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防工程使用和維護管理規定

《上海市民防工程使用和維護管理規定》是為加強上海市民防工程使用和維護管理,確保民防工程防護設備設施完好,戰備使用狀態良好。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人民防空工程維護管理辦法》《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設和使用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民防工程實際,制定的規定。

該規定由上海市民防辦於2022年10月28日發布。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1月30日。適用於上海市行政區域內民防工程的使用、維護及其相關管理活動,以及兼顧防空需要地下工程防護設備設施的維護管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民防工程使用和維護管理規定
  • 頒布時間:2022年10月28日
  • 實施時間:2022年12月1日 至 2027年11月30日
  • 發布單位:上海市民防辦 
全文內容,內容解讀,

全文內容

上海市民防工程使用和維護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目的依據)
為加強本市民防工程使用和維護管理,確保民防工程防護設備設施完好,戰備使用狀態良好。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人民防空工程維護管理辦法》《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設和使用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民防工程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民防工程的使用、維護及其相關管理活動,以及兼顧防空需要地下工程防護設備設施的維護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管理部門)
上海市民防辦公室負責民防工程日常使用中防護功能完好的監督管理,並對各區民防管理部門管理的民防工程使用和維護管理工作開展監督指導。負責市直屬公用民防工程使用和維護管理。
各區民防辦公室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用民防工程的使用和維護管理工作,並對其他民防工程的使用和維護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條(維護責任)
公用民防工程由市或區民防管理部門負責維護管理,維護管理的經費由同級財政予以安排。
其他民防工程實行使用和維護管理責任人制度,所有權人、投資人、使用人或其委託人是使用和維護管理責任人,負責民防工程的維護管理,並接受市或區民防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
本市兼顧防空需要的捷運、隧道等地下交通幹線,以及地下電站、水庫、車庫等地下公共基礎設施的管理單位負責防護設備設施的維護管理,並接受市或區民防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章 民防工程的使用
第五條(使用原則)
民防工程的所有權人可以採取多種形式使用民防工程,但不得影響民防工程的防護效能,並且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消防、治安、防汛、衛生、房屋、地下空間等方面的管理規定;民防工程用作經營場所的,還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市場監管、安全生產、物價、稅收等方面的管理規定。
第六條(使用收費)
民防工程平時由投資者使用管理,收益歸投資者所有。
平時利用公用民防工程的,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向市或者區民防辦繳納民防工程使用費。
民防工程使用費的標準,按照本市國有資源(資產)有償使用的相關規定執行。
民防工程平時使用收益,應優先用於民防工程日常維護管理、應急維修改造等必要支出。
第七條(公益化使用)
本市鼓勵公用民防工程優先提供給社會福利機構、公共行政事業單位、公益化服務組織、街鎮居委等非營利性公益化使用,並按照有關要求做好管理工作。
第八條(使用備案)
平時利用其他民防工程的,應按規定做好使用備案,市、區民防管理部門要加強監督檢查。
第九條(工程改建)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建民防工程。確因平時使用需要改建的,不得降低民防工程原有防護能力,並按本市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智慧型管理)
本市鼓勵民防工程使用和維護管理責任人通過智慧型化手段加強對民防工程的管理。
