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遷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規定

《宿遷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規定》是宿遷市一部地方政府規章。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宿遷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規定
  • 類別:地方政府規章
檔案全文
  第一條 為了規範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行為,最佳化城市防護工程體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江蘇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設使用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人民防空工程規劃建設活動,適用本規定。
  前款所稱的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稱人防工程),包括為了保障戰時人員與物資掩蔽、人民防空指揮、醫療救護等而單獨修建的地下防護建築,以及結合地面建築配建的戰時可以用於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稱防空地下室)。
  第三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人防工程規劃建設工作的組織和領導,將人防工程規劃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
  市、縣(區)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是人民防空工程建設主管部門(以下稱人防主管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和同級軍事機關領導下,具體負責轄區內人防工程規劃建設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縣(區)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自然資源和規劃、財政、審計、行政審批、城市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人防工程規劃建設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市、縣人防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根據城市防護類別、人口集聚程度、片區開發強度、重點防護目標分布情況等因素,具體編制和修訂人防工程建設規劃,並納入國土空間規劃體系。人防工程建設規劃範圍為城市和依法確定的人民防空重點鎮規劃區。
  人防工程建設規劃應當經上級人防主管部門評審,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人防工程建設規劃經批准後,市、縣人防主管部門應當依照國務院《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有關規定,對依法應當公開的內容,及時公開。
  第五條 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詳細規劃時,應當會同人防主管部門落實人防工程建設規劃內容,明確人防專業隊、醫療救護、疏散幹道、物資儲備等專用工程的建設位置、規模等要求。
  第六條 人防主管部門應當認真執行人防工程建設規劃,科學合理布局人防物資庫工程,嚴格控制人防物資庫工程規模。
  第七條 市區人防工程建設規劃範圍內新建民用建築,應當按照建設項目總建築面積的百分之七配建六級以上防空地下室。
  沭陽縣、泗陽縣、泗洪縣人防工程建設規劃範圍內新建民用建築,應當按照建設項目總建築面積的百分之五配建六級以上防空地下室。
  前兩款所稱的建設項目總建築面積,不含民用建築項目配建的人防工程面積。
  第八條 工業生產廠房及其配套設施、臨時建築等,不需要按照本規定第七條配建人防工程,但非生產性建築除外。
  對不需要配建人防工程的建築物類別實行目錄清單管理制度。市人防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有關規定,制定並及時調整完善本市不需要配建人防工程的建築物目錄清單。
  第九條 建設項目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經建設單位申請,人防主管部門批准,可以易地建設人防工程:
  (一)所在地塊被禁止、限制開發利用地下空間的;
  (二)因暗河、流砂、基岩埋深較淺等地質、地形或者建築結構條件限制不適宜建設防空地下室的;
  (三)因建設場地周邊建築物或者地下管道設施等密集,人防工程不能施工或者難以採取措施保證施工安全的;
  (四)按照規定標準應建人防工程面積小於一千平方米的;
  (五)滿足詳細規劃要求或者國家和省其他人防規劃控制指標的。
  經人防主管部門批准易地建設人防工程的,建設單位應當在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前,繳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由人防主管部門進行易地建設和管理。
  第十條 依法收取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應當繳入同級財政專戶管理,專款專用。本市各級政府和部門不得以違規核算、擠占挪用、以獎代補、財政返還等方式決定緩收、減收或者免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
  財政、審計部門應當加強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的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 按照本規定第七條配建比例建設的人防工程,應當與地面建築同步規劃、設計、建設、竣工驗收,其建設經費納入建設項目投資計畫。
  人防工程的戰時功能、防護級別、建設規模、布局由人防主管部門根據國家人防工程戰術技術要求和人防工程建設規劃等規定,在建設項目申請配建人防工程的行政許可決定書中明確。
  人防工程規劃建設範圍內新建民用建築,未按照本規定第七條配建人防工程或者未按照本規定第九條繳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的,不予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
  第十二條 因地質、地形、結構和施工等條件限制,不適合在住宅區每棟建築基底下配建防空地下室的,在滿足防護要求的情況下,建設單位可以將配建防空地下室的資金用於在本住宅區內易地建設人防工程。
  在住宅區內易地建設人防工程的,建設單位應當就人防工程的開工時間、竣工時間和建設資金保障方式等作出書面承諾,由人防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履行。
  第十三條 住宅區人員掩蔽工程滿足本小區戰時人員掩蔽需求後,人防主管部門應當統籌安排醫療救護工程和防空專業隊工程配建,滿足戰時醫療救護和消除空襲後果需要。
  第十四條 城市防護片區人防工程總量滿足該區域最低人均掩蔽需求後,人防主管部門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制定鼓勵建設單位配建防空專業隊工程、醫療救護工程和一等人員掩蔽工程的措施。
  第十五條 鼓勵人防工程建設單位配置智慧型化技防設施,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合理選擇技防措施,構建安全可控、開放共享的安全防範系統。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在開工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人防工程質量監督手續。人防工程質量監督手續可以與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合併辦理。
  人防工程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施工質量的檢驗制度,嚴格工序管理,作好隱蔽工程的質量檢查和記錄。隱蔽工程在隱蔽前,人防工程施工單位應當通知建設單位和人防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人防工程質量監督人員從事人防工程質量監督執法檢查時,應當主動出示執法證件。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支持和配合,不得拒絕或者阻礙人防工程質量監督人員依法執行職務。
  第十七條 人防工程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人防工程施工技術標準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發現人防工程設計檔案和圖紙有差錯的,應當及時向建設單位和監理單位提出意見和建議。
  涉及安全和防護效能的設計變更,建設單位應當委託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提出變更設計方案。
  第十八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在人防工程設計檔案中載明實地標註要求。
  法定配建比例內的人防工程應當按照設計檔案在實地標註,懸掛或者噴塗人防標識。已經竣工驗收的人防工程標識由工程所在地人防主管部門負責懸掛或者噴塗。
  第十九條 人防工程建設單位和使用管理單位不得出售、附贈法定配建比例內的人防工程。
  商品房預售和現售前,人防主管部門應當會同住宅項目建設單位在房屋銷售展廳、住宅區出入口等顯著位置,公示法定配建比例內的人防工程坐落位置、建築面積和平面布局等信息,滿足公眾知情權。
  第二十條 人防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人防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六個月內,向工程項目所在地城市建設檔案館(室),報送工程竣工圖紙、工程平戰轉換預案及其他工程建設檔案資料。
  第二十一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投資建設人防工程。人防主管部門、自然資源和規劃等有關部門應當保障投資者依法處分法定配建比例外且形成獨立防護單元的人防工程的權利。
  投資主體依法處分法定配建比例外投資建設的人防工程的,不得影響法定配建比例內人防工程的防護效能和戰時使用,不得違反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等行政契約約定和單方允諾事項。
  第二十二條 國家級經濟開發區、國家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蘇州宿遷工業園區按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賦權規定,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人防工程建設工作。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實施人防工程規劃建設活動的,由市、縣(區)人防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人防主管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在人防工程規劃建設活動中有失信行為的,納入信用管理,並按照相關規定實施信用懲戒。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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