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防工程格線化管理辦法

《上海市民防工程格線化管理辦法》是2023年上海市民防辦公室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民防工程格線化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上海市民防辦公室
發布信息,內容解讀,

發布信息

2023年,上海市民防辦公室發布《上海市民防工程格線化管理辦法》。

內容解讀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目的)
為進一步規範民防工程格線化管理,以“平台運行有序、數據歸集精準、信息傳輸可靠、動態智慧型監測”為原則,統籌推進格線化套用平台集約建設、互聯互通、協調聯動,推動民防數位化高質量發展,依據《上海市民防條例》、《上海市民防工程使用和維護管理規定》、《上海市民防工程維護管理技術規程》、《民防工程日常檢查工作規範》等法律法規及標準規範,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定義)
本辦法所稱的民防工程格線化管理,是指按照統一的工作標準,由市、區兩級民防管理部門通過民防工程格線化信息管理平台對民防工程部件和事件進行巡查、檢查,並對檢查和處置情況全流程管控和考評的工作模式。
民防工程格線化信息管理平台(以下簡稱民防工程格線化平台)是實施民防工程格線化管理工作的信息數據支撐載體。
部件是指牆體、防護密閉門、密閉門、超壓排氣閥、人防風機、集水井、煙感報警器、火災控制設備等與民防工程運行和管理相關的設施、設備。
事件是指侵占民防工程、向民防工程內排放廢水(廢氣、傾倒廢棄物)、損壞民防工程土建結構和設施設備、民防工程內生產和存放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民防工程使用“三合一”等正在發生影響民防工程管理安全的行為,以及未設定防汛擋板、出入口堆物、環境衛生髒亂差等情況,對民防工程結構、防護功能破壞等影響民防工程防護效能的狀態、行為。
第三條(管理原則)
本市民防工程格線化以集約化與智慧型化為基本要求,遵循“條塊聯動、流程規範、監督實時、資源共享”的原則進行管理。
第四條(單位職責)
上海市民防辦公室是上海市民防工程格線化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
上海市民防監督管理事務中心(以下簡稱“監管中心”)負責市直屬公用民防工程格線化檢查,以及全市民防工程格線化檢查質量的巡查。
區民防辦負責區級民防工程格線化日常檢查、抽查管理工作。
第二章 管理要求
第五條(管理內容)
格線化管理範圍包括:公用民防工程、其他民防工程、退出民防序列工程。
公用民防工程管理內容包括:土建結構、防護設備設施、消防設施、防汛設施、治安等防護效能及安全的管理。
其他民防工程管理內容包括:土建結構、防護設備設施等防護效能管理。
退出民防序列工程按照在用、填埋(封堵)、閒置的工程狀態,管理內容包括:土建結構、消防設施、防汛設施、治安等安全管理。
第六條(檢查頻次)
各級民防管理部門應對轄區內民防工程日常檢查全覆蓋,落實每季度1次(及以上)的檢查頻次。
公用民防工程和處於裝飾裝修的非公用民防工程,應執行每月1次(及以上)的檢查頻次,確保及時發現情況、快速處置問題,並形成整改閉環。
第七條(格線監督員的管理)
格線監督員,是指按照城市格線化和民防工程格線化管理的相關規定,對民防工程開展巡查、檢查及後續相關工作的人員。
各級民防管理部門,應當負責本行政區域民防格線監督員的管理,做好崗位培訓、裝備配備、任務分派、監督抽檢、評價考核等方面的工作。
第三章 管理流程
第八條(總體要求)
民防工程格線化管理工作流程應遵循發現上報、立案派單、案件處置、核查結案的基本業務環節,實行流程閉環管理。
管理流程分為:一般流程、簡易流程、自動發現流程、市民熱線等事件轉派流程。(詳見《上海市民防工程格線化運行標準》的“總體要求”)
第九條(發現上報)
格線監督員在日常巡查、檢查中發現問題時,應當通過拍照或者攝像等方式,按時將發現問題信息上報民防工程格線化管理平台。對於能夠當場處理的輕微問題,格線監督員應按照簡易流程當場處理,並在規定的時間內將處理信息上報民防工程格線化平台。(簡易流程詳見《上海市民防工程格線化運行標準》)
第十條(立案派單)
格線監督員在巡查、檢查中發現上報的案件,由監管中心或各區民防辦予以立案。
對於管理許可權為區級的民防工程,監管中心立案後,應通過民防工程格線化平台,將案件信息轉派給工程所屬區民防辦。區民防辦應當落實專門人員負責接收分派的案件信息。
第十一條(處置反饋)
各級民防管理部門應監督工程管理單位或使用和維護管理責任人在規定時限內完成案件處置工作。
未在規定時限內完成工程案件處置的,格線監督員通過民防工程格線化平台案件反饋模組,反饋整改方案和進度月報直至結案。
對於違法違規的案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行政處罰。
第十二條(核查結案)