公用民防工程應根據相關標準設定智慧型監管物聯設施,用於向公眾開放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公共活動場所的,應實現通信信號覆蓋。
其他民防工程已建設智慧型監管物聯設施的,應接入民防監管平台。
第十一條(禁止行為)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從事下列行為:
(一)侵占民防工程;
(二)向民防工程內部和孔口附近排入廢水、廢氣或者傾倒廢棄物、堆放雜物,堵塞孔口;
(三)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拆除民防工程設備設施或者採用其他方法危害民防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
(四)故意損壞民防設施;
(五)在民防工程內生產、儲存爆炸、劇毒、易燃、放射性和腐蝕性物品。
第十二條(社會監督)
對破壞民防工程和影響民防工程防護效能的行為,任何組織或個人都有權制止並向民防管理部門舉報。
第三章 民防工程的維護
第十三條(工作制度)
民防工程的使用和維護管理責任人應制定並執行以下工作制度:
(一)崗位職責制度,明確民防工程負責人、管理人、維護人的崗位及職責。
(二)檢查維保制度,制定民防工程檢查和維修保養計畫,確定維修保養周期、時間和內容,並實施定期檢查。
(三)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組織安全巡查、檢查,及時發現和整改安全隱患。
(四)維管台賬制度,建立民防工程維護管理台賬,記錄維修養護計畫、維修管理的單位、法人、聯繫電話、維修人員、時間、內容等。
市、區民防管理部門應對上述制度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維護管理措施要求)
民防工程使用和維護管理責任人應當落實民防工程維護管理的人員及經費,執行國家和本市的有關技術規程和安全使用管理規定,保持民防工程良好使用狀態和防護效能,並達到以下要求:
(一)工程結構完好,無滲漏現象;
(二)防護密閉設備、設施性能良好;
(三)防火、防凍、防倒灌措施安全可靠,風、水、電、技防及物聯感知等系統運行正常;
(四)工程內部環境整潔,進出口道路暢通,孔口部設備設施完好;
(五)工程平時存儲、戰時安裝的平戰轉換設備設施無鏽蝕損壞。
民防工程使用和維護管理責任人可以自行或委託其他單位實施民防工程維護管理工作。
住宅小區內的其他民防工程,應在物業管理協定中明確使用和維護管理責任人;未明確的,按照前款規定實施。
第十五條(工程修繕)
主體結構存在質量和安全隱患、防護設備設施損壞嚴重的民防工程應進行修繕、加固改造。修繕、加固改造應由民防工程的使用和維護管理責任人按照民防工程改建的相關規定組織實施,並符合下列要求:
(一)工程防護等級不得低於原防護等級,不得降低原有的防護效能;
(二)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改變民防工程主體結構,不得減少民防建築面積;
(三)按要求重新編制《民防工程維護管理使用手冊》,按照民防工程標識系統相關技術標準設定民防工程標識牌。
第十六條(平戰轉換)
民防工程的使用和維護管理責任人在使用和管理民防工程時應當對工程平戰轉換設備設施進行檢查、維修、保養,適時更新完善平戰轉換應急實施方案,並在臨戰前按國家和本市的要求做好相關工作,達到防護標準和要求。
第四章 民防工程的退出序列
第十七條(退出序列定義)
民防工程退出序列,是指建造年代久遠、喪失防護功能的民防工程,不再作為戰時防空使用。
第十八條(退出序列條件)
民防工程退出序列應滿足下列條件:
(一)工程主體結構損壞嚴重、影響地面安全,且加固改造困難的;
(二)工程建築平面布局存在缺陷、防護設備設施損壞嚴重,無法改造滿足戰時防護要求的;
(三)無法按原有規範改造滿足最低抗力要求,戰時無應急使用價值的非等級民防工程。
第十九條(退出序列程式)
民防工程的退出序列,應由屬地民防管理部門提出,組織評估或委託有關管理部門公布的房屋檢測鑑定單位進行檢測鑑定後,報市民防辦審定。退出序列後,應在民防工程檔卡中予以註記,並退出民防工程統計範圍。
其他民防工程的退出序列應與該民防工程使用和維護管理責任人協商一致。
第二十條(退出序列後處置)
民防工程退出序列後,主體結構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由工程使用和維護管理責任人予以回填、拆除或加固,消除不安全因素。其中拆除的,應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平時仍有利用價值,在確保全全的前提下可繼續開發利用,並按照本市普通地下室相關要求管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特定地區)
授權委託的特定地區管委會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檔案解釋) 本規定由上海市民防辦公室負責解釋。本規定實施後,上海市民防辦公室之前印發的其他有關民防工程使用和維護管理要求的檔案,與本規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施行時間) 本規定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1月30日。

