人員、物資和裝備等掩蔽而單獨修建或者結合地面建築修建的戰時可用於防空的地下防護建築及其地面附屬設施和城市發展建設中按照人民防空...
第十八條 對各級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行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九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30日後生效。印發的通知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佳木斯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規定的...
施工、出入口設定與其相適應的地面的配套工程等應積極支持,提供便利;對利用人民防空工程設施開辦工業和第三產業的單位、個人,工商管理部門要按照規定優先核發營業執照,有關部門要積極提供貨源,公安部門要指導幫助搞好治安和消防管理。
城市規劃區的具體範圍由城市人民政府或縣人民政府在編制城市總體規劃中劃定。本條例所稱建設,是指新建、擴建、改建(包括改變立面)、翻建房屋、人防工程、市政公用設施、工程管線、對外交通設施等一切地上地下建築物、構築物及整治江河湖泊...
(六)人防工程設施不得隨意拆除。如確因基建、城建需要拆除的,必須經市以上人民防空委員會批准,並由拆除單位負責補建或賠償損失。第六條城市基礎工程設施應具有抗災能力。(一)城市供電、供水、通信、熱力等管線建設,應在滿足平時生產...
(四)城市消防設施建設費收費範圍為:在全省城市投資建設的民用建築和其他建築項目。 (五)重點人防城市結建人防工程建設費的收費範圍為:全省13個重點人防城市(長春、四平、吉林、公主嶺、白城、延吉、遼源、通化、白山、松原、梅河口、圖們、...
《本溪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維護與使用管理辦法》是本溪市一部地方政府規章。檔案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簡稱人防工程)的建設、維護與使用管理,提高城市整體防護能力,保護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更好地...
人民防空公共工程出入口屬國有資產,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管理。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免徵建設稅。減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動遷、占道、園林等補償費用。第七條凡在本縣城區和人防重點區域範圍內新建10層以上(含10層)或者9層以下但基礎埋置深度3...
第四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動或者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確需改動或者拆除的,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依法批准。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 建設單位或者使用單位,違反本條例及有關城鄉規劃、國土、建設、公用、房地、人防和消防等...
第十二條 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按本條例規定收取的人民防空工程和設施有償使用費等,應當作為人民防空專項經費。人民防空專項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外資金管理,用於人民防空建設事業,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提留或挪作他用,保證...
第十一條 本條例所稱人民防空工程,是指為保障戰時人員與物資掩蔽、人民防空指揮、醫療救護等需要,單獨修建的地下防護建築和結合地面建築修建的戰時可用於防空的地下室。 第十二條 城市規劃區內的新建民用建築,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人防工程的規劃、建設、維護與使用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本辦法所稱人防工程,是指為保障戰時人員與物資掩蔽、人民防空指揮、醫療救護等而單獨修建的地下防護建築,結合城市基礎設施...
(二)建立健全人民防空工程防火、防汛、治安、衛生等安全責任制度;(三)建立人民防空工程檢查制度,經常檢查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使用情況;(四)建立人民防空工程安全設施檢查、維修制度,對所管理的安全設施、設備定期組織檢查、維修,保證...
山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審議了大同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於2015年10月27日通過的《大同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和管理條例》,決定予以批准。管理條例 2015年10月27日大同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
《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辦法》已經由河南省人民政府第109次常務會議於2020年12月14日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後的《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辦法》公布,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規則全文 第一條 為規範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簡稱人防工程)管理...
(二)負責《條例》和防空常識的宣傳教育;(三)制訂和實施人民防空建設長遠規劃和年度計畫;(四)制訂城市防空襲預案,組織有關部門擬制各項保障方案,並組織必要的演練;(五)組織有關部門利用防空工程和防空地下室,發展第三產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