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人民防空辦公室關於進一步明確我市結合民用建築修建防空地下室有關規定的通知》是株洲市人民防空辦公室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株洲市人民防空辦公室關於進一步明確我市結合民用建築修建防空地下室有關規定的通知
- 實施時間:2016年12月1日
- 發布單位:株洲市人民防空辦公室
《株洲市人民防空辦公室關於進一步明確我市結合民用建築修建防空地下室有關規定的通知》是株洲市人民防空辦公室的通知。
株洲市人民防空辦公室關於進一步明確我市結合民用建築修建防空地下室有關規定的通知 實施時間 2016年12月1日 發布單位 株洲市人民防空辦公室 株洲市人民防空辦公室關於進一步明確我市結合民用建築修建防空地下室有關規定的通知 ...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人防工程,是指為保障戰時人員與物資掩蔽、人民防空指揮、醫療救護等單獨修建的地下防護建築(以下簡稱單建人防工程)和結合地面建築修建的防空地下室。第四條 人防工程屬於國防設施和社會公益設施,平時實行誰投資、誰...
第一條為了加強本市結合民用建築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和《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結合民用建築修建防空地下室的...
第七條 市人民防空辦公室是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結合民用建築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管理工作。市發改、財政、物價、建設、國土資源、公安消防等職能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結合民用建築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管理工作。第八條 ...
為認真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和國家四部委頒發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規定》,按照河南省人民防空辦公室《關於對結合民用建築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進行檢查的通知》(豫防辦[2008]73號)、信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對...
為加強中央在京單位結合民用建築修建和使用防空地下室的管理和監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第七、二十二條等條款和國家其它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一條 本辦法所稱的中央在京單位是指中直機關、國家機關各部門及其直屬在京...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於縣人防辦,呂德明同志兼任辦公室主任負責具體辦公。二、成員單位職責縣發改局:在下達基本建設投資計畫時,把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納入其中;在審批基本建設項目立項時,明確結合民用建築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規模和投資概算,並抄送...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結合民用建築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工作。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民用建築包括除工業生產廠房及其配套設施以外的所有非生產性建築。第四條 市人民防空辦公室是本市結合民用建築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的行政主管...
第二條 在本市城市規劃區和重要經濟目標區修建民用建築的,建設單位必須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依法同步配套修建戰時可用於防空的地下室。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負責城市規劃區和重要經濟目標區內結合民用建築修建防空地下室項目的...
第二十四條 凡在我市城市規劃區內(包括舊城改造、居住小區和開發新區建設)新建住宅、旅館、商店、大專院校教學樓和辦公、科研、醫療用房等民用建築,必須按下列規定修建戰時可用於防空的地下室:(一) 新建10層以上(含10層)或基礎埋...
易地建設費的收費標準、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財政、物價部門另行規定。第十一條 經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批准,修建下列民用建築可免建防空地下室,免交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設費:(一)用於為殘疾人生產服務的建築,中國小教學樓與辦公用房;(...
第二條、中直、國家機關人民防空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中直、國家機關人防辦公室)分別是中直、國家機關在京單位結合民用建築修建和使用防空地下室工作的主管部門。中直、國家機關各部門人防辦公室在上級人防主管部門的授權範圍內,負責本...
第四條 認真落實國家人防委員會、計畫委員會、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關於改變結合民用建築修建防空地下室規定的通知》,做好結合民用建築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以下簡稱“結建”)。(一)基建管理部門要共同把好“結建”項目審批關。凡符合...
(一)建築面積在七千平方米(不含)以下,一百平方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築,一般可不自行修建防空地下室,按總建築面積百分之一的比例和人防工程造價標準,繳納人防工程易地建設費;(二)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應當修建防空地下室,但因...