內容解讀

1、關於制定本規定的目的與依據
2002年12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發布了《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設和使用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129號)(以下簡稱《辦法》),規範了本市民防工程的規劃、建設、使用、維護及相關管理活動。近年來,本市民防工程體量日益增長,開發利用形式眾多,使用管理中存在責任不清、維護不當等問題,有必要在《辦法》的框架下,針對民防工程使用和維護管理制定更詳細、更具有操作性和實用性的檔案,來確保民防工程防護設施設備完好,戰備使用狀態良好,民防工程退出序列後管理責任落實。因此,市民防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人民防空工程維護管理辦法》《上海市民防條例》等有關規定,制訂了《上海市民防工程使用和維護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
2、關於適用範圍
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民防工程的使用、維護及其相關管理活動,以及兼顧防空需要地下工程防護設備設施的維護管理。
3、關於管理部門
本《規定》對本市各級民防管理部門的職能進行了進一步明確。上海市民防辦公室負責民防工程日常使用中防護功能完好的監督管理,並對各區民防管理部門管理的民防工程使用和維護管理工作開展監督指導。負責市直屬公用民防工程使用和維護管理。
各區民防辦公室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用民防工程的使用和維護管理工作,並對其他民防工程的使用和維護實施監督管理。
4、關於維護責任
本《規定》明確對其他民防工程實行使用和維護管理責任人制度,並根據本市民防工程實際使用和維護管理情況,確定民防工程的所有權人、投資人、使用人或其委託人為民防工程使用和維護管理責任人,負責民防工程的維護管理,並接受市或區民防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
本《規定》還進一步明確本市兼顧防空需要的捷運、隧道等地下交通幹線,以及地下電站、水庫、車庫等地下公共基礎設施的管理單位負責防護設備設施的維護管理,並接受市或區民防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
5、有關使用原則
本《規定》除應按照《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設和使用管理辦法》等規定的使用原則外,增加了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地下空間等方面的管理規定;民防工程用作經營場所的,增加了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安全生產等方面的管理規定。
6、有關使用收費
本《規定》除按照《上海市民防條例》第三十三條“民防工程平時由投資者使用管理,收益歸投資者所有”和《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設和使用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平時利用公用民防工程的,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向市或者區民防辦繳納民防工程使用費”的內容外,還根據國有資產管理規定和民防工程使用收益實際使用情況增加了“民防工程使用費的標準,按照本市國有資源(資產)有償使用的相關規定執行。民防工程平時使用收益,應優先用於民防工程日常維護管理、應急維修改造等必要支出”等內容。
7、有關公益化使用
為創造營商環境,本《規定》增加:本市鼓勵公用民防工程優先提供給社會福利機構、公共行政事業單位、公益化服務組織、街鎮居委等非營利性公益化使用,並按照有關要求做好管理工作。
8、有關工程改建
為防止既有民防工程防護效能受到破壞,根據《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設和使用管理辦法》第十六條有關要求,規定使用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建民防工程。確因平時使用需要改建的,不得降低民防工程原有防護能力,並按本市的相關規定執行。
9、有關智慧型管理
智慧型化管理是智慧城市發展趨勢,本《規定》鼓勵本市民防工程使用和維護管理責任人通過智慧型化手段加強對民防工程的管理。
公用民防工程應根據相關標準設定智慧型監管物聯設施,用於向公眾開放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公共活動場所的,應實現通信信號覆蓋。
其他民防工程已建設智慧型監管物聯設施的,應接入民防監管平台。
10、有關社會監督
本《規定》鼓勵社會參與、人人參與民防工程使用和維護的監督管理。
11、有關維護管理措施要求
第十四條核心主要是通過對人員、經費和方式,以及責任容易不清的住宅小區工程提出維護管理的相關要求,確保民防工程維護管理工作得到保障。
第一款規定了:民防工程使用和維護管理責任人應當落實民防工程維護管理的人員及經費,執行國家和本市的有關技術規程和安全使用管理規定,保持民防工程良好使用狀態和防護效能。
第二款規定了:民防工程使用和維護管理責任人可以自行或委託其他單位實施民防工程維護管理工作。
第三款規定了:住宅小區內的其他民防工程,應在物業管理協定中明確使用和維護管理責任;未明確的,按照前款規定實施。
12、有關工程修繕
本條款主要對民防工程主體結構存在質量和安全隱患,影響民防工程戰時防護效能時,應採取的措施和方法,並明確由民防工程的使用和維護管理責任人按照相關要求進行組織實施。
13、有關平戰轉換
根據國家《人民防空工程維護管理辦法》及有關技術要求,對民防工程的使用和維護管理責任人做好平戰轉換相關工作作進一步細化明確。
14、有關退出序列
由於歷史原因,本市部分早期建設的民防工程不具備戰時防護能力,且無改造價值,按照國家人防辦印發的《人民防空工程維護管理辦法》規定,此類早期民防工程按許可權可報廢后拆除或填埋。但因此類工程地面有建築,無法拆除且採取填埋措施可能會影響地面建築安全,個別工程主體結構完好或經適當加固後仍可再利用,緩解老舊小區居民儲物、公益活動等用房緊張問題。故對此類民防工程按程式和規定實施民防工程退出序列,不再作為戰時防空使用。
15、有關退出序列程式
民防工程退出序列一般按下列四個程式辦理。一是由屬地民防管理部門提出;二是組織評估檢測;三是報審;四是退序銷號。
其他民防工程退出序列除滿足上述程式外,還應與該民防工程使用和維護管理責任人協商一致。
16、有關退出序列後處置
為防止民防工程退出序列後失管、失控,避免腳底下的安全隱患,對民防工程退出序列後的處置提出要求:
民防工程退出序列後,主體結構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由工程使用和維護管理責任人予以回填、拆除或加固,消除不安全因素。其中拆除的,應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平時仍有利用價值,在確保全全的前提下可繼續開發利用。
民防工程退出序列後已成為了一般地下空間,應按照本市普通地下室相關要求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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