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家人防建設有關政策的規定》在1992.05.16由寧夏回族自治區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家人防建設有關政策的規定
- 頒布時間:1992年05月16日
- 實施時間:1992年05月16日
- 頒布單位:寧夏回族自治區政府
《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家人防建設有關政策的規定》在1992.05.16由寧夏回族自治區政府頒布。
《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家人防建設有關政策的規定》在1992.05.16由寧夏回族自治區政府頒布。第一條 為全面貫徹落實國家人防建設的方針、政策和法規,加強人民防空建設,推動西北地區人防建設的發展,特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人民防...
建設、開發利用人民防空設施享受國家和自治區規定的國防工程和社會公益性項目有關優惠政策。 第八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和廣西軍區根據國防需要可以增加自治區人民防空重點城市、鄉鎮。自治區人民防空重點城市、鄉鎮參照國家人民防空重點城市防護標準...
第六條 鼓勵、支持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人建設和開發利用人防工程,並給予投資者國家和自治區規定的政策優惠。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城鎮規劃,應當徵求本級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的意見;設立城市建設規劃議事...
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的維護管理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負責;有關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對已經修建或者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進行維護管理,使其保持良好使用狀態。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對人民防空工程的維護管理進行監督檢查。⑤通信和警報建設與管理。國家...
防空地下室的戰時功能、防護級別、建設規模、布局方案由人防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確定。第十一條 應當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新建民用建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防主管部門批准,建設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繳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由人防主管部門...
第四條 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屬於國防工程建設和社會公益事業建設,實行投資主體多元化。國家鼓勵支持社會、集體和個人,通過多種途徑,投資進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國家對人民防空設施建設按照有關規定給予優惠。第五條 防空地下室建設按照國家有關...
《廣州市單建式人防工程建設管理規定》是廣州市為規範我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及管理、促進單建式人防工程建設制定的辦法。社會影響 第一條 為規範我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及管理,促進單建式人防工程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
第六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將人防工程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以及城市總體規劃,按照本市城市地下空間利用規劃,依據國家規定的防護標準、質量標準和程式,與城市建設同步進行。城市地下交通幹線、地下過街道、地下停車場、地下商業娛樂...
人民防空重點設防的城鎮以及防空地下室的防護類別、抗力等級和戰時功能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按照國家相關規定確定。第九條 下列建設項目,除國防戰備需要外,可以不修建防空地下室:(一)採礦業、製造業以及電力、熱力、燃氣、水生產和供應業等...
簡稱人防工程)建設的監督管理,確保人防工程建設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內蒙古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內蒙古自治區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
為加強和規範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和質量行為的監督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國家人民防空辦公室《人民防空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及有關法律、...
依據規劃需要建設人防工程的項目,規劃主管部門在提出的規劃條件中應當包含人防工程建設要求。第八條 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應當依據規劃兼顧人民防空需要,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建設標準執行。縣級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負責城市地下工程兼顧人民...
第八條 各級各部門不得將減免修建防空地下室作為招商引資和城市開發的優惠政策。防空地下室建設納入基本建設投資計畫,與地面建築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建設。第九條 新建民用建築按規定應當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設單位必須到人民防空行政...
《宿遷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規定》是宿遷市一部地方政府規章。檔案全文 第一條 為了規範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行為,最佳化城市防護工程體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江蘇省實施辦法》《江蘇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設使用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
第一條 為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吉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加強人民防空建設,保護人民的生命和財產安全,保障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十條 鼓勵單位、個人(包括港、澳、台同胞和外商)投資修建地下商場、停車場等平戰結合的人防工程,產權、收益歸投資者所有,投資者享受國家規定的優惠政策。平時由投資者使用、維護和管理。第二章 人防工程的建設 第十一條 凡在城市...
第十三條 應當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築,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條件的,建設單位可以不建或者少建防空地下室。具有下列地質、地形、施工等客觀條件限制情形的,可以按照《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的規定不建或者少...
第十條易地建設費是人防戰備專項建設資金,納入財政預算外資金管理,專項用於公用人防工程建設,並接受同級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任何單位和部門不得平調、挪用、截留。第十一條防空地下室的修建應按國家規定的防護標準、質量標準組織設計。
(責任單位:省人防辦、省編辦、省法制辦,軍事機關)3.根據新形勢下人民防空工作的新情況新問題,適時修訂《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和《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與維護管理規定》。省有關部門要制定出台配套實施...
新建民用建築項目應按本通知規定的必建防空地下室面積修建防空地下室,其餘應建面積依據《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第十五條第五款規定:不符合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規劃的,由建設單位按標準繳納易地建設費,進行易地建設。
第九條 新建城區、居住小區、舊城改造區(片)、經濟開發區及對外出租轉讓的城市區域等,應當按人防規定進行規劃,並落實人防措施。第十條 人防戰備用地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規劃與管理。第十一條 人防工程、指揮、通信、警報等設施建設...
縣(市)區人民政府要切實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依法把人民防空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按照人民防空法律、法規開展人民防空工作。要結合城市建設和經濟發展水平,制定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規劃,把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納入城市總體建設規劃...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支持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通過多種途徑投資建設人防工程。人防工程建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優惠政策。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等主管部門依據國土...
第八條 各單位按照規定建設的人防工程,應當列入市計畫委員會的年度固定資產投資計畫或者市城鄉建設委員會的建設計畫。由國家專項投資新建的人防工程,應當列入市人防辦的人防工程建設計畫,並向市計畫委員會備案。第九條 建設單位在城鎮...
第十二條 人防工程的設計,應當由具備人防工程設計資質的設計單位承擔,所作出的設計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現行人防工程建設標準和規範。人防工程設計必須納入我市建築設計施工圖審查內容。第十三條 建設防空地下室,應當按照人防部門審批的設計...
大型企事業單位和人民防空重點城市的街道辦事處根據人民防空工作的需要,可以指定相關機構或者人員,管理本單位、本轄區的人民防空工作。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同級軍事機關應當根據國家規定的防護類別和標準,對城市實行分類建設、分類防護。省...
由於歷史原因,本市部分早期建設的民防工程不具備戰時防護能力,且無改造價值,按照國家人防辦印發的《人民防空工程維護管理辦法》規定,此類早期民防工程按許可權可報廢后拆除或填埋。但因此類工程地面有建築,無法拆除且採取填埋措施可能會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