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進一步加快人防工程建設的意見

《關於進一步加快人防工程建設的意見》是2006年常州市人民政府發布的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進一步加快人防工程建設的意見
  • 發布時間:2006年
各轄市、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公司、直屬單位:
  近幾年來,我市的人防工程建設,認真貫徹國家、南京軍區和省委、省政府關於新時期人防工程建設的一系列方針政策,緊密結合城市建設加快發展,工程總量穩步提高,平戰結合成效顯著,城市的總體防護能力明顯增強。但是,我市人防工程建設的總量和人均占有面積與周邊城市相比處於偏低水平,為加快我市人防工程建設速度,提高防空能力,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人防工程建設是國防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貫徹新時期積極防禦戰略方針的一項根本措施,結合民用建築修建防空地下室對於節約城市建設用地、開發城市地下空間、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各轄市、區人民政府要從國防建設的戰略高度來認識這個問題,增強憂患意識,居安思危,進一步加強對人防工作的領導,加大對人防工作的支持。政府人防主管部門要充分發揮職能部門的作用,廣泛宣傳人防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嚴格執行國家的有關規定,依法行政,嚴格執法,把人防工程建設工作推上一個新台階。
  二、結合民用建築修建防空地下室,是人防工程建設的重點,要堅持以建為主的原則,進一步加大結合民用建築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工作力度,嚴格規劃審查和項目審批,堅決杜絕少建、漏建、緩建和免建等違法違規現象。確因地質、結構、施工等原因不能結合地面民用建築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設項目,經政府人防主管部門行政許可,按照《關於加快人防工程建設的實施意見》(常政發〔2002〕158號檔案)的要求,依法繳納人防工程易地建設費,由政府人防主管部門統一進行易地建設。
  三、對建設人防工程實行優惠政策。經政府人防主管部門批准建設的人防工程,屬於國防工程和社會公益性建設項目的,政府有關部門應給予全力支持,享受免收市政基礎設施配套費、教育配套費、土地使用費等各項政策性規費的優惠;供電、供水和供氣部門要優先保障人防工程的用電、用水和用氣需要。
  政府人防主管部門對建設單位和房地產開發企業按照人防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要求,完成人防工程配套建設任務後,多建符合6級以上防護要求的人防工程的,政府人防主管部門給予多建面積部分每平方米50元的補貼。
四、改革人防工程投資主體單一的做法,實現人防工程建設投資主體的多元化。要充分利用優惠政策和措施,鼓勵和支持單位及個人,通過多種途徑投資進行人防工程建設。結合交通、綠地、廣場等城市建設修建人防工程,可採取多種投融資形式,面向社會廣泛吸引資金,加快人防工程建設。對結合交通、綠地、廣場等招商引資,單獨投資修建的兼有防空要求的地下工程以及超出人防建設要求多建人防工程的部分,屬非配建指標內的地下人防工程,只要投資主體清晰,產權登記材料符合規定要求的,可以辦理產權登記手續,領取產權證。
  五、依法征管人防建設經費,加大人防工程建設的投入。必須嚴格貫徹執行江蘇省人防辦、財政廳、物價局2002年發布的《江蘇省人民防空建設經費籌集管理規定》和江蘇省人防辦、財政廳、地方稅務局2002年發布的《關於地方稅務機關徵集人防建設經費若干問題的通知》要求,社會負擔的人防建設經費應依法繳納,納入同級財政專戶管理,專項用於人防工程建設與管理。應繳人防建設經費的單位和個人必須足額按時繳納人防建設經費。
  除按照國家規定可以減免的建設項目以外,任何部門和個人無權批准減免或緩繳人防易地建設費或其他人防建設經費。
  六、開展行政執法檢查。各級政府人防主管部門要對近年來建設單位和房地產開發企業建設民用建築是否按照人防法的要求配建人防工程或繳納人防易地建設費,企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是否繳納人民防空建設經費履行法定義務的情況開展行政執法檢查。對違反人防法律法規和政策要求的行為依法進行處理。凡被平調、截留、擠占、挪用、緩繳的人防建設經費,應依法限期追回。
二○○六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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