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遷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規定》是宿遷市一部地方政府規章。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宿遷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規定
- 類別:地方政府規章
《宿遷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規定》是宿遷市一部地方政府規章。
《宿遷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規定》是宿遷市一部地方政府規章。檔案全文 第一條 為了規範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行為,最佳化城市防護工程體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
《宿遷市住宅區人民防空工程平時使用和維護管理規定》是宿遷市制定的管理規定。宿遷市住宅區人民防空工程平時使用和維護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了規範我市住宅區人民防空工程平時使用和維護管理行為,促進人民防空工程戰備、社會和經濟效益的發揮,...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人民防空工程,是指為保障戰時人員與物資掩蔽、人民防空指揮、醫療救護而單獨修建的地下防護建築,以及結合地面建築修建的戰時可用於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簡稱防空地下室)。第三條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堅持與城市建設相結合;堅持...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人民防空工程建設、使用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前款所稱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稱人防工程),包括為保障戰時人員與物資掩蔽、人民防空指揮、醫療救護等而單獨修建的地下防護建築,以及結合地面建築修建的戰時可以用於...
將原第二款作為第三款並修改為:“因地質、地形、結構或者其他條件限制,不能結合地面建築就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經人防主管部門批准,建設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繳納易地建設費,由人防主管部門進行易地修建和管理。”...
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的設定、職責和任務,由國務院、中央軍委規定。④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要求及維護管理。人民防空工程包括為保障戰時人員與物資掩蔽、人民防空指揮、醫療救護等而單獨修建的地下防護建築,以及結合地面建築修建的戰時可用於防空的地下...
第六條 國家人防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受國家人民防空辦公室委託,具體負責全國人防工程造價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職責:(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工程建設和造價管理的法律、法規;(二)組織編制、修訂全國人防工程統一計價依據和造價管理的有關規定;(三...
(四)依法籌集人民防空建設經費,編制人民防空經費預算,監督檢查人民防空財務管理規定和制度執行情況;監督人防工程建設計畫、設計、質量、技術和造價管理;承擔已建人防工程的維護、使用安全管理;負責人民防空國有資產管理;開展內部審計。(...
管線工程涉及道路、鐵路、軌道交通、航道港口、河道、水利設施、園林綠地、文物保護、人民防空和軍事設施、安全生產、生態環境等事項的,管線工程建設單位在申請辦理規劃許可手續前,應當徵求相關管理部門和單位的意見。第十九條 管線工程開工前...
第二條 本縣中心城區和人防重點鎮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範圍,以及依法設立的開發區、工業園區和重要經濟目標等區域內,新建(含改建、擴建,下同)地面民用建築依法修建(以下簡稱依法結建)和投資修建的人防工程建設、產權登記和...
《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家人防建設有關政策的規定》在1992.05.16由寧夏回族自治區政府頒布。第一條 為全面貫徹落實國家人防建設的方針、政策和法規,加強人民防空建設,推動西北地區人防建設的發展,特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人民防空建設是國防...
五、依法征管人防建設經費,加大人防工程建設的投入。必須嚴格貫徹執行江蘇省人防辦、財政廳、物價局2002年發布的《江蘇省人民防空建設經費籌集管理規定》和江蘇省人防辦、財政廳、地方稅務局2002年發布的《關於地方稅務機關徵集人防建設經費...
內容簡介 : 本規範適用於城市居住區的規劃設計和人防工程建設。2013-05-01實施。 目錄: 1 總則 2 術語 3 基本規定 4 配建指標與布局 5 設定要求 本規範用詞說明 引用標準名錄 附:條文說明 ...
利用人防工程設定停車場的,應當符合人民防空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第十四條 市、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停車場專項規劃,制定公共停車場建設年度計畫,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規定內容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規定》已經2012年11月26日自治區人民政府第1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2012年12月27日 第一條 為了規範自治區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和管理,推進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與...
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人民防空的需要和城市建設總體規劃的要求,結合城市建設和經濟發展水平,按照平戰結合、地上地下結合、單建附建結合和配套建設的原則,編制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專項規劃,按規定程式報經批准後組織實施。在城市規劃制定...
第一條為促進人防建設與城市建設的有機結合和協調發展,從整體上增強城市的綜合發展能力和防護能力,保證城市具有平時發展經濟、抗禦自然災害,戰時防空抗毀、保存戰爭潛力的雙重功能,根據中央有關指示精神和《城市規劃條例》、《人民防空條...
第四條 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與拆除應當徵求所在部門人民防空辦公室意見,報中央國家機關人民防空辦公室審核。第五條 新建民用建築項目可行性研究、立項,應當首先徵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意見,依據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有關規定,編入人民防空工程...
(二)完善了防空地下室建設標準 為解決防空地下室建設標準不統一、難操作的問題,我省借鑑浙江、江蘇、福建等省份以及濟南市改革經驗,按照2003年國家四部委印發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規定》(〔2003〕國人防辦字第18號)精神制定並細化...
縣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重要經濟目標人民防空建設的指導、監督和檢查。新建、改建、擴建重要經濟目標,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防空標準。 第八條 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地上部分用地,屬於國有的由縣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劃撥,並辦理...
“防空地下室的防護類別、抗力等級和戰時用途,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專項規劃確定。” 十、將第十七條修改為:“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新建民用建築,其地下防空工程部分應當經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審核,並且與地面建...
按第十一條規定應當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築,因下列條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修的,建設單位可以向市人防辦提出申請,經審查批准後,建設單位必須按應建防空地下室的建築面積和規定的收費標準交納易地建設費,由市人防辦按照人民防空工程建設...
12月23日,省人防辦出台《山東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設造價管理辦法》(魯防發〔2015〕11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簡稱人防工程)建設造價計價行為,合理確定和有效控制人防工程造價,維護人防工程建設各...
第五條城市、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落實人民防空專項規劃內容,專設人民防空設施章節,對人民防空工程建設提出控制要求。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在組織制定土地出讓或者劃撥方案時,應當徵求同級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意見。對按照規定應當修建人民防空...
防空專業隊、醫療救護、物資儲備等專用工程,由民眾防空組織組建部門和戰時醫療救護、物資儲備等部門分別負責組織建設。防空地下室工程按照國家規定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設標準,由建設單位負責組織建設。第九條 城市公共綠地、廣場、地下交通幹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