問題處置結束後,民防管理部門應當通過民防工程格線化平台安排格線監督員進行現場核查。經核查,案件處置結果符合要求的,應當予以結案;不符合要求的,應當將案件退回並要求重新處置。對於監管中心立案的區級民防工程,區民防辦還應通過民防工程格線化平台將處置信息予以反饋。
第十三條(案件督辦)
監管中心或區民防辦未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完成處置和反饋工作,且未說明情況或者理由不成立的,由市民防辦對案件進行督辦。
第十四條(市民熱線)
對於單位或個人通過“12345”市民熱線等方式舉報的民防工程問題,應當納入格線化管理流程,各級民防管理部門按照本辦法第九至第十三條實行閉環管理。(市民熱線流程詳見《上海市民防工程格線化運行標準》)
第四章 平台建設和管理
第十五條(平台建設)
市民防辦協調市大數據中心建設市級民防工程格線化平台,用於記錄、監管全市民防工程格線化管理的運行情況。
各區應當建設區級民防工程格線化平台或協調開發建設區城運平台民防工程格線化模組,並確保數據內容和格式與市級民防工程格線化平台一致或兼容,做到市、區兩級數據實時對接,實現各功能模組的數據指標、管理信息的互聯互通。
未建設區級民防工程格線化管理平台的,可使用市級民防工程格線化平台開展格線化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十六條(運行維護)
市大數據中心負責市級民防工程格線化平台的運行和維護,並協助做好各區民防工程格線化平台與市級平台的數據共享和互聯互通。
第十七條(信息管理)
各級民防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將案件的巡查、檢查、發現、立案、分派、處置、核查、結案、督辦等信息如實錄入民防工程格線化平台,不得擅自修改、刪除和泄漏。
任何部門和個人未經批准不得將民防工程格線化有關信息,通過網際網路上傳至其他小程式、app等信息平台。
第十八條(核對變更)
格線監督員應通過格線化巡查、檢查對民防工程的基本信息和使用管理信息進行核對,發現工程地址、工程名稱、管理單位、業態、租賃等工程信息存在錯誤或變更等情況的,可通過手持終端向格線化管理平台提出修正或變更申請,經民防管理部門核實後,及時予以變更,確保民防工程信息準確。
第十九條(信息共享)
各級民防工程格線化平台產生的所有數據,應通過數據接口實時推送至“一網統管”智慧民防的數據池。
第五章 物聯設施
第二十條(建設要求)
各級民防管理部門應指導、鼓勵、督促民防工程建設單位或使用和維護管理單位,根據本市相關規定和標準設定物聯設施設備,並實現物聯數據採集、匯聚、分析預警。
第二十一條(物聯對接)
新建民防工程按要求設定物聯設施設備的,各級民防管理部門應在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後,指導建設單位或使用和維護管理責任人將物聯設施設備、視頻監控等數據及報警處置信息推送至各級民防工程格線化平台。
已建民防工程設定有物聯設施設備的,各級民防管理部門應指導、協調工程使用和維護管理責任人將物聯設施設備、視頻監控等數據及報警處置信息推送至各級民防工程格線化平台。
第二十二條(物聯設施監測)
按相關規範安裝物聯設施設備的民防工程,應通過物聯設施設備、視頻監控等技術手段,分析研判監測報警,並將物聯監測報警信息的處置情況推送至市、區兩級民防工程格線化管理平台。對於報警後一直未處置的,自動納入民防工程格線化管理流程,各級民防管理部門按照本辦法第九至第十三條實行閉環管理。
第二十三條(物聯設施維護)
各級民防管理部門應指導、監督民防工程使用和維護管理責任人落實民防工程中物聯設施的復位、維護工作,定時檢查物聯設施設備的可靠運行狀態。
第六章 考核管理
第二十四條(評價考核)
市民防辦負責本市民防工程格線化管理工作的評價與考核,建立格線化工作評價考核機制,對各區格線化管理工作開展季度和年度評價,評價結果作為年度各區民防辦綜合業務考核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五條(社會監督)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格線監督員在民防工程格線化管理工作中有違反本辦法規定情形的,有權向各級民防管理部門舉報。各級民防管理部門應當對舉報情況及時進行核實和處理,並將處理結果予以反饋。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套用解釋)
本辦法由市民防辦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生效執行)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八條(其他規定)
《上海市民防辦公室關於印發<上海市民防工程格線化管理辦法(試行)><上海市民防工程格線化系統運行標準>》(滬民防[2020]95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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