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審議了大同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於2015年10月27日通過的《大同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和管理條例》,決定予以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同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和管理條例
- 發布部門:大同市人大(含常委會)
- 批准部門:山西省人大(含常委會)
- 批准日期:2016.01.20
- 發布日期:2016.01.25
- 實施日期:2016.03.01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效力級別:較大市地方性法規
- 法規類別:國防與法律教育
山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審議了大同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於2015年10月27日通過的《大同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和管理條例》,決定予以批准。
山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審議了大同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於2015年10月27日通過的《大同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和管理條例》,決定予以批准。管理條例2015年10月27日大同...
第十一條 全國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年度計畫,由國家發展計畫主管部門統一下達。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必須根據國家下達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年度計畫,編制年度實施計畫,會同本級發展計畫主管部門下達各人民防空重點城市執行,並...
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範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監督管理,提高人民防空工程防護效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設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
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設條例 條款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範人民防空工程建設,提高城市整體防護能力,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人民防空工程包括為...
(一)建設單位在民用建築立項時,可行性研究報告應包括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出具的審核意見。(二)建設單位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建設施工許可證等手續時,應出具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審核同意的防空地下室施工圖設計檔案或易地建設費繳納...
山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決定對《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設條例》作如下修改:一、將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修改為:“新建10層以上的民用建築,按照不少於地面首層建築面積修建防護級別為6級以上的防空地下室;”二、...
《人民防空條例》是國務院、 中央軍委頒布的條例。條例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人民防空建設,保證戰時順利地進行防空襲鬥爭,特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人民防空是國防的組成部分。人民防空的任務,是根據現代戰爭特點,動員和組織...
第十九條 使用政府投資資金建設的人民防空工程可以依法開發利用,擬出租的應當履行以下程式:(一)人民防空工程隸屬單位向同級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查同意後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二)經審核同意的,財政部門應當委託有資質的評估...
第二十五條 公用人民防空工程報廢處理所需經費,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從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費中列支,其它人民防空工程報廢處理所需經費由工程隸屬單位按國家有關財務管理規定列支。第二十六條 凡為平時使用而進行的工程改造和裝修所經費,由使用...
第二十條 單建式地下空間應當修建不低於地下總建築面積百分之三十的人民防空工程。第二十一條 城市綠線範圍內的土地可以按照規劃要求進行地下、半地下空間複合利用和地面綜合防災避險設施建設,但不得影響城市綠線的規劃管理和實施建設。利用...
國家人民防空辦公室關於頒發《人民防空工程建設造價管理辦法》的通知 國人防辦字(2004〕第67號)各軍區人民防空辦公室,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防空辦公室,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中央國家機關人民防空辦公室:現將《人民防空工程建設造價管理...
第一條 為加強對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的監督管理,確保工程建設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國家《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人民防空工程質量監督屬行政管理職能,是指由國家、省(自治區、直轄市)...
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的設定、職責和任務,由國務院、中央軍委規定。④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要求及維護管理。人民防空工程包括為保障戰時人員與物資掩蔽、人民防空指揮、醫療救護等而單獨修建的地下防護建築,以及結合地面建築修建的戰時可用於防空的地下...
依法對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實施管理。嚴格把握規劃設計、建設施工、檢查驗收等環節,切實保證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的質量。戰爭時期,人民防空行動的基本原則是組織人民防空行動的基本依據。主要原則有:全民動員、共同參與,統一組織、周密協調,充分...
該《條例》共26條,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1999年10月29日太原市第十屆人大常委會第19次會議通過、2000年1月18日山西省第九屆人大常委會第14次會議批准的《太原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和管理辦法》同時廢止。綜述 (2011年4月26日太原市...
第二條 人民防空工程平時應當最大限度地開發利用,以減輕國家負擔,增強人民防空建設的發展能力,更好地為經濟建設和人民生活服務。第三條 人民防空工程平時開發利用應當堅持有償使用、用管結合的原則,平時由投資者使用管理,收益歸投資者...
鼓勵單位和個人投資建設人民防空工程,並享受國家、省給予的優惠政策。第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對在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和管理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第二章 建設 第八條 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規劃由市人民政府...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規定》已經2012年11月26日自治區人民政府第1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2012年12月27日 第一條 為了規範自治區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和管理,推進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與城市建設...
按第十一條規定應當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築,因下列條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修的,建設單位可以向市人防辦提出申請,經審查批准後,建設單位必須按應建防空地下室的建築面積和規定的收費標準交納易地建設費,由市人防辦按照人民防空工程建設...
(四)採取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五)向人民防空工程內排入廢水、廢氣或者傾倒垃圾等廢棄物;(六)出租違法建設的地下空間。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各項規定的,由中央國家機關人民防空辦公室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人民防空工程的規劃、建設、使用、維護、改造、拆除、報廢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本條例所稱的人民防空工程包括為保障戰時人員與物資掩蔽、人民防空指揮、醫療救護等而單獨修建的地下防護建築,以及結合地面建築...
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人民防空工程設施的建設、管理和使用,適應未來戰爭需要,充分發揮社會和經濟效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人民防空工程設施(以下簡稱人防工程設施)是指以...
《濟南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辦法》是為加強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設和管理,提高城市綜合防護能力而制定的檔案。第一條 為加強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設和管理,提高城市綜合防護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和《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
人民防空公共工程出入口屬國有資產,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管理。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免徵建設稅。減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動遷、占道、園林等補償費用。第七條凡在本縣城區和人防重點區域範圍內新建10層以上(含10層)或者9層以下但基礎埋置深度3...
第三條 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設與維護管理應當堅持與經濟發展相結合、與城市建設管理相結合、與防災減災救災相結合的原則。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與維護的監督管理工作...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 第286號 《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與維護管理規定》已經2018年12月17日省人民政府第37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後的《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與維護管理規定》公布,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省 長 李國英 2018年12...
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報廢所需經費從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經費中列支,公用以外的人民防空工程報廢所需經費由工程的所屬單位承擔。第二十二條 對平時使用人民防空工程的使用人提供便利,並依照下列規定予以優惠:(一)對用於平時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的...
貴陽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辦法 (1994年5月30日貴陽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1994年7月28日貴州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批准)檔案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人民防空工程(以下...
人防工程建設規劃範圍為城市和依法確定的人民防空重點鎮規劃區。人防工程建設規劃應當經上級人防主管部門評審,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人防工程建設規劃經批准後,市、縣人防主管部門應當依照國務院《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有關規定,對依法應當...
規劃、計畫、土地、建設、衛生、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門和供水、供電、通信等部門應當協助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做好職責範圍內的人民防空工作。第三條 工程、通信、警報、人口疏散基地建設、重要目標防護等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規劃,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